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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在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天津高中學費收費標準2022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6 11:29:50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高中學費收費標準2022

2022年天津公布高中收費標準:普通高中收費:市教委直屬重點高中及二中、三中、七中每生每學期1000元;區縣屬市級重點高中和區縣級重點高中每生每學期630元;市區一般高中和農村地區高中每生每學期340元。拓展資料:中考網整理了關于2021-2022學年天津市中小學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希望對同學們有所幫助,僅供參考。一、幼兒園收費1.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 :教育部門辦園示范園每生每月1060元、一級園每生每月850元、二級園每生每月640元、三級園每生每月450元、四級園每生每月240元;非教育部門辦園示范園每生每月1272元、一級園每生每月1020元、二級園每生每月768元、三級園每生每月540元、四級園每生每月288元。2.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 :示范園最高每生每月1590元;一級園最高每生每月1275元;二級園最高每生每月960元;三級園最高每生每月675元;四級園最高每生每月360元。

天津高中學費收費標準2022

2,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哪些項目

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審驗、仲裁、鑒定、檢驗、培訓、考試、頒發證照等,有費用支出,確需收費補償的收取登記費、注冊費、審驗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培訓費、考試費、證照費等;特許使用國家資源、公共資源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對污染或損害環境的收取環境補償治理費。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準備事項有哪些:1、做好年終盤點工作,對企業的資產及債權進行盤點核對,對清理出來的需報批的財產損失,連同年度內發生的財產損失,及時準備報批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批。主要包括:①因自然災害、戰爭、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交易性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的損失;②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注意各項目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④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不包括轉讓損失);⑤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⑥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⑦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2、檢查有無應計未計應提未提費用,在12月份及時做出補提補計,做到應提均提、應計均計。①檢查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情況,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情況,對漏計折舊、漏計攤銷的予以補提補計。②檢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情況,這兩項費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計稅工資比例進行稅前扣除的費用,是企業的一項權益,應計提。工會經費不繳納的不用計提。3、查閱以前年度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資料(最好建立納稅調整臺賬),查找與本期納稅申報有關系的事項。主要包括:①未彌補虧損;②納稅調整事項,如未攤銷完的開辦費、廣告費等。4、對年度賬務進行梳理,整理本年度發生的納稅調整事項,做到心中有數。能通過賬務處理的,最好在年度結賬前進行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哪些項目

3,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細則98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水運事業的協調發展,維護水運市場秩序,保證水路運輸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水路運輸管理費(以下簡稱運管費)是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征收的,用于水路運輸行業行政管理的事業費。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路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從事水路運輸及其服務業務者,下同)。交通部直屬的從事水路運輸及其服務業務的企業除外。  外省市半年以上固定在本市從事運輸的船舶的運管費,其征收辦法按《水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水路營業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服務發生費用結算的旅客運輸(含旅游運輸,下同)和貨物運輸。第五條 運管費按從事水路運輸及其服務業務者營運(營業)收入的2%計征。  各級航管機構按有關規定到物價部門辦理核發《收費許可證》后,方可征收運管費。  第六條 運管費由各級航管機構按照企業、單位的地址和個人的戶籍地實行區域征收:  (一)在市內六區的,由天津市航管機構征收;  (二)在市內六區以外區(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縣的,由當地航管機構征收。其中,市屬企業、中央和外省市在津單位、部隊的運管費的50%上繳天津市航管機構。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征收運管費。第七條 運管費按月繳納。從事水路運輸及其服務業務者,應于每月十日前持加蓋財務部門印章的月度財務決算報表,分別到各級航管機構一次繳清上月的運管費。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請各級航管機構核定年度營業收入,按月繳納運管費:  (一)由于實行運銷結合、產運銷結合、取送貨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單位實行原材料自運而形成的貨款、工程款與運費混計,水路運輸營業額難以計算的;  (二)其他營業額難以計算的情況。第八條 各級航管機構征收運管費時,應向繳費者核發印有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證監制章的專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憑證和同期有效的單船運管費繳訖證。對持有效運管費繳費憑證和繳訖證的,航管機構和其他單位均不得重復征收。第九條 運管費的使用范圍是:  (一)航運管理人員的工資及規定提取的福利基金;  (二)航運管理業務開支和管理費用;  (三)從事航運行政管理工作的離、退休人員的費用;  (四)航運行政管理機構固定資產購置(包括工作用車、船、通信、宣傳、記錄、計算、檢測等設備)和基本建設投資(包括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及其服務設施);  (五)運管部門的獎勵基金及工會經費;  (六)智力開發和人才培訓的經費開支。  以上費用中屬經費開支的部分,按事業單位的開支標準編制預算;屬基本建設的部分,按基建規定程序,經批準后支用,經費開支前編報計劃審批,本著精打細算、勤儉節約的原則使用。第十條 運管費收入系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支出時應由各級航管機構編制年度預算,經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同級財政審批,按季撥付。收入大于經費支出部分應按規定上繳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任何單位不得坐支挪用。第十一條 對未按照規定繳納運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責令補繳所欠費款外,應按逾繳日期每日加收應繳費款5‰的滯納金,并處欠繳費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扣許可證。第十二條 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期間,航管機構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細則98修正

