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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法治的關系,法律和道德有什么關系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10 22:51:15 編輯:好學習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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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和道德有什么關系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先有道德后有法律,法律是道德底線

法律和道德有什么關系

2,德治和法治的關系是什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底線和后盾,凡是法律禁止的,通常也是社會主義道德反對的;凡是法律鼓勵的,通常也是社會主義道德支持的。社會主義道德是法律的高線和基礎,是法律具有合理性、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內在依據。法律的價值、精神、原則等大多建立在社會主義道德的基礎上,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許多行為,往往是法律作出相關規定的重要依據,而多數調整社會關系和規范社會行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結果。擴展資料:我們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須臾離不開法律與道德的融合、法治與德治的并用、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是對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關系的全面闡發,深刻揭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的重要準則。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讓法治與德治相得益彰

德治和法治的關系是什么

3,法治和道德的關系

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監督的嗎,法治離不開道德的督促,道德也離不開法律的保證,二者缺一不可

法治和道德的關系

4,道德與法治的關系二者應如何相互促進

道德與法律相互滲透、相互依賴。道德與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都是調整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都可以成為指引、評價人們行為的尺度,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法律側重對人們的外部行為進行調整,道德則更多的規范人們的內心世界,二者從不同角度作為人們社會行為的調節者,維持社會的公秩良序,使之和諧、文明、健康地發展。道德與法律相互補充、相互作用。法律是人們共同生活下所必需的社會秩序保障系統,是調整當今社會經濟、文化、道德、思想等各種社會關系的巨大整合器,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但是法律功能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完全覆蓋所有生活空間,一般說,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違反了社會道德,但違反道德的行為卻不一定違反法律,法律作為一種成文的規范,有相對穩定性,不可能頻繁變動,因此法律對于社會具有滯后性,單純依靠法律是不充分的,道德在此時的作用就顯而易見。擴展資料:道德對于人們的約束機制,是它能夠在不良行為發生前阻止其發生,具有前傾性,則重治本;而法律則適應實際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良行為,后發制人,側重治標,二者緊密聯系,相和益彰。法律離不開道德的支持、配合,道德也需要法制的保障和輔導,既要發揮教育的感化育人作用,又要同法制的強制功能有機的結合起來,只有一手抓道德,一手抓法制,才能取長補短,互相促進,保證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健康快速有效地發展。

5,道德與法是什么關系

法與道德在本質上有一定聯系,內容上存在相互滲透的聯系,法與道德在內容上有相互重合的地方.道德對社會的調整不具有強制性,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程序性和強制性.二者區別在于生成方式的建構性與非建構性.發在生成上由有權威主體經程序主動制定認可,具有建構性.道德是社會生產生活中自然演進的;發有明確的行為模式,道德有相當大的彈性.法有可訴性強制性,道德的約束多靠輿論和自身.

