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天下一区二区三区,少妇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日韩高清,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最新毛片

首頁 > 四川 > 成都市 > 成都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我想知道 網上有沒有哪里可以查到自己高中學籍的

成都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我想知道 網上有沒有哪里可以查到自己高中學籍的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4 17:15:43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1,我想知道 網上有沒有哪里可以查到自己高中學籍的

有的,現在大學入學后高中檔案是直接轉過去的,團的資料要自己轉。至于呢在哪里能查到是個問題,因為學籍檔案是在教育內網流通,外網是查不到的,如果你要看只能問你們班主任,因為學生鑒定一般是由他寫的。即便查到你也改不了,高中期間的學籍資料除了在每學期期末時可以改,平時都是鎖死的。落后偏遠地區除外,不過樓主既然能上網,基本上就不是屬于落后偏遠地區的吧!
需要登陸本地區教育局學籍管理網站,選擇本學校用戶名,并輸入密碼,方可查詢。一般個人無法查詢。

我想知道 網上有沒有哪里可以查到自己高中學籍的

2,請問下2010年畢業的成都市普通高中的學籍號

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號編碼規則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號(18位)編碼規則(從左至右):(一)第1-6位為全國統一的省、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劃代碼。(二)第7-10位為高一學生入學年號,如2010年秋季入學的高一學生編為2010。(三)第11位為學段代碼,全省統一為3。(四)第12-13位為學校代碼,由各市(州)統一編定。(五)第14位為學生性別代碼,男為“1”,女為“2”。(六)第15-18位為學生學籍序號,以學校為單位,從0001號開始依次編號。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考籍號編碼規則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考籍號(12位)編碼規則:(一)第1-2位為畢業年號,如2010年秋季入學的高一學生2013年畢業,頭2位就編為“13”。(二)第3—6位為全國統一的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劃代碼。(三)第7-8位為學校編碼,由各市(州)統一編定。(四)第9-12位為學生考籍號序號,以學校為單位,從0001開始依次編號。
雖然我很聰明,但這么說真的難到我了

請問下2010年畢業的成都市普通高中的學籍號

3,怎么在網上查詢自己的高中學籍號

全國聯網的電子學籍號就是學生的個人標識碼(19位)為教育系統人員基礎信息統一編碼,由類型碼(1位)及公民身份號碼(18位)或個人標識自編碼(18位)構成。個人標識自編碼(18位)是在教育個人暫無公民身份號碼(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號碼不可用時,由教育部依據本規則賦予教育個人的教育身份號碼,個人標識自編碼(18位)是特征組合碼,由十七位數字本體碼和一位校驗碼組成。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六位數字地址碼,八位數字出生日期碼,三位數字順序碼和一位數字校驗碼。 臨時學籍號:全國臨時學籍號的編碼規則是L+按身份證號編碼規則生成的數字(6位學校所在地區劃碼+8位出生日期+4位隨機碼) 正式學籍號:有身份證號:G+身份證號。無身份證號:J+身份證號生成規則。 具體情況請咨詢學校的學籍管理人員,謝謝。
會考證的學號和畢業證的學號不一樣,你可以直接到你所在的學校查詢,(注意:如果你高中不在一個學校上的話,應到你剛升入高中的那個學校查詢,因為學籍在那)

怎么在網上查詢自己的高中學籍號

4,高中生的學籍信息如何查詢

1、打開“瀏覽器”,進入到“學信網”。2、在學信網主頁上方找到“學籍查詢”選項。3、選擇適合自己的查詢方式。4、登錄自己的賬號,查詢學籍。5、總結如下。擴展資料:學籍辦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冒名頂替取得學籍并獲得證書者,一經查實,追回證書,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學歷證書查詢網站上撤銷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信息。未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的學生,不管其在校學習時間多長,均無學籍。即使修業期滿,成績合格,也不能獲得國家承認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學生可以通過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指定的網站查詢錄取信息,從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錄取。教育部已經制訂了《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管理辦法》,學生可以憑借有效的信息通過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學籍信息只有注冊了才能網上查詢,沒注冊的需要到學籍所在地教育局查詢。

