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三代以內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非雙方自愿的當事人不予登記,只要符合結婚條件,雙方都可以親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Yes-1缺陷不能發生性關系的人可以結婚,前提是雙方知情同意,可以登記結婚,Yes-1缺陷不能發生性關系的可以結婚。
Yes-1缺陷不能發生性關系的可以結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三代以內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非雙方自愿的當事人不予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已經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自愿的;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Yes-1缺陷不能發生性關系的人可以結婚,前提是雙方知情同意,可以登記結婚。只要符合結婚條件,雙方都可以親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婚姻應當完全由男女雙方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于22歲,女性不得早于20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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