6,法治和德治的關系是什么

法治在當下中國法學界中沒有統一的定義,“依法治國、舉措而已”、“君尊則令行”則是古代法家所述。 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以德服人是傳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兩種互補的社會控制模式,但在現代社會中,法治是主流,治國在制度層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過轉化參與了治國,但不能謂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國、以德育人,共創理想社會,既是法律與道德在現代社會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與德治的對立統一。 人類關于法、德的經驗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義與構成,法治及德治的歷史和實踐表明,法治之法應具有道德性,法治離不開道德。但法治是現代化社會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來中國的必由之路。而為了促成法治的實現,從中國的社會實際出發,必須加強道德建設。從中國當今的實踐出發,從對歷史與現實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與法治互相契合的現實合理性。 關鍵詞:法治;德治;社會控制模式 引言:在現實社會中,社會控制和管理是極為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運用什么樣的社會控制模式來管理當今社會,來促進新世紀發展進程中中國的各項社會事業,概括起來講,有法治和德治兩種典型的模式。用法來治理國家能給我們帶來什么?如果沒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樣是否能夠給我們帶來理想的社會?本文主要對法治與德治的相關問題進行一些必要的探討。 一、法治的含義、特征和歷史演變 (一)法治的含義 法治是什么,在當下中國法學界并沒有統一的定義。在英文中,與之相對應的常見詞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這些詞的含義分別可以譯為“法的統治”、“依法統治”、“通過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應是社會控制的一種模式,是指人們通過或主要通過法律對國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 (二)中國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 關于到底應該是德治還是法治?這個問題在社會各界早有探討。近些年來,隨著國家對建立法制社會的大力倡導,呼吁法治的聲音似乎更加強烈。為環境衛生立法,為預防自殺立法,為慈善機構立法等各種建議層出不窮。對立法如此熱情,這一方面充分體現了公民對法律的需求和依靠性也在不斷擴大,也間接反映了當前社會存在的諸多矛盾與問題日益突出化。面對如此眾多呼聲,到底是不是好事?究竟原因何在?立法之后又能否解決根本問題?對于這些,我們都應該有深刻的思考。 前不久在網上看到了這樣一個辯論話題:成都某資深律師建議為孝立法,正反雙方對是否有必要作了激烈的辯解。正方認為,為保證子女孝敬、盡孝道,除了在思想道德品質上約束外,必須尋求其他硬性約束,最為有效的方式就是有法律保障。反方認為:孝是中華傳統美德,是中華兒女與生俱來就應有的本質和義務,況且對孝立法的標準很難制定,各地對孝的方式和認識都有所不同,很難做到統一標準。雙方各持己見,很難說清楚誰更有道理,但值得肯定的是:當前對孝這樣最基本道德,已經敗壞到了需要法律約束和懲罰的嚴重程度。 孝,本為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可是現在看來,這樣道德性的約束力已經不能夠對盡孝義務構成保障。既然已經突破了道德界線的約束,怎么用其他方式來彌補子女對父母長輩養老義務的保障,法律無疑是最有效的方式。試想一下,那些得不到盡孝的老人,又沒有自理能力,叫他們的生活何以保障?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為那些得不到盡孝的老人而言,為他們提供有效地法律保障就顯得很有必要了。 但是,通過法律保障是否有效還是問題。立法向來是針對壞人的,然而壞人總是躲在暗處,總是背著良心道德走的,它同樣也會背著法律走。也就是說:它要誠心不孝的話,立法也沒用,它還是會繞過法律而不孝,通過法律規定之外的方式來不孝。立法之后,對于那些不孝子女,是跟它說說有這么個責任和法律?說說而以肯定沒用;還是是用法律渠道來維護自己權益,去控告它呢?畢竟是自己的子女,控告它多少有點于心不忍,再說了控告之后也未必會得到真正妥善處理,相反還有可能會帶來更暴力的不孝。顯然,用法律來保障的方式治標不治本,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對于正常良心道德的人而言,立法盡孝肯定沒必要。而那些不孝子女恰恰又是因為道德敗壞而造成的,由此來看,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是要加強道德教育。只要做好了道德教育,正所謂君主有所為有所不為,那么它自然就會知道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道德是人自發的本質意愿,是人最高的品質體現,因而只要從道德上防止不善或者作惡的最有利武器,也是最直接有效而又最節約成本的最佳方式。