5,高中學籍怎么轉

先去問這個你要轉的那個學校可否錄取你然后再問問他能否轉學籍。因為有些人轉校了 可是學籍回留在原校在重大的考試:比如會考 中考 高考就要回到原學籍學校考試我高中也曾經嘗試過轉學校,就因為我是破學校里面的重點班那個破學校一直不讓我轉,我媽出面找校長也不行。氣死我了...
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5)學生因家庭遷移,或有其它正當理由確需轉學時,可憑戶口遷移證和有關證明向原校申請轉學。凡轉學的學生,由本人持原校發給的轉學證明,直接與擬轉入學校聯系,取得轉入學校同意并經考試合格,就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學生的檔案和學籍表,由原校轉給轉入學校。轉學一般應在寒暑假期間辦理。學生轉學以學校性質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轉學均限于一年級下學期和二年級,高三不收轉學生。初中轉學的看這個回答
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 (5) 學生因家庭遷移,或有其它正當理由確需轉學時,可憑戶口遷移證和有關證明向原校申請轉學。 凡轉學的學生,由本人持原校發給的轉學證明,直接與擬轉入學校聯系,取得轉入學校同意并經考試合格,就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學生的檔案和學籍表,由原校轉給轉入學校。 轉學一般應在寒暑假期間辦理。學生轉學以學校性質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轉學均限于一年級下學期和二年級,高三不收轉學生。 初中轉學的看這個回答

