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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勞務派遣辦法,天津派遣制員工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6 13:32:04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天津派遣制員工

專科很難進大醫院。本科也要有關系才行。一般非關鍵性崗位而且是派遣制的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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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濱海新區世紀人才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怎么樣這地方怎么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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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派遣方式就業如何落天津戶口

這事2009年天津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落戶政策(十)應屆大學畢業生落戶政策應屆本市生源外地高校畢業生,已落實就業單位的,可在工作單位所在地落集體戶口,也可遷回家中或在親朋處落家庭戶口;沒有落實就業單位的,戶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兩年,本人愿意遷回的,可以遷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外地生源應屆本科畢業生,在我市有接收單位,持經市教委編號蓋章的《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及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到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電話: 23394772)辦理手續。因租、借個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備登記戶口條件的,允許其在服務處所所在地登記集體戶口,或在津親朋處登記家庭戶口
能的~~ 一是和學校溝通 二是打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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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屆畢業生派遣證改派天津市需要什么手續

、用人單位按人才中心要求申報畢業生需求計劃; 2、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并到人才中心蓋章備案; 3、畢業生填報《外地院校非津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津就業申請表》,并由畢業院校和出省就業審批單位蓋章; 4、報天津市教委審批備案; 5、畢業生憑《就業協議書》和《進津就業申請表》回畢業院校辦理派遣就業、檔案轉遞和戶口遷移手續; 6、畢業生到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公安局辦理進津落戶手續; 7、到人才中心辦理報到及檔案接收手續。
我自己就是天津的大學畢業的,09年辦理過改派,現在寫一下我的經驗供你分享:拿到以下三個文件回學校,就可以辦理改派了:首先你要拿到原單位的違約協議。上面要寫明你們現在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并且不是你單方面要求辭職的。其次,你要拿到新單位的接收函。有公司抬頭的,證明你現在已經在這工作的。最后,拿你的舊的報到證。請注意,每個人一輩子只有一個報到證。拿這個舊的才能回學校去做改派。帶著這三樣東西回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老師會發給你一份新的三方協議。如果你不需要新三方協議的話,老師在收回你的違約證明和接收函后,會給你開介紹信,讓你去天津教委(南開區奧體中心對面)去改派的。所謂改派,其過程就是,教委的人在你的舊報到證上面涂改報到單位,然后蓋章備案。這個舊證就成新證了。

5,關于天津市事業單位的派遣制人員的問題

派遣制員工都是企業規避用人風險的常用手段,雖然新的勞動法中規定同工同酬,但是一般的企業正式職工與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收入差距還是很大的。并且勞務派遣公司在給派遣人員上保險的時候一般都是按最低基數繳費(1260元)不是按這些人的實際收入上保險。轉正的問題要看應聘你的這家醫院以前有沒有過勞務外派轉成正式職工的例子了,一般都不給轉,除非工作表現特別突出或者是有一定的社會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 【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二節 勞務派遣 】你沒事可以經常看看 會對你有幫助的 哈哈 至于你最后問的怎么轉正 那要看人家對你的業績考核來看了 如果你做的十分優秀 人家也就不會放過你這人才了 對吧 哈哈 就這樣了 如果滿意您老就加分吧!!!
派遣制員工與正式員有很大的差距!
1. 在編人員中,公務員屬于《公務員法》調節,事業單位屬于《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管理條例》調節,而不是《勞動法》調節,他們與單位確立的是人事關系,而合同人員或者勞務派遣人員屬于勞動關系。正是因為這樣,所以在編與非在編無法實現同工同酬。2. 正式員工要通過統一招考才能進入,待遇上正式人員=3-4倍的合同人員。