然而道德就跟“破鏡容易圓鏡難”一樣,破壞容易生成難,也就是說有主動故犯以致形成習慣的時候,要再想挽回從前之初的性本善相當困難。 而法律是對人最基本的行為規范,是外來的強制約束,更具有顯明的懲罰意義。法律約束是固定死板的,這條有可能過頭,而那條又可能有點,是不可能完善而有空子可鉆的。法律更體現在事發后的懲罰,而這遠遠不可能挽回甚至彌補事發所造成的損失,法律是被動的。道德的主犯一旦形成,法律不可以拉著主犯的手讓它停止不犯,而主犯卻可以背著法律繼續去犯。法律的控制畢竟處于后發之態,是有極限的。因而,我們需要建立的是以德治為主,以法治為輔的社會治理機構。 隨地亂扔垃圾這也需要立法嗎?法律真的能防止自殺嗎?慈善機構做了違背良心道德的不善之事還能叫慈善機構嗎?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只要稍微有點良心道德和素養,都會覺得這是多么可笑的事情。當然現實中還有太多太多讓人覺得不可思議,而又備受爭議的事情。總歸而言,都是道德敗壞之后的產物。也就是說道德一敗壞了,什么問題也就都來了。 事實上,道德就是心靈的大壩,而法律等外界事物和觀念都只不過是輔助的二三防線而以。一旦道德敗壞,就像洪水潰壩一樣勢不可擋,法律這樣的二三道防線又能有多大作用?由此可見,道德培養的素質教育是何等重要。相信很多人也都知道這一點,但實際坐起來很難,因為社會大環境已經形成這樣的潮流。要想真正做好提升修養,那么首先必須得修煉自己,從自身做起。讓我們此時此刻,從現在就開始做一個有修養有道德的人吧! 德治與法治所引起的儒法之爭 儒法之爭亙古久遠,國運隨之興衰。 法律與道德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呢? 對于法律的概念雖然眾說紛紜,然而,法律畢竟是看得見摸得著的,人們對它并不難理解。但是,對于道德的概念就不這么簡單,像道德哲學是不是科學這樣的問題,哲學家們到如今尚未達成一致。雖然如此,道德感是每個人都有的,每一個有感知能力的人都能夠感知道德的力量,并根據直覺進行判斷。令人驚詫的是,幾千年來,全世界的哲學家和社會學家竟然沒有搞清楚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比如,從古至今,中國的儒法之爭仍未了結——到底應該是法治還是德治,抑或德法兼治?清晰的結論是不存在的。國際上,德法之間的關系都將是一個論題。 正義需要載體,載體并不一定總是承載正義,法律和刑罰都是種“工具”,即好的法律是正義載體在伸張正義時所使用的工具。由于正義是一種德性,屬于道德范疇,所以可以說,正義與法律和刑罰之間的關系就是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系的一部分。不僅一般人,有些著名的哲學家都不由自覺地把正義等同于法律。 如果將全部德性分為對內和對外兩部分的話,則它們應該是對內(個人或團體自身)約束的自律和對外伸張的正義。由于德性包含正義,公平屬于善的范疇,我們可以得到德性與善之間的關系完善成:德性是一種向善的道德力量,從而使德性與善的關系得以明確。也就是說,德性與善之間的關系和正義與公平之間的關系是相似但不相等的。由此也可以得知,善也是一種狀態。經過這樣的劃分,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正義的都是有德的,但有德的未必是正義的。那么,與自律對應的表示狀態的善是什么?我們可以說:自律是趨向于無私的一種道德力量,因此,無私和公平就是倫理意義上的善的全部內容,其它的善都是從屬于二者的具體的善。從而,“善”也就有了具體內容:無私和公平就是倫理意義上的善。必須說明,所謂的無私,并不是不要應得利益,而是不謀求額外利益。從中可見,道德與法的關系就是德性與法的關系,因為自律促使人們自覺守法,正義促使社會正確司法,而司法的手段就是公平地分配刑罰。” 從某個意義上來說,法律是社會制定的衡量公平的一部分現實標準。這種標準是人為的,是受地域和時代局限的。所有通過法律伸張的正義都是現實的正義。根據新的定義,正義是以公平為目標的,所以,公平就是正義的原則。因此,正義、公平和法律之間應該是一種三角關系:正義促進良法的產生,良法有助于公平的實現,而實現了公平,就是伸張了正義。回到二者究竟誰決定誰的問題,如果承認最初的社會契約不是現在意義上的法律,那么就可以說是正義決定良法。因此,我們可以做出結論說,道德決定法律。”有學者認為,“惡法非法”,即邪惡的法律不是法律;也有學者認為,惡法也有作用,即也是法律。既然法律只是一個工具,就必然有好的工具和壞的工具;工具是人為的,有技藝的人制造好工具,沒技藝的人制不出好工具;同樣,有道德的人制造好的法律,無道德的人制造惡的法律。這同樣說明,道德決定法律。 最后必須說明的是,人類組成社會后為什么要制定法律。有人認為德能治國,這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如果德真的能治國,那么人們制定法律就是多此一舉,畫蛇添足。對于治國來說,道德是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 由于道德是產生法律的基礎,所以后者對前者有舉足輕重的依賴性:法律需要得到99%以上的人的遵守,法律的執行效果決定于執法人的道德觀念,所有這些應該用“教”的方法來達到。而法律作為道德底線,只是針對極少數缺少道德的人的,所以稱為“治”。也許有人說,他們所講的“治”是廣義的,就是管理的意思。但是,我認為,概念的狹、廣義之分是語言學和哲學的噩夢,正是這種不確定性,導致了哲學思維上的混亂。這種混淆導致一些統治者認為治國就是治民,而不是采用更加“民本”的“教”,即教民的辦法。 綜上所述,我們必須堅定地執行“依法治國”的方針,完善法律,把法律放在首要的位置,并且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7,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是

