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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城市的照明歸哪個部門管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15 14:21:29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城市的照明歸哪個部門管

市政里的亮化部門
市政部門

城市的照明歸哪個部門管

2,天津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美化市容夜景,促進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把本市建設成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夜景燈光設置與管理,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光系指:  (一)沿街經營性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夜景照明燈光和櫥窗裝飾燈光;  (二)建筑物、構筑物外體照明燈光;  (三)經營性廣告燈光和非經營性廣告燈光;  (四)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照明燈光。第四條 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夜景燈光設置與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市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夜景燈光設置與管理工作。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負責全市夜景燈光設置與管理的監督、檢查。第五條 電力、市政、規劃、房管、園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參與城市夜間照明設置和管理工作的部門,要在市容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下,搞好專業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市夜景燈光的設置與管理要遵循統一領導、分級實施、全民參與的原則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積極安裝夜景燈光設施,加強夜景燈光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不斷提高城市夜景燈光設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第二章 夜景燈光設施的安裝第七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市夜景燈光建設規劃,組織有關部門擬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夜景燈光建設計劃,由市容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切單位或個人,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時,必須按照市容主管部門核準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裝配置。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公共建筑、風貌建筑、沿街經營性單位、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棚亭、大中型構筑物,都必須安裝裝飾照明燈光或經營性廣告燈光。  大中型公共建筑、風貌建筑的夜景燈光設施由使用單位安裝。  沿街經營性單位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棚亭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大中型構筑物、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花壇、綠地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電力、市政、園林等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安裝。  戶外經營性廣告燈光照明設施,由廣告發布單位負責安裝。  非經營性燈光照明設施(含牌匾、字號、單位名稱、公益性廣告、標志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負責安裝。第九條 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業樓的裝飾照明燈光設施,必須與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 任何單位在整修后的街道進行建筑外檐再裝修時,其立面燈光裝飾必須按照市容管理部門的要求,與外檐裝修同步完成。第十一條 戶外經營性廣告的設置要以霓虹燈廣告、燈箱廣告、電子顯示器、電動顯示器的形式設計安裝。第十二條 商業門臉的牌匾、字號、招牌,要以霓虹燈的形式設計安裝,櫥窗應設置燈光裝飾。第十三條 凡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設置防火、防漏電等安全設施。第十四條 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是夜景燈光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逐步改進完善,提高照明設施對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的夜景裝飾效果。第三章 夜景燈光設施的管理第十五條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責任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燈光啟閉工作。第十六條 責任者應經常保持夜景燈光照明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發現設施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第十七條 凡由市統一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均須向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移交,接受單位即為夜景燈光設施管理維護的責任單位。第十八條 責任者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時,必須經市容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廣告燈光(含霓虹燈廣告、燈箱廣告、電子顯示器、電動顯示器等)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沿街經營性單位的牌匾、字號、單位名稱燈光及櫥窗的裝飾性燈光照明設備,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三團三線”范圍內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外體照明裝飾燈光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前款各類夜景燈光于每日22時30分以后仍需開啟的,其關閉時間由各責任者自行決定。

天津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

3,戰爭時期當城市遭到空襲時對民用照明的限制叫什么

燈火管制 燈火管制 戰爭時期城市、工礦區、軍事、交通要地等統一管理燈火照明的防空措施。 規定時間內(通常是夜里)不許隨意使用燈、火這類發光發亮的東西。主要目的是為了防空,避免從空中發現地面目標。

