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天下一区二区三区,少妇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日韩高清,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最新毛片

首頁 > 天津 > 南開區 >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編號為什么,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程DB291132011在哪里能下載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編號為什么,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程DB291132011在哪里能下載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20:51:37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程DB291132011在哪里能下載

河西區平山道39號 建科書店 有賣的。電話23536072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程DB291132011在哪里能下載

2,建筑工程安全成產管理條例的編號是什么

應該是國務院令號:第39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93號,經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4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全文共八章七十一條。

建筑工程安全成產管理條例的編號是什么

3,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2004百度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和區、縣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  (二)監督檢查從事與工程建設活動有關各方的安全責任行為;  (三)監督檢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損害及影響環境保護等采取的防護措施;  (四)監督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強制性標準;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監督管理所需費用由財政支出。”二、將第八條修改為:“工程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三、將第九條修改為:“建設工程實行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備案制度。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后,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包括:  (一)建設工程相關各方履行安全責任的書面承諾;  (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建設單位提供所需費用的書面承諾;  (三)對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地下工程保護措施的書面承諾。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四、將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中“安全施工資格證書”、“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修改為:“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并對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六、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七、在第二十一條后,增加一條:“第二十二條 依法進行施工安全評價的機構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安全評價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八、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九、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不得參加投標活動1個月至1年,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安全生產許可證而承攬建設工程施工的;  (二)對建設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未按期報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的;  (四)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標準的;  (五)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十、在第四十五條后,增加一條:“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條款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2004百度

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一、修改部分規章  1.對《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作出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拆船廠:  (一)飲用水源地;  (二)鹽場保護區范圍內;  (三)依法確定的一類水質海區和二類水質海區;  (四)重要的漁業水域;  (五)海水淡化取水點;  (六)海水浴場、風景名勝區;  (七)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2)第五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拆船廠的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拆船廠,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3)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嚴重污染環境的拆船單位,限期治理。”  (4)第九條修改為:“對擅自在本辦法第四條所指的區域內設置拆船廠并進行拆船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搬遷。”  (5)刪除第十條。  (6)刪除第十二條。  2.對《天津市城鎮私房交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法》(津政發〔1998〕45號)作出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進行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私房交易和贈與行為進行管理。”  (2)第五條修改為:“私房交易和贈與,應當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刪除第六條。  (4)第十二條修改為:“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專用票據。”  3.對《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作出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各級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及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公路、鐵路、機場、地鐵(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橋和輕軌道路等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2)刪除第六條。  (3)刪除第七條。  (4)第二十條修改為:“禁止機動車輛在外環線以內地區(含外環線)及濱海新區建成區內鳴放喇叭。”  (5)刪除第二十九條。  (6)刪除第三十條。  (7)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8)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9)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在外環線以內道路(含外環線)及濱海新區建成區內道路鳴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對《天津市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規定》(200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九條第三款。  (2)第十條修改為:“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市或區、縣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其檔案。嚴禁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3)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具有重要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需要攜帶、運輸或郵寄出境的,檔案所有者應向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在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海關憑批準文件查驗放行。”  (4)第十三條修改為:“非國家所有的、社會組織的檔案,因單位終止的,其檔案歸屬依法向變更后的單位移交;沒有接受者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代為保管,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5)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6)刪除第十五條。  5.對《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八條。  (2)第十一條修改為:“凡因街道綜合整修需要臨時占路、占地(含道路與河道管理用地)的,由所在地區的市容管理部門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并統一辦理占用手續。”  (3)第十五條修改為:“綜合整修后的街道兩側建筑物和構筑物,需再次進行維修、改建、重新裝飾、新開門臉、架立管線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并向市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容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6.對《天津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十五條。  (2)刪除第十八條。  7.對《天津市外環路管理規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65號)作出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凡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單位或個人,由公路管理部門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物、恢復原狀、停止違章行為。對拒不改正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法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公路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行政強制執行。”  8.對《天津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89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四條第一款。  (2)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和區財政、司法、建設、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負責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9.對《天津市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作出修改。  (1)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負責確認本市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設備的豁免水平。”  (2)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3)刪除第八條。  (4)刪除第十七條第二項。  10.對《天津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作出修改。  (1)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一次性存入銀行專項賬戶,在向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備案時,一并提供專項賬戶存款有效憑證,沒有提供專項賬戶存款憑證的,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備案。”  (2)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其使用接受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3)刪除第八條。  (4)刪除第二十八條。  (5)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  (6)第三十條修改為:“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  (7)刪除第三十一條。  (8)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1.對《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作出修改。  (1)第九條第七項修改為:“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2)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  12.對《天津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作出修改。  (1)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準予拆除的,申請人應當進行重建。重建還建公共廁所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就地、就近建設和先建后拆的原則,將重建還建計劃向社會公示,并設置臨時公共廁所。”  (2)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公共廁所竣工投入使用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公共廁所。”  (3)刪除第二十三條。  13.對《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作出修改。  (1)第九條修改為:“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2)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招標。招標人應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3)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4)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5)第六十二條修改為:“水利、交通專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水務、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4.對《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作出修改。  (1)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2)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在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3)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確因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在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15.對《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1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一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條文順序作出相應調整。

