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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五章 設施保護與事故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設施保護,管道燃氣、瓶裝燃氣、車用燃氣的經營服務,燃氣使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燃氣的槽車(船舶)運輸和港口裝卸,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部門協同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燃氣管理職責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氣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燃氣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氣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燃氣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有計劃、分步驟推進鄉鎮燃氣管網建設,對具備供氣條件的農村地區實施管道供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則,合理規劃設置瓶裝燃氣供應站。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按照規劃預留城鎮燃氣應急氣源儲備設施建設用地,組織建設燃氣應急儲備設施,編制應急預案,提高供應應急保障能力。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設工程,按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其供氣范圍內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新建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燃氣設施的建設,建設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就組織燃氣設施建設簽訂合同的,相關費用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的選用,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十四條 燃氣場站工程、市政中高壓燃氣管道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按照省政府確定的項目管理權限報燃氣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五條 燃氣場站、市政中高壓燃氣管道、成片開發建設住宅小區內的燃氣管道和根據國家規定要求實行監理的其他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第十六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