戰爭時期當城市遭到空襲時對民用照明的限制叫什么

4,天津市景觀燈光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景觀燈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景觀燈光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維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景觀燈光設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確定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景觀燈光設施管理工作;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確定的管理部門負責華苑產業區景觀燈光設施管理工作。第四條 規劃、計劃、建設、電力、市政、園林、房管、公安、商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下,搞好各自管理工作。第五條 設計、安裝景觀燈光設施,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實行節能、綠色照明等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觀燈光設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本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第七條 下列范圍應當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綠化帶;非主干道路兩側的高層建筑物及構筑物;  (二)機場、港口、碼頭、車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業街(區)、會展中心、橋梁、電視塔、體育場(館)、廣場、綠地、公園、旅游景點及其他大型公共場所;  (三)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風貌建筑;  (四)主要景觀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帶;  (五)戶外廣告設施及商業性牌匾、字號、標識;  (六)本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  前款規定范圍內的產權單位、建設開發單位、非經營性設施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籌資金,按照規范、標準和期限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第八條 屬于第七條第一款所列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把景觀燈光設施列入設計方案,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應當同時審查景觀燈光設施的設置方案。建設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第九條 屬于第七條第一款所列范圍且已經投入使用、但未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其產權單位、建設開發單位、非經營性設施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和規定期限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第十條 景觀燈光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技術規范,達到規定標準。  對景觀燈光設施的設置方案,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凡不符合規劃要求、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正。第十一條 設置景觀燈光設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響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的結構,不得損壞文物或公共設施,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城市整體形象。第十二條 大、中型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工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設計和施工單位。第十三條 景觀燈光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施工能力及相應專業技術人員,施工作業應當符合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標準和綠色照明要求的設備、材料,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第十四條 景觀燈光設施工程竣工后,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景觀照明效果組織檢查。凡景觀照明未達到設計效果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第十五條 景觀燈光設施的建設單位負責景觀燈光設施的維護,保持其功能完好。公益性景觀燈光設施,由有關管理部門委托專業技術單位負責日常維護。  現有景觀燈光設施,凡設計形式落后、設施陳舊、壞損或亮度不符合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改造、維修或更換。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光設施。  因故確需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景觀燈光建設總體規劃和工程技術規范,在1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5,請教天津市區可以放孔明燈嗎有明確規定嗎

七夕海河邊特別多放的,銀河廣場也有。不過報紙報光了說是有次差點失火,雖沒有明確規定,還是注意安全的好。
保護環境 人人有責
古文化街有,你其實買了就可以放,在河邊放,旁邊就是海河
雖沒有規定禁放孔明燈,但是這種舉動并不環保。還是請愛護我們的地球,以其他方式祈愿吧!

6,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落實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創建環境整潔、市容優美、文明有序的現代化城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特定區域、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的城市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路燈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養護和管理。第四條 加強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體制創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二)堅持機制創新,形成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競爭有序、政府監管的運行機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形成科技引領、監督到位、履行職責、運轉高效的長效管理機制。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創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環境。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優美城市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城市整潔、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責任進行規勸、批評和檢舉。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管理標準與要求第八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占路經營、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涂亂畫。  (二)戶外廣告和商業牌匾的設置要符合設置規劃和規范。  (三)建筑工地的圍擋符合有關規定和規范。  (四)城市雕塑、時鐘應保持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五)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第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運及時,無運輸灑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橋和重點地區保持20小時,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橋、跨河橋梁保持16小時,里巷道路保持12小時以上清掃保潔作業,清掃保潔率達100%。  (二)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達到攤位凈、地面凈,無垃圾堆存,無攤販亂擺亂賣,市場內外干凈整潔。  (三)河道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水體清潔,無漂浮物。  (四)公共廁所配套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地面干燥、光潔、無污物。  (五)達到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第十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和道路綠化,喬灌木花草生長正常,植物品種豐富,樹形整齊美觀,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基本無病蟲害。  (二) 行道樹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95%以上,保存率100%。  (三)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第十一條 市政設施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行車平穩。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表面整齊,無缺損現象。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標志齊全、規范、順直,保持清潔。  (三)橋梁路面通行安全,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保持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保持齊全良好,燈光顏色保持一致,燈桿表面保持整潔。  (五)排水管道及時通挖保證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河道護坡完整整潔,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觀河道進行水體循環,河道水質、水位達標。  (八)排水泵站設備保持完好,運行穩定,水位合格。保證污水24小時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  (九)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市政設施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志,位置明顯,無遮擋。  (二)交通標線清晰整潔、保持完好。  (三)交通護欄等隔離設施的種類、式樣和規格統一規范,外觀清潔。  (四)有關部門要確保交通信號燈、交通信息顯示屏、交通違法監控系統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設施用電,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綜合運用交通信號協調控制、交通違法攝錄、交通實況監控等系統,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六)車輛、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號,服從指揮,行車、停車有序,交通違法行為少。  (七)機動車輛必須在停車場或在城市道路準許停車的地點停放,不準任意停放、妨礙交通;自行車必須停放有序,不準占壓無障礙設施。  (八)達到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7,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介紹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于2010年2月23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該《規定》分總則、管理職責、城市管理標準、管理機制與監督考核、法律責任、附則6章60條,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予以廢止。

