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企業董事長的職責是什么。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公司的最高領導者。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CEO的權力都來源于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CEO等最高權力,他掌握行政權力。董事長(Chairman)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MemberoftheBoard)和監事(MemberoftheBoardofSupervisors),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還帶領企業做出正確的戰略戰策,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務
企業董事長的職責一般如下:1、主持和召開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2、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3、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年度經營目標和利潤指標;4、組織討論和簽訂公司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年度利潤分配方案;5、組織討論通過公司的章程的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領導者,統領董事會。董事長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會選出,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股東會。管理權限: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有業務執行的處理權和董事會職代行權,并承擔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管理職責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公司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