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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若干規定,天津條約包括哪些內容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05 17:30:16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條約包括哪些內容

主要內容是:①公使常駐北京。②增開牛莊(后改營口)、登州(后改煙臺)、臺灣(后定為臺南)、淡水、潮州(后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③外籍傳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④外人得往內地游歷、通商。⑤外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往來。⑥修改稅則,減輕商船噸稅。⑦對英賠款銀400萬兩,對法賠款銀200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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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問天津市法定供熱溫度和具體供熱時間謝謝

第十九條 本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如遇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和延期停熱;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第二十條 在供熱期內,居民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于18攝氏度,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非居民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應當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室內溫度測量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我知道 吉林市規定一般室內溫度不低于16-18度 你家低于18度就可以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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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范圍內關于五險一金中養老保險交多少年限醫療保險交多

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為止。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醫療保險:退休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其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年限不足上述年限的,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費率補繳醫療保險費,補足繳費年限后,自補足當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天津市城鎮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津勞局[2003]217號) 住房公積金就是用作貸款的,但是僅限于購房貸款。
雖然我很聰明,但這么說真的難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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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超速罰款標準

天津超速罰款標準如下:1、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輛、校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超速10%以上未達到20%處罰款200元、記3分。2、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輛、校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超速20%以上未達到50%處罰款200元、記6分。3、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輛、校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超速50%以上處罰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記12分。4、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行駛未達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超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處罰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記6分。5、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行駛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超速行駛50%以上處罰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記12分。擴展資料《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中規定: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應當在距路口一百米處開始減速,到距路口三十米處時小型客車時速不超過三十公里,其他車輛時速不超過二十公里。第三十條 機動車輛需借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應當以低于二十公里的時速慢行通過。第四十三條 車輛以外以動力裝置驅動的收割機、播種機等機械往返作業區域途經道路時,應當在道路的最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駛入、橫穿或者駛離道路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行。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高速路測速點和處罰標準公布參考資料來源:122交通網-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限速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一)時速超過限定時速不到10%的,給予警告;(二)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5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20%以上不到50%的,處1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3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的,處500元罰款;(三)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1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20%以上不到50%的,處15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5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的,處1000元罰款;(四)在限速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15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20%以上不到5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10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的,處1500元罰款;(五)在限速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5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15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第八十七條 旅游客車、公路運營載客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超過限定時速不到5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的,處500元罰款,每多超5公里,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超速罰款扣分標準1、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以內,不罰款,記3分;2、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20%的,處以50元罰款,記3分;3、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4、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扣12分。

5,工人下班回家遇車禍死亡如何賠償

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原則上可考慮按工傷待遇,可去勞動局認定工傷,后從社保中支付有關費用,另外,由于對方是車禍,可由車禍對方來賠償死者。天津市規定:《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 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 傷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后,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
工人下班途中車禍死亡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應認定為因工死亡。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工人下班途中,在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遇車禍死亡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申請的,工亡職工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所出具死亡證明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規定,肇事車輛屬于本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車輛的,工亡職工近親屬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后,享有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6,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條例的條例正文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城鎮社會組織及其職工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具體經辦工作。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審計、價格、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生育保險工作。第四條 本市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三)滯納金;(四)其他資金。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 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 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 財政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第九條 設立由市有關行政部門代表、 市總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生育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社會監督。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規定征繳。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繳費率需要調整時, 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 參加生育保險實行登記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后30日內,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給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 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 解散和破產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第十五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第十六條 下列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一)產前檢查費;(二)生育醫療費;(三)生育津貼;(四)計劃生育手術費。第十七條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懷孕終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一)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二)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三)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第十八條 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一)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三)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四)女職工晚育(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第十九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分娩期除外) 發生并發癥的,其醫療費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第二十條 經計劃生育并發癥鑒定機構鑒定, 因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一)違反國家或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三)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四)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第二十二條 生育保險的用藥范圍、 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第二十三條 產前檢查費、 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的支付標準和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制度。 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應當到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產或就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繳納生育保險費,或者欠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征繳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 衛生、藥品監督、價格行政部門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監督。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藥品、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提請衛生、藥品監督、價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采取虛報、 冒領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因違反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分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7,誰知道天津2004年108號文件的內容是關于特困企業的