不可以,簡單闡述一下我自己的觀點 1、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聯系的,可以說,法律包含了最低層次的道德準則 2、道德所能約束的范圍遠超過法律,即使法律再健全,對某些事情也無法約束,還是要靠道德約束,但法律的約束具有強制性。 3、道德所以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道德約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法律約束是滯后的。也就是說只要當一個人(和團體)已經做出觸犯法律的事情,才可能收到法律的制裁——但此時已經造成損失了。而良好的道德修養和素質可以使人不去作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事情。
B道德是執法守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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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執法守法的基礎

8,道德和法律的內在關系是什么

關系: 1 道德是法律的理論基礎。道德理論、理念,觀點等是法律理論、理念等產生、形成和發展的前提,沒有道德理念、思想的更新和發展,……,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大廈的堅實基礎。 2 道德是法律的價值基礎,是判斷、評價法律的價值尺度。 3 道德是法律運用的社會基礎。法治的形成和實現都離不開道德信念的支持,人們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的程度也越高,選擇法律所認可的合法行為的程度也越高。 4 道德是法律的補充。 5 法律是道德的承載者,弘揚和發展一定社會道德。 6 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風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強大力量。 作用: 兩者相互滲透、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1 道德是法律制定的價值指導。法的創制一般以道德為指導,比如道德的正義、合理等會體現在法律中。 2 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促進作用。良好的道德狀況有助于法的有效實現。 3 道德可以彌補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的不足。法律不調整的社會關系可以由道德加以調整。 4 過法律教育和實施活動,可以促進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

9,道德與法律的聯系

道德屬于民風民俗判定的是非標準,且隨著時代的發展而動態地變化著。它主要靠社會輿論去影響人的行為、操守、理念,是非強制性的社會約束。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按法定程序產生、出臺的,用來約束所在國土范圍內全體社會成員(包括在此地逗留的外籍人士、外籍組織)的強制性的規定,并以條文形式告示全國。這樣的條文,若需修改,同樣必須走立法程序才可,否則就固定不變。法律體現了民眾的意愿、國家的意志,違法者必被受到制裁。所以,就公民而言,遵守法律是做人做事的底線;遵守社會公德,是更高層次的自我約束。
道德其實是不成文的法律,因為它是公眾認可的約束性規范,而法律是實質性的規則 區別:1道德是不成文的,而各國法律都是成文的; 2道德不具備強制性,而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比如嚴禁在公共場合吸煙,這是大家都知道的道德規范,但是一旦有人在公共場合吸煙,大家只會覺得此人沒有公德心,但如果嚴禁吸煙成為法律條文,那么肯定沒有人敢以身試法; 3道德這種帶有一定約束性的規范它的作用范圍比法律更大,而法律雖然具有強制性,但是不可能面面俱到,比如嚴禁隨地亂丟垃圾這種酒不可能寫到法律條文中; 聯系:兩者其實需要互補,共同存在在一個社會中,才會更好的管理各式各樣的人跟事務,法律的約束內容其實與道德規范是一致的

10,法律和道德是啥關系了

《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中的一個問題。波斯納對法律和道德的分析還包括主張完善法律的關鍵在于職業主義和實用主義等,因為涉及的問題比較多,如果可能,將另文分析。但從這一個問題我們還是可以得到許多啟示。在我看來,它至少讓我意識到我們通常在討論道德和法律的關系問題時是籠統地把許多不同層面的問題混合在一起,因而產生了許多似是而非的結論。關于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我們可以從法律和道德的起源探討;也可以從道德理論對法律理論的影響的角度來研究,還可以從道德理論對法律實踐的影響來研究(后兩個問題是不同的,應該注意區分)。它們得出的結論是不同的,而我們以往的分析并有仔細辨析其中的差別。波斯納對這些道德問題的具體分析的結論也是應該關注的。可以讓我們重新檢視我們對道德的理解。   波斯納對道德的批評如他所說,不僅僅對從事法律的人有幫助,而且對任何和規范有關的問題,他的批評都是有啟發的,甚至是顛覆性的。如同尼采對道德的批判,尼采指出了傳統道德的虛偽;而波斯納則從實用主義的角度說明傳統道德論爭即使是熱烈的并且看起來和討論的問題相關,它們對法官在法律決定中也是沒有用的。道德爭論不解決問題,不等于不要道德或沒有道德。人受道德直覺的支配,不管他是否意識到或是否承認。波斯納稱自己的立場是“實用主義的道德懷疑論”,它不同于任何一種極端的懷疑主義。沒有普適的道德公理,人們共有的是道德情感,但它是中性的。道德理論思考不能為人們的法律判斷提綱理論基礎。道德很難說是進步的,對它的評價取決于視角。這些結論都是值得我們認真對待的。 《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是波斯納法理學三部曲(另外兩部分別是《法理學問題》和《超越法律》)的完成。波斯納認為他的三部曲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消除法律的神秘,特別是要把法律從道德理論這個重大的神秘制造者中解脫出來。”(原書序)它承繼了前兩本書的主題,但不是對那兩本書的觀點的重復,而是有所推進。希望不同的閱讀可能讓我們從波斯納那里得到更多的啟示。
文章TAG:道德與法治的關系道德法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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