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重整的計劃被法院批準后,則重整程序的目的已經完成,因此需要終止,以便進入下一次執行程序,注意區分終止重整程序和終止重整計劃的實施,重整程序和重整計劃的實施分兩個階段,重整計劃經人民法院批準后,重整程序將終止繼續下一步重整計劃執行程序,重整程序在程序實施之前,是一個獨立的程序被設立來制定重整計劃。
法律分析:這兩個階段不一樣,是有區別的。注意區分終止重整 程序和終止重整計劃的實施。重整計劃經人民法院批準后,重整 程序將終止繼續下一步重整計劃執行程序。重整 程序和重整計劃的實施分兩個階段。重整 程序在程序實施之前,是一個獨立的程序被設立來制定重整計劃。當重整的計劃被法院批準后,則重整 程序的目的已經完成,因此需要終止,以便進入下一次執行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都應當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密切聯系人民,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重整 程序的申請人分為兩種情況: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提出,也可以由債權人提出。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前的后續重整申請,且初始申請為債權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可由債務人或持有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一個或多個投資人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的申請符合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裁定準許債務人進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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