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  (津政發〔2004〕10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國有特困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職工整體分流安置工作,促進企業退出市場,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業規劃綱要》(津黨辦發〔2003〕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市財政局、 市勞動局、市國資委確認的特困企業中準備實施破產、依法注銷或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  第三條 安置職工的原則是, 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職工為前提,依法規范勞動關系為重點,以加快企業退出市場、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為目的,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安置職工的基本辦法是, 盤活企業有效資產籌集資金,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職工,依法辦理企業退出市場手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建立退出企業職工托管中心(以下簡稱“托管中心”),為進入托管組織的人員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務。理順和規范勞動關系,落實再就業政策,開辟就業渠道,促進有勞動能力的職工實現再就業。  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所屬企業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為非經營性、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的服務型管理組織。  第五條 經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審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進入托管中心進行托管:  (一)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二)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已滿30年的人員;  (四)已經認定為工傷且處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員。  第六條 進入托管中心的人員享受以下政策:  (一)原則上按照天津市城鎮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待遇。其中,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按照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人數和1%的費率計算5年;一次性繳付社會保險機構的,其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不變。  (二)對完全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給予養老和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補貼;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基本生活費,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齡。所需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市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三)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已滿30年的人員,全部納入困難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補貼)范圍。已經辦理社會保險補貼手續的,繼續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尚未辦理社會保險補貼手續的,按市勞動局、市財政局關于困難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通知的要求,一次性辦理相關手續。  (四) 對已經認定為工傷且處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員, 按照《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號),給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6級傷殘的,按照本條(二)享受相關政策;鑒定為7-10級傷殘的,符合本條(三)范圍的人員,按照本條(三)辦理;鑒定為7-10級傷殘的,且不符合本條(三)范圍的人員,可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由企業變現資產中預留。  (五)進入托管中心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企業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托管期間,實現再就業并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托管中心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進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計算,但應扣除滯留托管中心期間再就業資金的補貼額。經濟補償金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負責籌集,市再就業資金給予適當支持。  第七條 托管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與進入托管中心的人員簽定托管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負責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包括辦理困難企業退休職工醫療保險費交納、醫藥費報銷手續等項服務工作;  (三)為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辦理醫藥費報銷及退休等有關手續;  (四)為工傷人員辦理相關保險待遇手續;  (五)為“4050”(進入托管中心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并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人員辦理養老、醫療保險費的繳納、醫藥費報銷以及退休手續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開辟就業渠道,提供就業信息,促進有勞動能力的托管人員實現再就業;  (七)負責檔案管理、有關資金管理、勞動保障政策解答等相關事宜。  第八條 托管中心人員配置及管理經費。  (一)托管中心每托管100人,原則配備1名工作人員。托管中心工作人員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指派,主要負責人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主管勞動工作的人員兼任。  (二)托管中心的管理經費由所屬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籌集。市財政對職工托管中心給予一次性開辦費的支持,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托管中心資金管理。  (一)托管中心的資金來源是:  1.企業預留的職工安置資金;  2.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投入的資金;  3.市再就業資金支持的資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資金。  (二)托管資金支出。按照勞動保障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用于托管人員各項開支和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用等。  (三)托管中心設立托管資金專戶,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按財務制度嚴格管理監督,定期審計。托管資金與管理經費不得混用。  第十條 鼓勵企業與職工理順勞動關系。  (一)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憑職工轉出勞動關系和職工接收單位的有效憑證,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由市再就業資金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金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所需經濟補償金總額的60%,人均最高補助額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  (二)鼓勵職工自謀職業。