6,四川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入學、注冊 第三章 考勤、評價 第四章 留級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六章 退學 第七章 轉學、借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學嚴謹、實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省、市(州)、縣(市、區)三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為主。學校主要負責信息錄入、信息備份,為學生建立紙質和電子學籍檔案。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學籍核查、監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學籍注冊、日常管理。省教育廳主要負責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省建立統一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網絡管理系統,對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實施電子化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入學、注冊 第五條 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等錄取學生。學生須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學校發放給本人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的,須由監護人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開學后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入學學生進行注冊登記。在學生入學時組織學生完整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附件2),編制《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附件3),按照管理權限及時上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務必于9月30日前對學校上報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進行審核、確認,按省教育廳規定的編號規則(附件1)編制學籍號(學生身份證號為輔號)和學業水平考試考籍號,完成學籍電子注冊,學生取得學籍。電子注冊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每年10月30日前將《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電子版)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學校各年級統一以入學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學的,應寫為2010級。 被錄取的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未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的,學校不得為其注冊登記。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注冊學籍。 第七條 經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注銷其學籍。 (一)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二)高中階段在籍的; (三)高中階段已畢業、結業(肄業)的。 第八條 凡屬跨市(州)范圍違規招生取得學籍的,其學籍無效,由違規學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取消。 編輯本段第三章 考勤、評價 第九條 學校對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的,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校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共同加強教育。 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考試、考核。對學生的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考試等考核評價按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應及時將評價信息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編輯本段第四章 留級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一般不予留級。確因學習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留級申請表》(附件5),經學校同意,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予留級。 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將學生留級前的考籍號注銷,并按規定為其重新編制考籍號。 編輯本段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二條 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件6),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學校同意,并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休學證明。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學習的,學校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令其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明。 第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應及時申請復學。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要求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并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材料,由學校審核同意后,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予復學。復學時學校應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安排學習。復學入原年級的,考籍號不變。復學到低年級的,原考籍號注銷,重新編定考籍號。 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內向學校提出繼續休學申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學校同意后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編輯本段第六章 退學 第十四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7),學校審核同意,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予以退學。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140學時以上,經學校與學生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二)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監護人聯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規定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 第十六條 退學學生學籍應及時予以注銷。 編輯本段第七章 轉學、借讀 第十七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戶籍遷移等正當理由須轉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予轉學。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學。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統籌安排學生轉學。 第十八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得轉學。 (一)縣(市、區)域內學校之間; (二)非省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轉往省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 (三)畢業年級學生; (四)學生在休學期間。 第十九條 學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學辦理的流程依次為:轉出學校打印《四川省普通高中轉學申請表》(附件8),填寫好相關內容,轉入學校同意、蓋章;轉出學校審核同意、蓋章;轉出學校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轉入學校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外省(市、區)學生轉入我省的辦理流程為:持轉出學校省級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修習情況等相關材料到自行聯系學校或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我省學生轉往外省(市、區)的辦理流程為:持學籍注冊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向所在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審批。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后兩周內完成。學生轉學后,原考籍號注銷,由轉入學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重新編制考籍號。 學生轉學時,由轉出學校復制一份學生學籍檔案轉交轉入學校。學生原始學籍檔案由轉出學校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學校原則上不得接收借讀學生。學生(含外省、市、自治區的學生)因父母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服現役等特殊情況,須到學籍注冊學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區學校臨時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借讀學校提出借讀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附件9),經學籍注冊學校和借讀學校同意,并報借讀學校和學籍注冊學校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借讀。 第二十二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學籍注冊學校。借讀學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應為借讀學生編制考籍號。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學習、考試評價等事宜均由借讀學校負責進行。借讀學校建立借讀學生臨時檔案,并于借讀期滿時將借讀學生臨時檔案移交給借讀學生學籍注冊學校。借讀學生的修業證明等事宜由學生學籍注冊學校負責辦理。 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應及時到本人學籍注冊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本省學生在外省借讀的,務于高三上學期末返回學籍注冊學校學習。學籍注冊學校應將其在外省借讀期間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網絡管理系統。 編輯本段第八章 獎勵、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揚和鼓勵。學生獲獎情況,應全面如實地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經教育不改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等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處分,須經校務會或行政會議決定。處分決定應告知學生及其監護人。對給予開除處分的,還需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明顯進步的,應及時撤銷其相應處分。 凡受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載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學校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及時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撤銷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由學籍注冊學校存檔。 編輯本段第九章 畢業、結業、 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達到以下要求的,準予畢業。 (一)達到省教育廳規定的學分要求; (二)綜合素質評價的各方面基礎性發展目標合格; (三)學業水平考試各科成績合格。 第二十七條 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由省教育廳統一監制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學校校長簽字、學校蓋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鑒印并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后生效。 經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準予畢業的學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制、打印《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花名冊》(附件11)一式三份,由學校、縣(市、區)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分別存檔。學校應及時將學生的畢業情況載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并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 修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全省統一印制)。未讀滿修業年限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全省統一印制)。 第二十九條 畢業證書損壞不予換發,遺失不予補發。確需學歷證明的,由學校及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發給學歷證明書。 編輯本段第十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省教育廳統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 學生花名冊》、《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留級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件10)、《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花名冊》、《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階段性評價報告單》(附件12)、《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終結性評價報告單》(附件13)、《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記錄表》(附件14)、《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體格檢查登記表》(附件15)、《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附件16)以及畢業證書存根、結業(肄業)證書存根、學歷證明書存根等。學生學籍檔案材料須及時、準確、規范填寫,及時更新。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 學校要將學生的有關信息及時輸入電子學籍信息網絡管理系統,并按照管理權限逐級上報縣(市、區)、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籍是發放高中畢業證書和辦理轉學、休學、退學等手續的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需要配置學生學籍管理設備設施,按照省教育廳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電子檔案,并安排專人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自2010年秋季入學的高一年級起開始執行本辦法。2008年、2009年入學的高中學生仍執行原四川省教委《關于印發<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原四川省教委《關于印發<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在2009年入學的高中學生畢業時予以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四川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省教育廳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7,普通高中學籍資料如何修改