8,照明管理規定

文件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改善城市照明環境,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國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實施監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城市照明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第七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第八條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第九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各類區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標準,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資金計劃。國家鼓勵社會資金用于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與城市道路、住宅區及重要建(構)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第十三條 對符合城市照明設施安裝條件的建(構)筑物和支撐物,可以在不影響其功能和周邊環境的前提下,安裝照明設施。第三章 節約能源第十四條 國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在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中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第十六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功能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限時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產品。第十七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提高城市照明維護單位的節能水平。第十八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九條 城市照明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嚴禁使用高耗能燈具,積極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燈具、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以及先進的燈控方式,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第二十條 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選擇專業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設施。第四章 管理和維護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的監管,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第二十二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第二十三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具體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工作。第二十四條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符合下列條件的,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及有關標準;(二)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范圍。第二十五條 政府預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第二十六條 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應當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確等量分時照明等節能措施。第二十七條 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樹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維護單位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五)擅自遷移、

9,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審批是根據什么法律法規

您好,根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1992年11月30日建設部令第21號發布,2001年9月4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該法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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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全文,僅供大家閱讀交流!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于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七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愿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托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志、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11號)和市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準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并進行處理。   區縣政府對其他區縣政府委托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托,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7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游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準后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采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有保持門前責任區域干凈整潔、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 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標準   第十七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占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涂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鐘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管線入地埋設,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生活廢棄物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清運土方、建筑垃圾達到100%密閉運輸,主要干道無大型貨車、清運土方車通行;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布局合理,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病蟲害處理及時;   (二)道路綠化植物品種多樣,樹形整齊,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到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完好、路通燈亮,路燈照明和街景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夜景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亂涂畫、亂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符合標準,保持完好,外觀清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機動車禮讓行人,交通事故處理及時,無違規鳴笛、亂闖紅燈、亂跨隔離設施;   (三)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車輛停靠整齊,無違規占路,無占壓便道、盲道;   (四)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二)社區路面平整、側石完整、排水通暢,車輛停放有序,無亂擺亂賣,無違法占路,無違法占壓綠地、破壞綠地,無暴露垃圾,無高空拋撒垃圾,無污水外溢,無私搭亂蓋、亂圈亂占,無噪聲擾民,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三)喪葬祭奠文明節儉,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無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等行為;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合理,運營時間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無違章行駛、拒載倒客、亂停亂靠、超標收費,無由車輛向外吐痰或者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   (二)客運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清潔,標識統一規范,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識規范,站區整潔,車輛調度合理,無私自攬客、違規收費、無序停靠;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標識規范,環境整潔,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服務流程科學規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設施齊全,管理良好,多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路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無缺損,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道路路名牌齊全、規范、清潔;   (三)橋梁通行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附屬設施齊全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設備完好,保證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排水河道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   (二)河道水面無垃圾,水體清潔,護坡完整,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干凈整齊,圍擋堅固,無污水、污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筑垃圾凌空拋撒,在規定的時段內無噪聲擾民;   (二)運輸車輛密閉清潔,無撒漏,駛出場區時進行沖洗;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機制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門提供相關的數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評價信息。   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按劃定網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置的事件、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準進行核查,其結果納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圍。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務、市政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準、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月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核。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與區縣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核。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專報市政府有關領導,抄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監察部門,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與城市管理資金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 考核結果一年內連續三次在同檔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該單位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將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維修、養護責任信息公開應當采取網上公開或者設置公示薄、標志牌等便于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責任范圍、養護標準、聯系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施工期限、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員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便于市民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及時、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和行為準則,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類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區縣政府、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并約見談話,需要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監督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一條 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嚴禁隨處便溺或者亂倒糞便,嚴禁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嚴禁由建筑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涂寫各種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筑物新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強行拆除,強行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并處5000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嚴禁違法占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條 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嚴禁駕駛機動車擅闖紅燈,嚴禁機動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鳴放喇叭。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并予以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理。   第四十九條 嚴禁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經區縣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處1000元罰款。   養犬人養犬不得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并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配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注銷養犬登記證。   攜犬出戶時應當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并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嚴禁違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挖掘施工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并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嚴禁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準改變占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嚴禁違法占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占用園林綠地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門前責任區域保潔、清雪鏟冰責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于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條 嚴禁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者對經批準設置的架空管線未按照要求采取隱蔽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并由市容園林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或者采取隱蔽措施,其費用由架空管線權屬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嚴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圍檔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裝運建筑垃圾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密閉運輸車輛,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并按照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規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施工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實施管理行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執法程序方面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

