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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技術規定,成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身高要求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4 18:03:10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1,成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身高要求

LZ,要是真的不太清楚的話,你打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一分局電話:87036266,自己問問就清楚了啊。
這次好像是沒有身高要求吧~以前我記得要求是男的不低于168CM,女的不低于165CM。

成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身高要求

2,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哪個版本的

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2008年的。
意思就是當規劃塊狀綠地為該項目的代征綠地,并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時,建筑后退規劃塊狀綠地的距離不小于5米,其余情況(包括該規劃塊狀綠地不屬于項目代征綠地—當然也不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了)按第3.2.3條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只需考慮各類建筑后退用地紅線的最小距離的規定進行控制。

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哪個版本的

3,山東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在網上給你查了下 只有《臨沂市城市規劃管理相關控制標準》由山東省臨沂市頒布實施,為規劃設計、規劃建設項目的審查審批和規劃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據。《控制標準》適用于總面積為1962.9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主要內容包括:建設用地性質、建筑容量、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建筑高度、建筑綠地、管線工程、城市停車場地、人防工程等。《控制標準》突出了建筑退讓標準,對建筑后退道路紅線、河道藍線、鐵路線,后退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的距離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了停車泊位標準,根據全市實際情況,對居住區、商業區和交通站場等提出了明確的停車配建標準。
山東省物價局關于核準收取城市規劃技術服務費的函省建設廳: 你廳《關于申請核準收取城市規劃技術服務費的報告》(魯建規字1號) 收悉。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 規范城市規劃技術服務收費行為,經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規劃技術服務機構,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務時收取城市規劃技術服務費。 一、適用范圍 凡依法取得城市規劃綜合技術服務經營資格的機構,本著自愿有償的原則,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規劃技術服務時,可按規定收取城市規劃技術服務費。 二、服務范圍 城市規劃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單位和個人提供建設項目的現場踏勘、選址、定點, 規劃設計條件和有關技術材料,規劃設計方案的論證比選,建設項目的驗線、復驗,規劃建設項目檔案存儲檢索等技術服務性工作。 三、收費標準 按項目所在城市規劃技術服務單位的級別和項目的性質、規模收取技術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類別收費標準級別甲級乙級丙級備注建設用地2.10 1.801.50按用地面積計算 單位:元/平方米營業性用房及其他建筑3.20 2.90 2.60 按建筑面積計算 單位:元/平方米工業廠房2.602.30 2.00按建筑面積計算 單位:元/平方米住宅 2.302.00 1.70按建筑面積計算 單位:元/平方米鐵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線等1.601.301.00按鐵路、道路或管線長度計算單位:元/米構筑物或其它設施0.1%0.08%0.06%按工程設計概算總額計算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算。城市規劃技術服務機構收取規劃技術服務費后, 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費用。 四、下列建設項目減免收取城市規劃技術服務費 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教育用房和學生集體宿舍;軍事戰備設施(不含經營性設施、家屬宿舍);敬老院等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公共綠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災工程免收城市規劃技術服務費,只收取技術資料工本費100元。經濟適用住房減半征收。 收費單位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票據,照章納稅,并自覺接受社會和價格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上述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一年,期滿后重新報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東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4,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成規辦[2011]202)第一條 為促進成都市規劃建設協調發展,規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 CJJ /T141- 2010)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本市建設項目實施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第二條 本市以下區域內,并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一)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表1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區 位 ①用地面積(萬平方米) ②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區域 范圍 居住用地 商業、服務、辦公等用地 第一區 中心城區三環路內及紅星路南延線、天府二街、劍南大道、三環路圍合區域 ≥5 ≥1 ≥3 第二區 中心城區三環~外環區域(不包括198地區)、區市縣城區 ≥7 ≥1.5 ≥4.5 第三區 中心城198地區、區(市)縣其他地區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項應啟動交評;2.上表第②條中“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主要針對居住用地兼容容商業的建設項目;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用地面積×容積率×商業兼容比例計算。(二)其他需要進行交評的項目 停車泊位數超過100個的醫院、超過200個的場館與公園(停車泊位數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建機動車標準測算)、單獨報建的中小學校項目; 長途車站、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及第一區的加油加氣站(含改擴建)項目; 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物流、工業項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規劃調整項目(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容積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一)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筑面積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二)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三)項目方案階段交評商業建筑面積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筑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四)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未達到第二條表1所示規模),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第四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法定規劃和經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規劃和數據、指標為依據第五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和內容如下: 調查分析項目建設前交評范圍內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的變化,并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使交通狀況不惡化。 (一)項目內容;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三)評價范圍內交通及交通設施調查及現狀分析; (四)項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預測分析; (五)交評對象(各類交通設施)的交通分析評估; (六)應對方案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第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乙級及以上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中心城區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委托城市規劃甲級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交評報告的質量定期對交通影響評價咨詢編制單位進行考校,并納入規劃信用管理(具體辦法見成規辦(2010)166號)。第七條 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審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設、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門參與,組織城市規劃、交通等相關專家進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定的交評報告形成交評意見。規劃調整論證階段和項目方案階段交評的評審工作可與規劃調整論證、項目方案審查合并進行。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單位提供的評價報告,經過評審,認為不符合交通影響評價要求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要求編制單位熏新修正、完善評價報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實施。
搜一下: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5,誰有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啊謝謝

