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一、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許可的范圍、種類、條件、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二、刪除第五十二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2,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排污單位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
更新時間:2022-12-20標簽: 天津市排污許可證停止辦理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