4,天津市對行政事業單位亂收費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2015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事業單位亂收費行為,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亂收費是指行政機關、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沒有按規定獲得批準并領取收費許可證而進行的收費。第四條 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是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管機關,對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亂收費行為依據各自職權進行處罰。  對亂收費的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對亂收費的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執行。第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獲得批準而自行設立收費項目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分解收費項目收費的;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收費項目已明令取消仍繼續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收費行為。第六條 對于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證以及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所收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七條 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根據事實和情節,可以給予以下處罰和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將違法所得退還交款單位和個人;  (三)不能退還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四)罰款;  (五)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的處分。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第八條 對有第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一)違法所得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對亂收費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給予通報批評;對于收費項目已明令取消而繼續收費的,或其他亂收費行為且具有第九條情節之一的,給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以行政警告處分;  (二)違法所得金額在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對亂收費單位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市物價檢查部門同意,可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萬元;對于收費項目已明令取消而繼續收費的或其他亂收費行為且具有第九條情節之一的,給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以行政警告至記大過的處分;  (三)違法所得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對亂收費單位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市物價檢查部門同意,可以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萬元;對于收費項目已明令取消而繼續收費的或其他亂收費行為且具有第九條情節之一的,給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以行政記大過至降級處分。對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給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行政降職處分。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給予處罰:  (一)屢查屢犯的;  (二)領導人員強制下屬人員亂收費的;  (三)經辦人員擅自決定收費的;  (四)涂改、偽造、轉移或毀滅有關憑證的;  (五)借故刁難,抗拒檢查,拒不糾正的。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一)確屬業務生疏、初次違犯、情節輕微且認真檢查并及時糾正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較小,并主動上交或退還違法所得的;  (三)主動自查,并及時糾正的;  (四)迫于壓力而亂收費的。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單位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內的收費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發生的亂收費行為要主動檢查,及時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5,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辦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各級國家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性收費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9號)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以下稱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特定需要對社會、經濟、技術和資源實行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實施收費的,除中央另有規定者外,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凡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性收費收入,應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所收款項,應根據本部門的財務隸屬關系,作為同級財政的預算收入,上繳國庫。第四條 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的范圍是:  1、管理性收費,包括管理費、審批費、審評費、檢查費、登記費、注冊費、檢驗費、訴訟費、仲裁費、排污費、簽證費、認證費、鑒證費、監理費等。  2、資源性收費,包括水資源費(含城市水資源費)、無線電管理費等。  3、證照性收費,即收費扣除印制成本或工本費后的余額,包括執照費、證件費、護照費、證書費、單證費、許可證費等。  具體收費項目由市財政部門分批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行(第一批收費項目見附件)。第五條 實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性收費,可暫不納入預算管理,但要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入上交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支出由用款單位編報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計劃撥付。具體辦法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項目的規定。行政性收費收入,由收費的國家行政機關在每月末前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絕不允許將收費收入與本部門的經費劃撥和職工的獎金、福利掛鉤,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鉤。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收費的單位和個人下達收費收入指標。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上繳行政性收費收入時,應使用財政“一般繳款書”,并在預算科目名稱欄內加蓋收費項目名稱印章,以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類”中的“行政性收費收入”款級科目,分別按財務隸屬關系繳入同級國庫。  區、縣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由按有關規定全額上交或按比例上交市主管部門改為全部作為區、縣財政預算收入,上繳區、縣國庫。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收費的國家行政機關原有經費撥款數額、收費收入繳庫及其實施管理所需經費開支的實際情況,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并及時撥付資金,用于補助行政管理開支,保證其正常工作的開展。第九條 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應明確列出具體項目和數額。以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類”中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款級科目,編列至“項”級支出科目。支出項目和范圍,主要是對必要的公務費、業務費等項行政管理支出的補助性支出,以及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特殊性支出等,國家行政機關均不得擅自突破或變動。第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應在每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將下一年度各項收費收入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要在預算中做出專項安排。在預算執行中,如收入和支出情況發生變化時,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調整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應在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編制上年度的各項收費收入和經費補助支出決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制發的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的具體管理辦法,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要加強對行政性收費的管理,按照有關預算會計制度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分別設置收支總帳和明細帳,并及時將收支登記入帳,做到日清月結。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有權督促其及時上繳國庫,并實行監督和檢查。各級審計、物價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收費收入的專項審計和檢查。第十五條 凡未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批準,自行設立的收費項目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關規定一律作為非法收入予以沒收,上繳市級國庫。對違反本辦法,不按期上繳國庫、拖繳、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費收入,實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鉤辦法或者下達收費收入指標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各級財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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