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勞動法”的條文,簡稱勞動法、第三十八,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權利,每周至少允許一天,法律依據:第一條“中華人...
更新時間:2023-03-16標簽: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勞動法勞動者解除合同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