11,街道路燈管理辦法

下面提供一些比較常見好用的街道路燈管理辦法:一、城市路燈的管理和維護應當堅持安全第一,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城市路燈的完好、運行正常。二、城市路燈的管理維護,按照歸口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分頭組織實施。三、區管城市道路的路燈管理和維護,由區城市管理與房產局負責組織維護。四、新建的路燈經驗收合格后將產權移交區城市管理與房產局統一管理和維護。五、 區管城市道路路燈的管理維護,面向社會擇優選擇維護管理單位,其它鎮、街道等可自行維護,也可面向社會擇優選擇維護管理單位。委托管理維護的費用按照“誰委托、誰出錢”原則,根據委托管理維護的燈數及電力設施總量,測算管理維護費用,實行管理維護費用年度包干制。此外,懂得如何管理維護路燈,保持良好的路燈照明功能,這是很好的。但是有一點要注意,一定是要安裝安全有效的路燈,才能實現這樣的安全有效的照明。這個建議到潢川利民科技一對一定適合照明需求的路燈。

12,電氣照明有關的規范標準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 二、主要內容 1.城市照明管理體制改革與當前城市道路照明設計現狀、技術發展趨勢; 2.《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主要技術內容: --規范的基本規定、設計原則、照明燈具、光源及其電器附件的選擇 --照明評價指標:照度或亮度,顏色,均勻度、對比度和立體感,眩光的限制 --照明設計: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商業步行街、廣場、公園、廣告與標識 --照明節能:照明節能措施、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光污染的限制 --照明供配電與安全:照明供配電、照明控制、安全防護與接地 3.城市照明規劃與建筑景觀照明設計; 4.建筑照明的光源、燈具、鎮流器應用與節能設計; 5.城市綠色照明專項規劃編制技術要點、深度要求及優秀城市經驗、案例; 6.《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道路照明節能技術規定》技術內容及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規劃設計新理念、文化內涵與案例分析; 7.城市道路照明光污染防治、節能設計評價與新技術; 8.《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圖冊》與《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及驗收規程》修改; 9.城市道路照明升級及路燈無線監控系統、路燈設施防盜系統研究開發新進展; 10.各地城市夜景和道路照明工程節電、設施盜損防治及綠色照明示范工程維護、高效照明新產品、新技術、新舉措經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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