(四)爆破、使用明火等作業以及擅自鉆探、開挖、取土;
(五)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進行拋錨、拖錨、挖泥、采沙等作業;
(六)其他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實施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行為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者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者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要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施工過程中,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因施工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協助燃氣經營者進行搶修;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進行賠償;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因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者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方案,并報經當地燃氣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
省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重大燃氣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并負責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工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預案的制定、管理和演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成立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車輛、通訊設備等搶修設備和器材。
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并公布搶險搶修電話,設立專門崗位每天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可以撥打燃氣經營者的搶險搶修電話或者政府統一設立的服務熱線,燃氣經營者、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二條 燃氣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燃氣、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在處理情況緊急的燃氣事故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燃氣經營者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燃氣經營、使用環節以及燃氣設施建設的安全管理,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共用共享、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快推進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與燃氣經營企業的用戶服務信息系統相互聯通,實現燃氣安全全程監管。
發揮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在燃氣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發現燃氣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提醒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燃氣安全指導和監督,制定燃氣安全檢查標準,督促燃氣經營者按照安全檢查標準落實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燃氣經營者進行燃氣安全監督檢查時,對于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燃氣設施、設備、器材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七條 依法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及時處理所發現的問題,發現存在的問題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有關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整改,予以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并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后,經作出決定的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