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勞動法”的條文,簡稱勞動法、第三十八,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權利,每周至少允許一天,法律依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勞動法”的條文,簡稱勞動法、第三十八,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權利,每周至少允許一天。法律依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賠償約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及其工資計算的,用人單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0.5個月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八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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