6,天津市引進人才服務辦法

天津市引進人才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營造更好的人才環境,進一步提高我市人才引進工作水平,為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人才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人才引進工作機制,消除人才引進中的體制機制障礙,構建為引進人才服務的“綠色通道”,促進人才政策的落實,努力實現人才“引得進,用得好,留得住”。  第三條 引進人才服務工作要堅持統一、規范、方便、快捷的原則。 第二章 引進人才方式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天津市緊缺人才目錄》。引導海內外人才以調動、短期聘用、柔性流動等多種方式來津工作。  第五條 充分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手段,搭建人才與用人單位對接和交流平臺。與海內外人才引進渠道建立密切聯系,及時了解、發布人才供求信息。  第六條 組織大型海外人才招聘洽談活動。定期組織用人單位赴海內外舉辦各種形式的人才招聘洽談活動。  第七條 組織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津交流考察。通過開展 “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津門行”等活動,有針對性地安排高層次人才來津和用人單位對接交流。  第八條 充分發揮人才獵頭公司等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多渠道吸引人才。 第三章 構建引進人才服務“綠色通道”  第九條 市人力社保局設立“人才服務窗口”,承接審批服務申請、提供政策咨詢、開展跟蹤服務,為引進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綠色通道”服務。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各審批服務部門設置引進人才服務專員(以下簡稱服務專員),負責為引進人才提供政策咨詢、接待洽談、代辦各項審批手續等服務。設置服務專員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落實,并做好服務專員的建檔、培訓、發證工作。  第十一條 “人才服務窗口”采用“一窗接件、并聯預審、集中反饋、專員辦理、統一建檔”的方式,為引進人才提供全過程服務。  (一)一窗接件:“人才服務窗口”受理用人單位遞交的引進人才服務事項申請和相關材料。  (二)并聯預審:“人才服務窗口”將相關信息通過專網傳至有關審批服務部門,審批服務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并將預審意見反饋給“人才服務窗口”。  (三)集中反饋:“人才服務窗口”匯總各審批服務部門預審意見,將預審結果一次性反饋給用人單位。  (四)專員辦理:用人單位服務專員持相關材料到有關審批服務部門辦理手續。各審批服務部門根據預審意見對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手續。  (五)統一建檔:各項審批服務手續完成后,用人單位服務專員將辦結結果反饋給“人才服務窗口”,“人才服務窗口”為引進人才建立電子檔案,實行跟蹤服務。  第十二條 各審批服務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為引進人才提供優質服務。行政關系接轉,留學回國人員工作關系結轉(工作派遣),留學回國人員證書、外國專家證、留學人員長期簽證、外國人居留證的核發,境外學歷認證和社會保險接轉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本人及家屬落戶由市公安局負責;子女轉(入)學由市教委負責;企業設立聯合審批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共同負責;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由市國稅局負責;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參評市級科學技術獎項由市科委負責;申請專利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人才周轉住房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 第四章 建立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引進人才以用人單位為主體,各用人單位要大力引進創業發展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積極落實引進人才的崗位和相關待遇,選派高素質的服務專員,為引進人才提供一對一全程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積極為引進人才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市人力社保局作為人才引進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要加強對人才引進工作的指導,積極研究引進人才的新途徑、新方法,統籌協調全市人才引進工作。各審批服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引進人才的各項政策措施,切實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條 建立引進人才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高水平緊缺人才提出的特殊要求和人才引進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聯席會議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金融辦、市知識產權局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條 建立引進人才統計分析制度。“人才服務窗口”和用人單位每季度向市人力社保局報送人才引進數據和情況,市人力社保局及時匯總整理數據、分析情況,及時完善政策,不斷提高人才引進工作水平。  第十七條 建立引進人才服務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對審批服務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人才引進工作效能進行監督檢查,暢通引進人才投訴渠道,認真協調解決各類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天津市勞務派遣管理辦法對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有何規定