對申請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凡轉移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可一次性發給本人,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同時憑營業執照給予最高限額3000元的自謀職業補助費。  (三)自謀職業人員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兩年內免收個人存檔費。  (四)鼓勵用人單位接收職工勞動關系。屬于服務型的接收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現行政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屬于非服務型的接收單位,與職工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接收單位一次性補貼。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和社會安置職工再就業。  (一)鼓勵再就業公益性公司安置職工再就業。對安置職工再就業的公益性公司,按照《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扶持公益性再就業組織暫行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29號),給予小額群體貸款、工資性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支持。  (二)鼓勵社區就業組織或勞務派遣組織安置職工再就業。對接收安置職工再就業的社區就業組織或認定為服務型企業的勞務派遣組織,按現行規定給予稅收減免、社會保險補貼等相關政策支持。  (三)鼓勵職工組織起來參股經營實現再就業。鼓勵各控股集團(總公司)和企業興辦以主業為依托、注冊資本金較小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吸收企業職工投資入股,發揮他們的業務和技能專長,形成穩定的就業組織。凡是吸納原企業下崗職工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按現行服務型企業規定,給予相應勞動合同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同時,對新組建的經濟實體中,認定為服務型企業或勞服企業的,可享受相應減免稅和貸款等項政策的支持。  第十二條 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在職工轉移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時應當補齊。對確有困難不能補繳欠費的企業,可補齊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賬戶欠費部分,以及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計算的人均欠繳的失業保險費部分,其余欠費由企業做出還款計劃,待企業退出市場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盤活企業有效資產, 妥善處理債務,優先保障職工權益。  (一)企業要協助金融機構確定土地和房產抵押債權。各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負責處置本系統退出企業的金融債務,要與金融部門協商,統一受償,整體解決金融債務,不得逃廢金融債務。  (二)對列入我市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實施收購的退出企業用地,收購土地費用全部支付給退出企業。對企業轉讓、出售房產、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安置職工的,免征營業稅。  第十四條 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的條件:  (一)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按照本辦法,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職工。  (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并核準企業欠繳稅款。報經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分局核定后,在職工托管期間,暫不追繳稅款。  (三)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核準企業業務往來的債權債務,積極清收企業債權,積極償還企業債務。不能清收的債權和債務,做封賬處理。  (四)企業應積極清償職工債務。凡不能落實經濟補償金和拖欠職工債務所需資金的,原則上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五)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并核準企業各項資產。凡能變現的資產要積極變現,所得資金應優先用于安置職工。凡不能變現的資產,做封賬處理。  (六)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并核清企業財務賬戶的各項收支,關閉賬戶,做封賬處理。  第十五條 整體分流安置職工的操作程序:  (一)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制定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方案。方案應包括企業資產處置、職工分流安置、債權債務處理、資金測算、工作組織、職代會決議等內容。  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方案在征得債權銀行的意見后,報市國資委審核。有關職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資金測算),由市國資委會同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審定。  (二)對具備第十四條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條件,且符合注銷工商注冊登記條件的企業,報工商部門核準,辦理企業注銷手續。  (三)對具備第十四條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條件,未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的職責:  (一)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按照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分類指導、逐步推開的原則制定企業退出市場的計劃,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職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指定一個內設部門,負責做掛賬處理的欠繳稅款、做封賬處理的債權債務、各種資產和財務賬簿的管理,處理與企業退出市場以后相關的各種事務,并建立專用賬戶,統一核算企業的財務事項。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局、 市國資委負責企業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分流安置職工方案的審核,保障財政補貼資金的落實。  第十八條 市勞動局要依托各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對托管中心具體業務進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加強監督檢查,維護托管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據本辦法,調整征收、支付、核算管理模式,單獨反映進入托管中心人員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情況,做好職工的個人賬戶接續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離休人員的安置和管理, 按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現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區縣屬國有困難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對特殊困難的區縣,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辦法予以適當補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該文是《關于調整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但具體內容我沒查到,樓主不如播打23393680或23030918咨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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