學籍檔案冊,記錄著學生的個人資料、家庭情況、學習成績、操行評語等,對于即將升入大學或走向社會的高中畢業生來說,是一張極為重要的“信譽卡”。正規的大學都是要提取你的檔案的。沒有檔案則無法入學。學籍一共是兩份,一份市教委存檔,另外一份在學校。高中學籍檔案可以修改,學校一般會安排給學生核對信息,如果沒有你可以去學校學籍科申請信息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提高學校精細化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山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普通高中招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高中學校。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教育局直屬普通高中學籍由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學校共同管理,膠南市、膠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萊西市以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簡稱五市三區)普通高中學籍由市教育局、五市三區教體局和普通高中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學籍注冊    第四條 普通高中學生入學必須參加當年普通高中招生考試(以下簡稱中考),按照中考志愿順序、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情況擇優錄取。  第五條 普通高中實行按行政區域招生錄取制度。除按規定批準的招生范圍外,市教育局直屬普通高中學校面向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招生,五市三區普通高中學校面向所在行政區域招生。  跨區(市)就讀的初中畢業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報名、考試和錄取。任何普通高中學校不得錄取先期已被其他學校按規定程序和方法錄取的學生,不得錄取未在本行政區域參加中考報名和考試的學生。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普通高中實行按行政區域注冊學籍制度。學生在所屬行政區域參加中考報名和考試,按照所在區(市)高中招生錄取政策被正式錄取后,錄取學校應向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到錄取學校報到并辦理入學手續后,方能注冊學籍。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學生,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后兩周內向學校請假。開學兩周后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的,學校應當書面告知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取消其入學資格,全市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擅自辦理錄取。當年十月底前,確屬特殊情況未在開學兩周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的,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錄取學校和所屬教育主管部門共同認定,并按照規定辦理。  學校違反規定招收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不予注冊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考籍。  第七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由學校通過《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學生電子學籍信息,并在規定時間內報教育主管部門核準。  第八條 普通高中實行全省統一編排注冊學號。學生轉學、復學后,注冊學號均由市教育局重新編排。學生學籍一經變更,原注冊學號作廢。  第九條 普通高中招生數量必須與學校規模和設備設施相適應,招生班額應控制在56人以內,有條件的班額應不超過50人。對班額過大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將下達學籍建議書,接到學籍建議書的學校,原則上不再允許接收學生轉學、借讀或其他形式的就讀。   第三章 轉學    第十條 學生因家庭住址搬遷且戶口遷移、回戶籍所在地就讀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和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轉學。  第十一條 由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學校轉入的學生,持轉學材料與本市普通高中學校聯系,學校審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材料分別為:  (一)外省轉入:轉出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以及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轉出地市級(不含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介紹信;轉出學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學籍檔案冊;學生在本市的常住戶籍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按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省內轉入:轉出市(不含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介紹信、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轉出學校提供的《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發展評價報告》和學籍檔案冊;學生在本市的常住戶籍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按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省轉入和省內轉入的高一學生,還應當提供轉出地市級(不含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生中考情況說明,主要內容包括學生中考當年該地中考科目、分值、中考總分;學生中考每科分數、總分;學生就讀學校中考計劃內錄取線;該校在當地中考錄取批次和辦學水平等。  第十二條 轉往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學校的學生,持學生戶口遷移證明和接收學校的接收函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轉出學校審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手續,最后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冊和《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發展評價報告》。  轉往外省的,還須到山東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開具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本市范圍內原則上不準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造成學生家庭住址跨區(市)搬遷(市內四區內搬遷除外)且戶口遷移或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出學校、轉入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學生父母工作單位證明、房產證明和戶籍證明。  第十四條 確需轉入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可以在高一第二學期期末前向要求轉入的中等職業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接收學校審查同意并報市教育局批準后,方可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  第十五條 對教育主管部門直接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當接收。  本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轉學按有關規定執行;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干部子女轉學應按規定優先予以安排;殘疾學生轉學應按規定給予特殊照顧。  第十六條 由外省、市普通高中學校轉入的學生,原則上應轉入我市同類辦學水平學校。  第十七條 每學期開學前后各一周集中辦理轉學手續,其他時間每周一辦理(節假日除外)。  第十八條 高三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在中考所在地以外普通高中學校注冊學籍的學生,不允許轉回中考所在地普通高中學校就讀。   第四章 借讀    第十九條 已經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學生,跨省、市、區(市)到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均為借讀生(市內四區之間跨區就讀的,不屬借讀生)。  