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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排污許可證停止辦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20 08:53:48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一、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許可的范圍、種類、條件、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二、刪除第五十二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2,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排污單位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核發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達到總量控制指標的,換發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臨時排污許可證,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其停產停業或關閉。”二、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污水處理設施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說明企業名稱、污染物處理設施及能力、拆除或閑置理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后,對能夠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要求的,在20日內予以批準。”三、將第十三條刪除。四、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刪除。五、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

3,排污許可證到期怎么辦理

排污許可證的首發有效期為三年,許可證到期后不需要重新申請和換領,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向環境保護機關申請延續。延續期為五年。需要提交的附件如下:一、所有企業需要提交一份年度總結報告,對一年來各類污染物(包括工業廢水、工業廢氣)的排放達標及總量控制情況(要有計算過程及對比表格)、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說明。二、總結報告中涉及的數據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包括:1.自行監測報告(包括水、氣、噪聲等,體現濃度是否達標);2.排污收費的相關材料(體現排污總量);3.接管企業與污水廠的協議(體現污水去向);4.企業實際排水量(直排入河或排入污水廠的水量);5.能源消耗量(氣體燃料單位為萬立方米,固體燃料單位為噸)6.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證材料。三、排污許可證申領承諾書,企業自行在“附件上傳”頁面下載,填寫完整并蓋章之后掃描上傳。擴展資料:對于無證排污行為中的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在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停產整治的同時,將處以每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條例》要求,應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停業、關閉。對于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無組織排放的;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未按照規定進行水污染物預處理,向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逃避監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條例》提出,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同時,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無錫年內預計核發200余張許可證 企業持證排污;張家港市人民政府-關于排污許可證到期延續申請的說明

排污許可證到期怎么辦理

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若

一、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  1、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關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  2、第四十一條有關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改變使用性質的規定。  3、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有關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二、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  4、第二十三條有關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三、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  5、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規定。四、天津市職業病防治條例  6、第十八條有關生產或者引進新化學產品核準登記的規定。五、天津市社會辦醫機構管理條例  7、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有關社會辦醫機構執業人員執業證的規定。  8、第二十二條第(六)項有關社會辦醫機構交納管理費的規定。六、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9、第十條、第二十二條有關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的規定。七、天津市檔案管理條例  10、第十三條有關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的規定。  11、第十四條有關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和專業人員資質認定的規定。八、天津市蓄滯洪區管理條例  12、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有關拆毀蓄滯洪區原有的高地、舊堤的規定。九、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13、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條有關農業機械產品推廣許可證的規定。  14、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有關農業機械維修廠(點)取得技術合格證方可經營的規定。  15、第二十二條有關農業機械維修廠(點)修理等級的規定。  16、第二十三條有關農業機械維修人員技術等級的規定。十、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  17、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有關從事早孕醫學檢查和產前檢查服務項目執業許可證的規定。  18、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有關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技術合格證的規定。  19、第三十四條有關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和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審驗的規定。十一、天津市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  20、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有關復制計算機軟件等內部資料審核批準領取電子出版物復制許可證和復制合同版權登記證的規定。  21、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有關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定期辦理審核登記的規定。  22、第三十條有關設立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的規定。  23、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有關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改變名稱、隸屬關系、業務范圍,重新辦理審批登記的規定。  24、第三十四條有關以版權貿易方式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內容和授權合同審核并辦理進口出版許可證的規定。  25、第三十八條有關設立電子出版物批發單位的規定。  26、第三十九條有關從事電子出版物零售或者租賃業務審批的規定。十二、天津市統計管理條例  27、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有關企業和其他組織辦理統計登記的規定。十三、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  28、第十一條有關燃氣工程竣工組織驗收的規定。  29、第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有關經營燃氣資質證書和資質證書審驗的規定。  30、第十四條有關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實行審驗的規定。  31、第二十九條有關液化石油氣氣瓶批準和檢測的規定。  32、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有關經營燃氣器具批準的規定。  33、第三十二條有關從事安裝、維修燃氣器具的單位和人員資質審核的規定。  34、第三十三條有關安裝、維修管道燃氣的煤氣表、燃氣器具單位資格檢驗的規定。十四、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  35、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有關客運出租車、客運長途車和車站實行治安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十五、天津市鹽業管理條例  36、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有關食鹽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實行審驗的規定。十六、天津市計量管理條例  37、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有關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實行審驗的規定。  38、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有關進口計量器具準銷證的規定。

5,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對本轄區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各自轄區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農業、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市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市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核定的不同時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市水利部門提出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以及本市水環境容量、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擬訂本市不同時期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應當包括總量控制區域、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及削減時限。第七條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分配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擬訂本轄區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各區、縣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擬訂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污量的單位、每一個排污單位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排污單位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核發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達到總量控制指標的,換發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臨時排污許可證,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其停產停業或關閉。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獲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標,然后按照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該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污。違反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對無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本市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污水處理設施需要大修、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寫明理由。市或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予以批復;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污水處理設施因異常情況而影響處理效果或停止運營的,應當在異常情況發生后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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