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Work條例”第三十二條考察擬任命為黨政領導職務的人選時,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和考察文書檔案,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Work條例”第三十二條考察擬任命為黨政領導職務的人選時,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和考察文書檔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work條例"第四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法律解析:廣義的干部考察材料是指在干部考察過程中形成的關于被考察對象的一切書面材料,包括談話記錄、民主推薦表、民主測評表、綜合測評材料等。狹義的干部考察材料,是指在考察基礎上經過綜合分析研究,反映被考察對象表現的綜合性材料,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等。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Work條例”第三十二條考察擬任命為黨政領導職務的人選時,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和考察文書檔案。已送達,調查材料歸入我的檔案。考察材料必須真實、全面、準確、清晰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二)主要缺點和不足;(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
法律解析:《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Work條例》規定的考察材料包括: (一)德、能、勤、績、廉的主要表現、主要特長和行為特征;(二)主要缺點和不足;(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四)審核干部人事檔案、核查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核查信訪情況的結論。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Work條例”第三十二條考察擬任命為黨政領導職務的人選時,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和考察文書檔案。已任職、考察的材料納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實事求是,評價要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的主要表現、主要特長和行為特征;(二)主要缺點和不足;(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四)審核干部人事檔案、核查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的結論。
3、黨政領導干部 選拔 任用工作 條例規定提拔擔任廳級以下領導職務公示_百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work條例"第四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提拔為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經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任命通知下發前,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但特殊崗位和一般考察時已公示的人選除外,公示內容要真實準確,便于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提拔的具體情況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聘任的,辦理聘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