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了問題追責,至少有90%的領導會推得一干二凈-假定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的話。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領導的指示,或者有證據證明是領導指示但是當事人沒有提醒領導注意,則全部或大部分責任是當事人自己的,如果有證據證明,事情是領導的指示,并且自己已經提醒領導注意了,一般來說當事人沒有責任或者職業很小的責任。
1、遇到大問題公司領導的口頭指示能信嗎?如果追責怎么算?
這種事情,還是小心些為好。筆者在監獄執勤,經常遇到因為執行領導指示而惹出亂子,被判刑坐牢的,例如某銀行副行長,上級有個批示是“請按規定辦理”。在他看來,規定大家都門清,根本就不需要批示按規定處理,拿到批文的自稱領導的親戚。實際上行內都很清楚,領導做這樣的批示,并非一定要下屬按規定辦事,而是暗示下屬變通一下,但是變通惹出問題,領導會推的一干二凈,
后來這個副行長因此判了六年。出事后,那個做出批示的領導還振振有詞-我批的很清楚,叫他按規定辦,結果他就是不聽,非要玩出花樣,這不進監獄了,回到本題主題。領導的口頭指示,如果是很小的事情,其實也沒什么,但是如果牽扯資金、賬目、物資和制度方面的事情,當事人一定要留下領導指示的確切證據(例如書面批示,電話錄音等),如果是明顯違反法律或制度的,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最好是留下提醒領導的相關證據,將來一旦出了問題,防止領導一股腦把責任推給下屬,
再說一下追責。如果出了問題追責,至少有90%的領導會推得一干二凈-假定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的話,如果有證據證明,事情是領導的指示,并且自己已經提醒領導注意了,一般來說當事人沒有責任或者職業很小的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領導的指示,或者有證據證明是領導指示但是當事人沒有提醒領導注意,則全部或大部分責任是當事人自己的,
2、如果醫院安排醫生超范圍執業,要追究醫院領導干部的責任嗎?如何追責?
首先要確認是不是超范圍執業。《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同時,《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醫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應當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因此,醫生超范圍執業主要是指醫生的執業范圍超過其執業地點、執業類別以及專業范圍,根據《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可見執業醫師的執業地點為省級行政區劃,執業助理醫生的執業地點為縣級行政區劃;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執業范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即每個執業類別分別對應相應的執業范圍,比如臨床執業類別包括婦產科、兒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