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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項目用地控制,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天津市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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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天津市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規定的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自1997年4月15日起,全市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一年。經國家批準或市人民政府建設設資計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安居工程項目(包括解困房項目)用地,仍按原規定報批。第三條 對已經列入國家和本市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且急需建設的非農業建設項目確需占用耕地的(由國務院或市人民政府建設投資計劃管理部門確認),用地單位必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審查,報國務院審批。第四條 凍結期間,除本規定第二、三條規定的項目以外,市土地管理局不得受理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上報的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申請;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受理用地單位和個人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申請;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受理用地單位和個人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申請;已受理建設單位或個人用地申請,但未辦理征用、劃撥批準手續的,一律停止辦理,另行選擇非耕地建設;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簽發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上報文件。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對可以申報占有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項目的用地在報批時,除按照現行的建設用地審批規定提供必需的文件資料和圖件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和圖件: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  (二)地籍圖或土地利用現狀圖及土地變更調查資料;  (三)占用與復墾的平衡方案及有關資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在報批時還需提供說明及有關材料。第六條 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非農業建設項目確需占用耕地的,在報批時還需提供國務院或市人民政府建設投資計劃管理部門確認項目急需建設的證明材料。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監督檢查工作。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情況進行經常性巡回檢查;市土地管理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抽查。第八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發現非法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及時報告。對隱瞞不報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第九條 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利用各種方式和渠道及時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占用情況。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具有對非法批準和非法占用耕地行為進行檢舉、揭發的社會義務。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對非法批準和非法占用耕地的土地違法案件,應及時和堅決查處。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并要依照有關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對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耕地的,分別依照有關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應挖掘現有潛力,充分利用原有存量土地、閑置土地、荒地、劣地、廢棄地和山坡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節約使用土地。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對重點地區或者用地集中地區的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工作結束后,本規定自行廢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天津市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規定的

2,天津市規劃控制線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規劃控制線管理,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規劃控制線的劃定、審批、實施和修改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劃控制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護和控制范圍的界線,分為紅線(道路用地)、綠線(綠化用地)、藍線(水源地和水系)、黃線(基礎設施用地)、紫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用地)、黑線(軌道交通用地)。  規劃控制線是城鄉規劃的組成部分。依法確定的規劃控制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本市規劃控制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規劃控制線管理工作。  各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管理分工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規劃控制線管理工作。  建設、綠化、水利、文物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規劃控制線的相關監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規劃控制線管理的義務,有權監督規劃控制線管理,并對違反規劃控制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六條 規劃控制線是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其范圍應當在編制城鄉規劃時確定。第七條 對規劃控制線公開征求相關部門和公眾意見及論證、報批和公布等工作,應當與城鄉規劃同時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第八條 劃定規劃控制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與同階段城鄉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科學合理,集約、節約用地,發揮城鄉規劃對資源的保護控制作用;  (三)與有關規劃相協調,處理好城市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  (四)統籌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的關系;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第九條 在總體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明確規劃控制線控制和保護的原則與要求。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根據總體規劃要求,確定規劃控制線范圍內的控制指標和保護要求等內容,并標明規劃控制線的示意位置。  在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按照不同項目具體落實用地界線,提出用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時標明規劃控制線的坐標或者位置。第十條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明確重要的規劃控制線實施時序,以及規劃控制線內建設項目的規模和選址。第十一條 規劃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鄉規劃許可手續。涉及建設、綠化、水利、文物保護等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規劃條件,審查總平面設計方案,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必須符合規劃控制線要求。第十二條 進行各類建設,應當符合規劃控制線要求和有關規劃技術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規劃控制線內的用地,不得改變規劃控制線內用地性質。第十三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控制線內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限期恢復。第三章 紅線管理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紅線,是指通過城鄉規劃或者道路系統專項規劃確定的各類道路的路幅邊界控制界線。第十五條 劃定紅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在總體規劃編制階段,確定城市交通系統布局并確定次干道以上等級道路系統的走向、道路等級,明確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則;  (二)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確定規劃次干道以上等級道路紅線示意位置、寬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圍,并確定規劃支路的走向及寬度;  (三)在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確定所涉及規劃道路的道路等級、寬度、轉彎半徑、中心樁點及坐標、擴大路口尺寸。第十六條 在紅線范圍內,可以依據城鄉規劃的要求,根據城市發展建設需要,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適當設置市政基礎設施。第四章 綠線管理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綠線,是指城鄉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界線。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天津市規劃控制線管理規定

