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居民身份證,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法律解析: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居民身份證,:應該可以攜帶相關證件代領,代領身份證,需要提交戶口簿。
法律解析: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居民身份證。代領身份證,需要提交戶口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居民身份證。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應該可以攜帶相關證件代領。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戶,需先在當地地方稅務局服務大廳辦理稅務登記,需要攜帶的證件和資料為: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業主身份證(個人)原件及復印件,負責人(個人合伙企業)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產權證(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發票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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