5,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8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號)  《關于廢止8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關于廢止8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市人民政府對1980年以來我市制定發布的266件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其中的80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附: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80件政府規章目錄## 附: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80件政府規章目錄序號  政府規章名稱    文號   發布時間   廢止理由  1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檔案管理規定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1999年1月8日根據WTO規則2關于修改批轉市物價局、市工商局擬定的《天津市蔬菜價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書津政發[1998]5號1998年1月4日根據WTO規則3關于修改批轉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擬定的《天津口岸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書津政發[1998]16號1998年1月23日適用期已過4關于修改《天津市人才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1997年8月18日被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才流動條例》取代5關于修改《天津市農村建筑隊安全施工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68號1997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取代6天津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1997年9月24日根據WTO規則7關于修改《天津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8關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9關于修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79號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10關于修改《天津市臨時建筑防火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80號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11關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94號1997年12月17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12關于修改《天津市經濟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1997年12月25日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13關于修改批轉市地質礦產局《關于貫徹的意見》的通知津政發[1997]110號1997年12月31日已被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取代14關于修改批轉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涉外房地產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津政發[1997]114號1997年12月31日該暫行規定規范的內容不符合WTO規則的要求15天津市人才市場管理若干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1996年1月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6天津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1996年1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7天津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1996年1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8天津市水產種苗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1996年2月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9天津市商業行業管理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0天津市批發市場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1天津市實施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1996年2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2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1996年3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3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1996年6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4天津市印章業治安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1996年10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5天津市職業介紹管理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1996年12月31日已被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取代26天津市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1995年1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7天津市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細則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1995年2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28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1995年4月2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9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1995年4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0天津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1995年5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1天津市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1995年5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2天津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暫行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1995年7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3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1995年7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4天津市對行政事業單位亂收費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1995年8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5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1995年8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6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1995年8月1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7天津市經濟合同監督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1995年10月1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8天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1995年12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9天津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1994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0天津市違反口岸邊防管理處罰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1994年3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1天津市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監督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1994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2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1994年5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3天津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1994年5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4天津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1994年7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5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1994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6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1994年9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7天津市引灤工程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1994年9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8天津市商標印制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1994年9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9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0天津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1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1993年6月1日被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取代52天津市實施《行政復議條例》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1993年6月2日已被行政復議法取代53天津市行政罰款管理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1993年7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4天津市勞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1993年8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5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1993年9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6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1993年10月1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7天津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1992年1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8天津市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公共秩序管理規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1992年3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9天津市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辦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1992年4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0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1992年10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1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規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1992年12月12日被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取代62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1991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3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證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1991年5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4天津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1991年7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5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細則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1991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6天津市對外國企業在津從事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活動的稅收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1991年9月2日根據WTO規則67天津市特殊超限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1991年10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8天津市市容管理處罰規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1991年11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9天津市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1990年2月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0天津市外環線管理規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1990年7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1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1990年10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2天津市印刷業治安管理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1990年10月23日根據WTO規則73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1990年11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4天津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暫行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1990年12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5天津市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辦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1989年5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6天津市地下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1989年6月14日適用期已過77天津市自行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辦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1989年8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8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管理規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1988年7月17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取代79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1988年10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80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1988年10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文章TAG: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編號為什么

最近更新

主站蜘蛛池模板: 华池县| 琼海市| 连云港市| 长岛县| 集安市| 五常市| 右玉县| 武汉市| 胶州市| 承德市| 嘉鱼县| 鸡泽县| 云南省| 徐汇区| 镇雄县| 达日县| 南安市| 通江县| 琼中| 开鲁县| 木兰县| 嫩江县| 中江县| 大邑县| 边坝县| 澳门| 肇庆市| 盐津县| 汶川县| 田阳县| 遂溪县| 孝昌县| 涟源市| 固镇县| 衡水市| 东明县| 石林| 乐陵市| 鄂托克前旗| 保定市| 鱼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