北京市的相關規定都在《建筑設計技術細則》,查這個就行,等同于各市的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http://www.bjghw.gov.cn/web/static/catalogs/catalog_zwxx/zwxx.html?menuid=left_menu_csghgl&menugrade=2&conmentid=right_csghgl
武漢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設施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3)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號 規定的很清楚 第十一條 居住建筑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為: 1、縱墻面與縱墻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區內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區內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國家級開發區和東西湖、漢南、江夏、蔡甸、黃陂、新洲等區的建制鎮規劃區內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2、縱墻面與山墻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于10米,密度二區內不少于12米,密度三區內不少于14米;3山墻面與山墻面的間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為: 1、縱墻面與縱墻面的間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間距按前項第1目計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區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進行遞加計算,在密度三區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進行遞加計算,不足26米時,按26米計算;其最大間距,在密度一區內可以不超過40米,在密度二、三區內可以不超過45米; 2、縱墻面與山墻面的間距,縱墻面在南面時,不少于20米,其余情況下不少于18米; 3、山墻面與山墻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區內不少于15米; 4、點式建筑的間距,按建筑之間的南北向重疊面進行計算:無重疊面時最近點距離不少于15米;重疊面小于12米時,間距不少于18米;重疊面大于12米時,按本項第1目計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與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縱墻面與其南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縱墻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一)項第1目計算;與其北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縱墻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二)項第1目計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墻面與其北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20米;與其南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18米;與其東西兩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縱墻面與其北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18米;與其南、東、西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墻面與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一、二區內臨城市主、次干道,根據城市規劃用地條件及城市空間景觀要求布置的建筑與周邊現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間間距按前款執行確有困難的,其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少于應退間距的50%,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二條 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間距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三條 居住建筑與其南側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確定;與其北、東、西側非居住建筑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四條 建筑間距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建筑間距按相鄰建筑外墻軸線間距計算; (二)建筑縱墻面外挑陽臺、梯平臺、走廊及凸出輔助設施部分的累加長度超過縱墻面長度二分之一的,其間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三)建筑山墻設置外挑陽臺的,建筑間距按陽臺外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四)建筑山墻若開有臥室窗,則按建筑縱墻計算建筑間距。建筑間距按前款規定仍無法確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按建筑之間的平均距離計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間最近點的距離應不少于標準間距的0.7倍,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間的角度超過60度的,則按建筑縱墻面對山墻面的規定計算建筑間距。 第十六條 建筑后退規劃用地范圍線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相鄰建筑雙方各自從規劃用地范圍線起計算后退距離,后退距離不少于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一半; (二)在現有永久性建筑南北兩側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項規定退夠應退間距的,新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離應在自身應退規劃用地范圍線間距基礎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北側時,間距不少于本規定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南側時,間距不少于本規定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90%,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新建學校的教學用房、醫院的醫療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項目以及與其相鄰的新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間距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外,還應在各自應退距離基礎上加大10%。 第十七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等級、建筑物建設規模、使用性質等情況確定,但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后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于3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底層帶商業用房的建筑物及小型公共建筑后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于5米; (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后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于15米;在密度一、二區內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確有困難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少后退距離,但不得少于應退距離的80%; (四)工業廠房、倉庫、居住區管理用房等,在滿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 (五)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墻、擋土墻,必須后退規劃道路紅線0.5米,其形式應美觀、通透;不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墻,不得超過其規劃用地范圍線。 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修建建筑物,其臺階、坡道、基礎、地下室、施工維護樁、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規劃道路紅線。本條規定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從建筑物底層凸出外墻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線超出底層凸出外墻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線起算。 第十八條 新建建筑物退讓公路、鐵路、供電高壓走廊、危險品庫、排水走廊等,按相關規定執行。在城市現狀公共通道邊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鄰各方關系確定建筑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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