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正常情況下,購房者在購房時,就應當繳納房屋維修基金,不知為何會出現房屋維修基金沒有繳納的現象。從房屋交易的情況來看,既然房屋已經交易,且相關手續也已經完備,對受讓者來就算被要求繳納房屋維修基金,也只能是吃“啞巴虧”,因為,除了雙方在交易時就已經將此項權利明確,不然,沒有依據要求轉讓方被繳房屋維修基金。
1、我的房子在一年前賣了,今年買家反過來把我告了,叫我繳納房屋維修金,怎么回應這件事?
我的房子在一年前賣了,今年買家反過來把我告了,叫我繳納房屋維修金,怎么回應這件事?這件事,確實有點特殊。因為,正常情況下,購房者在購房時,就應當繳納房屋維修基金,不知為何會出現房屋維修基金沒有繳納的現象,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沒有繳納房屋維修基金是肯定的事,而受讓方遇到這件事,找售房者也可以理解。畢竟,按照相關規定,房屋維修基金是必須在購房時繳納的,而不應當出現在二手房買交易當中,
而從房屋交易的情況來看,既然房屋已經交易,且相關手續也已經完備,對受讓者來說,就算被要求繳納房屋維修基金,也只能是吃“啞巴虧”。因為,除了雙方在交易時就已經將此項權利明確,不然,沒有依據要求轉讓方被繳房屋維修基金,畢竟,新的產權人是受讓方,而受讓方也沒有在房屋過戶過程中提出任何異議。當然了,如果轉讓方能夠充分考慮實際,考慮沒有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對受讓方帶來的利益影響,也可以與受讓方協商,適當承擔一點,以緩解受讓方的不平衡心理,使得這次交易成為一次愉快的買賣,而不是一次不開心的經歷,
用我身邊一位朋友的話說,轉讓的房子如果能夠被一位或一家和善的人所接受,心里的感覺也好許多。如果是一個或一家不和善的人,心里也不舒服,因此,他的兩次房屋交易,都把轉讓給誰作為非常重要的一個條件,其中,一套住房轉讓給一家非常好的人,他當場讓利兩萬,搞得受讓方也搞得不好意思,堅持不肯要,最終各讓一步,便宜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