3,天津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天津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體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必須服從我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執行規劃管理的規定。第三條 城市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集中領導的原則。在國務院未批準我市總體規劃以前,我市各項城市建設以一九八四年八月市規劃局編制上報的總體規劃方案為依據。  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是我市城建規劃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內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為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郊、縣、濱海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和規劃管理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第四條 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需要用地時,須持有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建設計劃、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市、縣濱海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規劃審查批準,取得土地使用證件后方可使用土地。界外處理土地,未經批準不得使用。第五條 在城鎮、文物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地區的規劃范圍內進行農房建設,必須服從城鎮統一規劃,按照劃撥用地審批權限,由規劃管理部門確定位置、面積后,方可使用土地。第六條 經市、縣、濱海各區規劃管理部門按照審批權限核定用地后,用地單位應到土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征地管理部門辦理征用土地手續,超過六個月不辦理征用手續,征地管理部門可將“核定用地通知”退回用地審批機關,予以注銷。第七條 用地單位對核撥的用地,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如因計劃變更等原因,其征而未用的土地,應主動交回原審批機關,另行安排。第八條 各單位因遷建、撤銷的原址、企業間的廠址調整,應由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統一安排。其主管部門需要調整使用時,應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據此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第九條 嚴格控制臨時用地,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臨時用地期滿交回土地時,應負責拆除地上一切臨時設施和清整場地。如確需延期使用臨時用地的,必須在期滿前兩個月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其審批權限與劃撥用地同。第十條 用地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和臨時用地,自批準之日起,未按批準性質使用或閑置未用超過兩年又未經批準延期使用的土地,規劃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另行安排。已拆遷和征用的土地,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第五條規定的范圍內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經營開山、取土、挖砂及設置垃圾、廢渣堆場或隨意填墊坑塘、河道。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津單位和部隊(包括國營農場)與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聯合經營需要用地,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引進外資合營企業,由中方單位或代表辦理用地手續。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第十三條 凡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需持有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建設計劃,個人必須具有充分的建設理由,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報,按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和設計圖紙,履行規劃審報手續,領得建筑工程施工執照后方可施工。  拆除原有建筑,也應征得規劃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拆除。第十四條 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規劃要求對建設項目提出設計要求,包括:建筑位置、地面控制標高、建筑密度、建筑層數(高度)、建筑立面與周圍環境的關系等,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并根據建設單位對建筑物的使用要求以及有關規范進行設計,設計單位要對設計質量和安全負責。  需要做方案設計比較的工程,在批發審報建筑時一并提出,由建設單位負責送審設計文件。第十五條 一切建筑工程(不含私產平房)應由持有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設計單位所承擔的設計項目,應與證書核準的設計能力相符,否則不予受理。對300平方米以下,跨度不超過9米的單層建筑,可由有一定實踐經驗和設計能力的人承擔,但需經主管局基建部門審核同意。  工程項目如需幾個設計單位承擔設計時,應由一個設計單位負責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必須對工程總圖和全部設計匯總負責。

天津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4,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經營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市嚴格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全市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規劃資源部門在市規劃資源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規劃資源部門設置的鄉鎮、街道土地和規劃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定區域內土地管理具體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第六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第七條 本市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第八條 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報國務院審批。  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查,經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區人民政府要求負責具體工作,報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查,經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查,報區人民政府審批。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分解、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保障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合理用地需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土地調查制度。  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土地統計制度。  市和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與規劃資源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調查,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報、遲報,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  統計機構與規劃資源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依據。第十三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托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第十四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第三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十五條 本市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由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確認。第十六條 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進行界址認定。與土地權屬界線相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劃資源部門下達的指界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地點參加指界。對土地權屬界線沒有異議的,應當在界址表上簽字蓋章。  對指界有異議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指界的,由規劃資源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證明文件以及土地現狀,劃定土地權屬界線,并將劃定的土地權屬界線認定書送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相鄰權利人。對土地權屬界線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送達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劃界復核申請。

5,天津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116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村鎮是指我市行政轄區外環線綠化帶以外,除區(縣)政府所在地和需要保護控制地區與地段、重要建制鎮、衛星城以外的鎮、鄉、村及國營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場部和分場場部所在地。  凡在上款所列范圍內,制定和實施村鎮規劃和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但國家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我市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區(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區(縣)政府的領導下,主管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四條 村鎮建設是農村經濟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市農村工作委員會應從行政上協調各方關系,以保障村鎮規劃的順利實現。第五條 村鎮規劃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村鎮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村鎮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村鎮規劃編制和審批第六條 村鎮規劃是指導村鎮建設的依據,其基本任務是:研究確定村鎮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適應農業現代化建設和廣大農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合理組織村鎮各項用地,妥善安排建設項目,以便科學地、有計劃地進行建設。第七條 鄉(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在所在區(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區(縣)政府審查批準,并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備案。  村莊的建設規劃,在所在區(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鎮)政府報區(縣)政府審查批準。也可以由區(縣)政府委托本區(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政府審查批準。  位于村鎮區域內的國營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場部所在地的建設規劃,由各場負責組織編制,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或區(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八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區(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發展規劃為依據,并同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第九條 村鎮規劃內容涉及防災、給水、排水、交通、電力、水利、郵電通訊、燃氣、熱力、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有關專業管理的,編制規劃部門應當與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一致時,由區(縣)政府確定。第十條 村鎮規劃的成果要符合《天津市村鎮規劃技術規定》(〔1993〕建村110號)的要求。第十一條 村鎮規劃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進行建設。經批準的規劃具有法律效力,由鄉(鎮)政府公布并監督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村鎮規劃需進行局部調整的,由負責組織編制該規劃的政府決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由原設計單位進行調整修改;涉及村鎮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報批手續。第三章 村鎮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十二條 在村鎮建成區域以外的地區進行集中成片的新區開發建設活動,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第十三條 舊村鎮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逐步改造。第十四條 村鎮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對村鎮內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以及國家郵電、通訊、輸變電、輸油管道等設施給予保護,不得損壞,違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十五條 村鎮各項建設要十分珍惜土地,充分挖掘原有村鎮用地潛力,建設項目選址要盡量利用荒地、薄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人工牧場。人多地少和農業高產的地方,提倡建樓房。  村鎮農業戶口居民住宅建設,占用非耕地的,由鄉(鎮)政府根據區(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的年度建設計劃和村鎮規劃審批,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耕地的,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區(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部門審批,由區(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村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的住宅建設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村鎮居民住宅建設用地,規劃控制在每戶零點二畝至零點三畝地。各區(縣)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宅基地面積標準,但最多不得超過零點三畝地。  鄉(鎮)村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及鄉(鎮)村企事業等單位建設用地,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區(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營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建設用地,經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區(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建設項目選地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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