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Method于1880年由哈佛大學開發,后被哈佛商學院用于培養高級經理和管理精英,逐漸發展成今天的“案例”哈佛大學的“案例分析Method”最初是作為一種教育技術運用于教育實踐中用這種方法培訓員工,可以明顯增加員工對公司各項業務的了解,培養員工之間良好的人際關系,提高員工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加公司的凝聚力。
這主要是關于合同要約和承諾。與問題相關的法律是,《合同法》中的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和商業廣告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這個案例里的廣告應該算是要約,因為有明確的商品、價格、有效期。當弗萊女士和夫人作出購買承諾時,合同有效成立,商店應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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