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折中的方案只有譚明明躲過一劫,譚明明父母代為進行賠償,譚明明取得受害者家屬的諒解書。其次,審判長的說辭不夠令人信服,按照審判長的說法,譚明明因為犯罪時處于醉酒狀態,因此屬于間接故意犯罪,與其他主觀性惡意犯罪的情況有所不同。我認為這種說法完全不符合邏輯,屬于強詞奪理,成年人理應在飲酒前考慮到醉酒的后果,如果飲酒可以成為惡性犯罪的借口,那么以后可能會有許多效仿者喝酒后再進行犯罪。
在明知醉酒更容易引起交通事故,而且已經有路人對在譚第一次肇事時對其進行阻攔的情況下,譚仍然一意孤行,制造了第二起交通事故,這種行為,顯然說比一般的醉駕惡劣得多,下面我提供一個與本案極其類似的案例,僅供大家參考:2012年,上海“瘋狂比亞迪”司機黃志華,醉駕后與一輛桑塔納追尾。他怕醉駕受處罰,駕車逃逸,
途中撞上了路口待轉的一輛QQ轎車尾部,QQ轎車又撞上前方待轉的一輛悅達起亞轎車。最終導致3人死亡、3人受傷,QQ轎車油箱起火,車內一男一女卡在變形的車廂內無法逃脫,竟被活活燒死。最終,黃志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在我看來,兩個案件的唯一差別就在于,黃志華開的是比亞迪,譚明明開的是瑪莎拉蒂。
第三,很多人關心的是判決是否可以執行,前段時間的“紙面服刑”事件令不少人對這個判決憂心忡忡。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譚明明至少要被關押十三年,扣掉已經過去的將近一年半時間,譚明明還需要在監獄里至少待上十一年半的時間。
3、河南女司機醉駕瑪莎拉蒂,撞寶馬致2人死亡,3人已經被批捕,你怎么看?
這已經不單單是個醉駕事故了,更是一起社會性案件,譚某某造成的事故影響十分惡劣,在追尾寶馬車之前瑪莎拉蒂逆行、闖紅燈,在永城市內一條路寬不足6米的小巷還先后與8輛車發生了擦掛,譚某某醉酒狀態還去駕車,車內還有其他二人,那晚或許還有其他與譚某某一同喝酒的人,她的酒友也是有責任的。①譚某某醉酒駕車且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