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故意高空拋物”“將按故意殺人罪論處”會無條件全力擁護、支持。從實踐中的高空拋物案例來看,在未找到加害人(拋物者)的情況下,若住戶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責,”觸目驚心啊,好在本解釋的及時出臺給我們界定好了高空拋物行為的法律責任,足以警告那些潛在的拋物者,莫行其事,踏入犯罪泥潭,讓全體社會成員一起維護大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1、高空拋物剛入刑,你知道嗎?怎么看?
該解釋的出臺直指我國群眾生活中日益凸顯的高空拋物帶來的法律問題,代表著我國法治的一大進步。我自己經常在小區的大門口、樓層的電梯口看到警示高空拋物的LED牌,上面寫著“一個雞蛋雖無奇,但它如果從15樓垂直落下砸到正好路過的行人,就會直接致人死亡!”觸目驚心啊,好在本解釋的及時出臺給我們界定好了高空拋物行為的法律責任,足以警告那些潛在的拋物者,莫行其事,踏入犯罪泥潭,讓全體社會成員一起維護大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解釋分析:首先明確,一旦是拋物,那就是故意所為,按照行為危害程度及結果,會涉及到故意犯罪。因為高空拋物之時,行為人至少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威脅到樓下經過行人的人身安全,這是一個正常人應當預測到的范圍,加上拋物具有的身體行為的主動性,足以證明行為人對于有可能會出現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反過來墜物,自然就是過失所為,按照行為危害程度及結果,會涉及到相應的過失犯罪,
其原因在與行為人對于自己所管理之物的監管不到位。本解釋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1、故意高空拋物,尚未造成行人傷亡等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2、故意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直接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這種情況下已滿14歲的未成年人也可構成)3、過失使物墜落造成人員傷亡后果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犯罪只有發生了危害結果才處罰)4、在生產作業中過失墜物致人傷亡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本罪為過失犯罪)尚存在的問題前述解釋是在查明了高空拋物和墜物的責任人下才可以適用的刑法解釋,
實際上,往往確認高空拋物的責任人有難度,尤其是那些高層的住宅小區,對于這一點,民法領域的《侵權責任法》有規定,但仍不完善,可以總結為如下;雖無法查明是某棟樓那一棟住戶拋的物,但根據傷者傷勢至少可以確定是哪一層以上的住戶所拋,那么這一層住戶及其以上的所有靠窗住戶都要對傷者承擔責任,具體表現為平均賠償。另外,因為事實不明,所以這樣的情況,往往不能對這些可能的責任人進行刑事處罰,
2、小區高空拋物屢見不鮮,成為城市文明的熱點話題,你怎么看?
買房子的并不是全是高素質的人,也有暴發戶!還有個體經營戶!反正人員雜亂!也有租住的!這些情況在老城區更為明現!有的人覺得扔東西沒事!也沒人知道出了事也找不到他!我認為應該將法律和措施進一步規范!對那些沒公道心的人從重處詩罰!還要加強社區教育讓他認識到這種行為的危害!促進社區和諧加強人與人之間的信認和理解,從而進一步社絕此類事情的發生!。
3、對從天而降的“驚喜”說不,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你怎么看?
從天而降的“驚喜”從來就沒有過,倒是常見從天而降的“驚悸”、“驚魂”或“索命”,你真以為可以“天上掉餡餅”?對“故意高空拋物”“將按故意殺人罪論處”會無條件全力擁護、支持。現在每每看到酒駕、違章、霸座、高鐵上抽煙、車輛行人闖紅燈等等不法或缺德行徑被制止時,當事者竟然大多豬血沸騰主動“大戰警察”或執法人員的視頻,就覺得現在活膩了的東西似乎真不少,就覺得古人所謂“衣食足而知禮節,倉廩實而知榮辱”實在是一廂情愿的蠢話,距離中國目前的現實“太遙遠”,
4、若發生高層拋物,怎么自證清白?
從實踐中的高空拋物案例來看,在未找到加害人(拋物者)的情況下,若住戶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責。法院所采納的能自證清白的證據包括一、能證明在發生損害時,該住戶不在建筑物中;二、證明高空拋物或墜落物并非歸該住戶所有;三、證明該住戶在其所處的位置上,在客觀上不可能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等等你雖然自己家里安裝有攝像頭對著窗戶,但此舉并不能必然證明發生損害時你不在家中,也不能必然證明你不是拋物人,因為你有可能在樓道中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