第二十條 學校一般不接收借讀生。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支援邊疆建設、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工作,由本市親屬撫養的學生,可以申請在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借讀。  申請借讀的學生,持證明材料向普通高中學校申請,學校審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證明材料包括:  (一)父母雙方工作單位證明;  (二)學生學籍所在地市級(不含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三)學生學籍所在學校同意外出借讀證明和學籍檔案復印件;  (四)學生親屬在本市的常住戶籍證明;  (五)教育主管部門按規定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外出借讀的學生,應持借讀學校同意接收證明向學籍注冊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并辦理正式手續后,方可外出借讀。  第二十二條 借讀生學籍由學籍注冊學校負責保留、管理,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發展報告和高考電子檔案。  第二十三條 借讀生學分認定和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由借讀學校負責,并及時轉交學籍注冊學校,學籍注冊學校應認可其評定結果。  第二十四條 借讀生需回學籍注冊學校參加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由學籍注冊學校核發畢業證書。戶籍和學籍均在本市以外的借讀生,因特殊原因確需借考的,須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按規定批準。  第二十五條 借讀生在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擔任學生干部、幫困助學、校級評優獎勵方面,與本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高三第二學期不辦理借讀。達不到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區(市),其所屬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含公辦改制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學生借讀。班額已經達到56人的,原則上不再接收借讀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學生就讀。  第二十七條 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借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境外學生在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借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二十九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連續三個月無法到校學習需要休學的,應當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繳費憑證和醫院建議休學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學校審查同意并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予休學。  在校學生中途出國探親或學習超過三個月,經學校同意可以申請休學。學校應認真審查學生出國簽證等材料,及時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出國前,學校應與家長簽訂協議,約定學籍管理、相關費用、學生離校期間監護和安全責任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患有傳染病或患有區(市)級以上醫療單位認為不宜在學校正常學習疾病的學生,應當及時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因病原則上最多辦理兩次休學,每次休學期限為一年。因出國探親或學習等原因原則上只準休學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三十二條 高三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允許休學。  第三十三條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應當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和醫院建議復學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門重新注冊學籍方可復學。  第三十四條 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的,應予退學。普通高中學生申請退學的,應當由學生本人和家長共同提出申請,并辦理正式退學手續。  學生死亡的,學校應及時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學籍注銷手續。  第六章 畢業、結業、肄業、升級、留級  第三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達到以下要求的,準予畢業。  (一)每學年在每一個學習領域都獲得一定學分;  (二)三個學年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包括研究性學習活動15學分、社區服務2學分、社會實踐6學分),在選修課程ⅱ中至少獲得6個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學分;  (三)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四)綜合素質表現評定合格;  (五)體育測試合格(殘疾學生除外)。  第三十六條 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獲得學業成績合格證的學生,離校后兩年內允許參加兩次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學業成績合格證。學校可核發其畢業證,畢業證的簽發時間為全部科目最后合格年度。  第三十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要求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申請中途退學的,只發給肄業證書。對自動退學的,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歷證書遺失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實原始檔案后報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如實出具證明信。對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條 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規格并監制,普通高中結業、肄業證書由市教育局統一規格并監制。  第四十一條 普通高中升級實行直升式,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四十二條 嚴禁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占用公共教育資源舉辦復讀班或招收往屆高中畢業生插班復讀。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學籍檔案,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檔案包括紙質和電子兩種。  紙質檔案包括學籍檔案冊、學生證、學業水平考試準考證、學生花名冊、學籍變更材料、學分認定材料、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電子檔案主要通過《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管理信息系統》和《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發展評價報告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所有在籍學生,各普通高中學校都應當及時為其辦理學籍檔案,并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學籍檔案驗印手續。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填寫,字跡應工整,項目應填全,一律使用鋼筆填寫。每學期末整理一次學籍檔案。  第四十五條 學生受到校級(含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籍檔案和學校的文書檔案。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籍檔案。撤銷處分的,應將處分決定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四十六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作為升學檔案的必備材料。對免予執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或適當放寬要求的學生,應注明原因并附醫院證明。  