天津市勞務派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務派遣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維護派遣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勞務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動的勞務派遣單位(以下簡稱: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使用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適用本辦法。派遣單位應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在我市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組織。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三條 勞務派遣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派遣單位在工商登記后10日內,應當向坐落地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對勞務派遣單位初審合格的,出具審核意見,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并向社會予以公告。人力社保部門于每年 3月底前對備案單位進行復核。  第四條 派遣單位辦理登記備案除提供工商登記注冊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供具備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方面職業資格專職管理人員名冊;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人員名冊;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和工資發放情況,以及人力社保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派遣單位責任  第五條 派遣單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關材料為所招用的勞動者辦理招工備案、就業登記和勞務派遣協議備案等手續。逾期不辦的,按照《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予以處罰。  第六條 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簽訂二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要明確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派遣期限、用工單位、工作崗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七條 派遣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發放工資,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費。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當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社會保險費。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用工單位責任  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將使用派遣勞動者情況和派遣協議向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并負責勞動者在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核對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勞動者的身份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等材料,并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告知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從事同種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與非派遣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適用相同的工資福利制度。用工單位無同類非派遣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或所在行業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用工單位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第十條 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向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等相關勞務費用,并應當在支付憑證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傷害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由用工單位向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同時告知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  第五章 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  第十三條 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款外,還應具備用工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用工單位聯系方式,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崗位。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制定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參照使用。  第十四條 用工單位使用非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單位義務。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報人力社保部門備案。人力社保部門與工商部門應當制定勞務派遣協議示范文本,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參照使用。  第六章 工資管理與社會保險繳納  第十六條 派遣單位應當對勞務費中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單獨立帳管理,設立專門的工資科目和社會保險科目,與企業其他賬戶分別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或滯留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不得委托用工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勞動者工資。  第十七條 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勞動者身份證,不得向勞動者收取管理費用,勞動者應當個人負擔的用水、用電、供暖、通訊和房租等費用除外。  第十八條 派遣單位應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派遣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勞務派遣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每季度對派遣單位進行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報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每年第一個季度對派遣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復核,不合格的,收回《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并向工商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 派遣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按照《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規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工商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拒絕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相關資料和材料。  第二十三條 派遣單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廢止
天津市勞務派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勞務派遣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維護派遣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勞務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動的勞務派遣單位(以下簡稱: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使用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適用本辦法。派遣單位應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在我市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組織。第二章 登記備案第三條 勞務派遣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派遣單位在工商登記后10日內,應當向坐落地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對勞務派遣單位初審合格的,出具審核意見,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并向社會予以公告。人力社保部門于每年 3月底前對備案單位進行復核。第四條 派遣單位辦理登記備案除提供工商登記注冊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供具備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方面職業資格專職管理人員名冊;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人員名冊;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和工資發放情況,以及人力社保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派遣單位責任第五條 派遣單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關材料為所招用的勞動者辦理招工備案、就業登記和勞務派遣協議備案等手續。逾期不辦的,按照《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予以處罰。第六條 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簽訂二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要明確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派遣期限、用工單位、工作崗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第七條 派遣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發放工資,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費。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當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社會保險費。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第四章 用工單位責任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將使用派遣勞動者情況和派遣協議向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并負責勞動者在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核對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勞動者的身份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等材料,并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告知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從事同種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與非派遣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適用相同的工資福利制度。用工單位無同類非派遣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或所在行業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用工單位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第十條 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向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等相關勞務費用,并應當在支付憑證上予以注明。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傷害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由用工單位向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同時告知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第五章 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第十三條 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款外,還應具備用工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用工單位聯系方式,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崗位。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制定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參照使用。第十四條 用工單位使用非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單位義務。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五條 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報人力社保部門備案。人力社保部門與工商部門應當制定勞務派遣協議示范文本,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參照使用。第六章 工資管理與社會保險繳納第十六條 派遣單位應當對勞務費中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單獨立帳管理,設立專門的工資科目和社會保險科目,與企業其他賬戶分別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或滯留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不得委托用工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勞動者工資。第十七條 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勞動者身份證,不得向勞動者收取管理費用,勞動者應當個人負擔的用水、用電、供暖、通訊和房租等費用除外。第十八條 派遣單位應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派遣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勞務派遣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每季度對派遣單位進行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報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每年第一個季度對派遣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復核,不合格的,收回《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并向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第二十條 派遣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按照《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規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第二十一條 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工商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 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拒絕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相關資料和材料。第二十三條 派遣單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廢止
天津市勞務派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勞務派遣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維護派遣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勞務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動的勞務派遣單位(以下簡稱: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使用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適用本辦法。派遣單位應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在我市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組織。第二章 登記備案第三條 勞務派遣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派遣單位在工商登記后10日內,應當向坐落地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對勞務派遣單位初審合格的,出具審核意見,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并向社會予以公告。人力社保部門于每年 3月底前對備案單位進行復核。第四條 派遣單位辦理登記備案除提供工商登記注冊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供具備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方面職業資格專職管理人員名冊;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人員名冊;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和工資發放情況,以及人力社保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派遣單位責任第五條 派遣單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關材料為所招用的勞動者辦理招工備案、就業登記和勞務派遣協議備案等手續。逾期不辦的,按照《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予以處罰。第六條 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簽訂二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要明確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派遣期限、用工單位、工作崗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第七條 派遣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發放工資,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費。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當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社會保險費。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第四章 用工單位責任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將使用派遣勞動者情況和派遣協議向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并負責勞動者在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核對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勞動者的身份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等材料,并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告知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從事同種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與非派遣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適用相同的工資福利制度。用工單位無同類非派遣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或所在行業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用工單位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第十條 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向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等相關勞務費用,并應當在支付憑證上予以注明。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傷害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由用工單位向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同時告知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第五章 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第十三條 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款外,還應具備用工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用工單位聯系方式,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崗位。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制定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參照使用。第十四條 用工單位使用非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單位義務。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五條 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報人力社保部門備案。人力社保部門與工商部門應當制定勞務派遣協議示范文本,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參照使用。第六章 工資管理與社會保險繳納第十六條 派遣單位應當對勞務費中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單獨立帳管理,設立專門的工資科目和社會保險科目,與企業其他賬戶分別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或滯留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不得委托用工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勞動者工資。第十七條 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勞動者身份證,不得向勞動者收取管理費用,勞動者應當個人負擔的用水、用電、供暖、通訊和房租等費用除外。第十八條 派遣單位應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派遣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勞務派遣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每季度對派遣單位進行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報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每年第一個季度對派遣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復核,不合格的,收回《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并向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第二十條 派遣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按照《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規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第二十一條 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工商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 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拒絕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相關資料和材料。第二十三條 派遣單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廢止。
按理,勞動派遣公司是你的用人單位。勞動派遣公司應與接受勞動派遣的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可以約定實際單位支付你的工資報酬數額。而這個派遣協議,派遣公司是有義務讓你知道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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