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企業采用涂料、油墨、粘合劑等的,符合國家對低VOCs含量產品的規定,且排放濃度穩定達標,排放速率和性能符合相關規定的,相應的生產工藝可不要求建設末端處理設施,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藝可不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企業需要采購什么材料-1原輔材料:單項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由總經理簽字。
企業需要采購什么材料-1原輔材料:單項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由總經理簽字。2.辦公用品:單項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采購的領導簽字批準;超過2000元的,由總經理簽字批準。
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企業采用涂料、油墨、粘合劑等的,符合國家對低VOCs含量產品的規定,且排放濃度穩定達標,排放速率和性能符合相關規定的,相應的生產工藝可不要求建設末端處理設施。原輔 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藝可不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建議按照《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強[2019]53號)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等相關要求執行。
3、 原輔 材料和工藝流程不變而產品名稱和形狀變化了屬于環評中的重大變化嗎...產品名稱的改變可能會引起工藝的改變,所以是評價方法的重大改變。《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生產工藝或者防止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交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一個行為是否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的“重大變更”,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建設項目變更的內容①建設項目的性質;②建設項目的規模;③建設項目所在地;(四)建設項目采用的生產工藝;⑤利用建設項目防治污染;⑥建設項目采取的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