第四十七條 每學期末,各普通高中學校以班級為單位,集中更新《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管理信息系統》電子學籍信息。  第四十八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應認真做好學生學分認定和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并根據省教育廳統一安排和高等學校招生錄取需要,及時填報和維護《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發展評價報告》相關數據。  第四十九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每年兩次填寫《學生學籍變更情況統計表》并報各區(市)教體局,各區(市)教體局分別于每年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報市教育局。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條 各區(市)教體局、各普通高中學校應確定一名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同時設學籍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日常學籍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區(市)教體局、各普通高中學校應配備學籍管理專用的計算機、激光打印機、數碼攝像頭、移動硬盤(或優盤)等必須設備。  第五十二條 學生轉學或借讀手續辦理完畢,學校方可接收學生就讀。  第五十三條 每次學業水平考試前20天,暫停辦理學生學籍變更手續,考試結束后繼續辦理。  第五十四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對學籍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評比,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作失誤或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和處分。已被認定為規范化學校的,根據規范化學校動態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對學生進行處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1997年印發的《青島市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青教通字[1997]216號)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同時廢止。[1] 參考資料 1. 青島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 http://www.qdgmxx.qdedu.net/newsinfo.aspx?pkid=16893 開放分類: 高中,辦法,青島市,學籍管理 “青島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相關詞條: 什么是相關詞條 我來完善百度百科中的詞條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您需要解決具體問題(尤其在法律、醫學等領域),建議您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本詞條對我有幫助0 分享到i貼吧 添加到搜藏 分享到新浪微博 合作編輯者 教育政策法規 更多 如果您認為本詞條還需進一步完善,百科歡迎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變動服務指南一、事項名稱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變動。二、辦理依據(一)轉學。《教育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教基一〔2013〕7號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魯教基發〔2016〕3號)第三條:“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工作。”第十一條:“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辦理學籍異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普通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域內不準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第十三條:“除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外,學籍實行籍隨人走,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或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二)休學、復學。《教育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教基一〔2013〕7號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魯教基發〔2016〕3號)第十六條:“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休學手續。初中、高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第十七條:“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并在傳染期的,學校應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學生,學校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續辦休學手續。”第十九條:“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辦理復學手續。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辦理復學手續。”第二十六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接續原來的學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學籍檔案。” (三)退學。《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魯教基發〔2016〕3號)第二十條:“普通高中學生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申請辦理復學手續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的,應予退學。”第二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督促學生返校。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按退學處理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注銷其學籍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四)信息修改。《教育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教基一〔2013〕7號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三、受理單位及辦理地點 山東省東營市教育局(山東省東營市府前街118號)。 四、辦理條件 全市各普通高中學校在校生學籍變動,均可按規定程序辦理。 五、申請材料 (一)轉學。《居民戶口簿》等戶口遷移其他證明、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相關證明。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還需提交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或《成長記錄》檔案、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業成績證明。 (二)休學、復學。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 (三)退學。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申請辦理復學手續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相關證明材料,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學生死亡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信息修改。《居民戶口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由市內普通高中學校轉出到市外,由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其他學籍變動均由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持相關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其中市內轉學的,由轉入學校負責辦理。 (二)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核準。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限 1個月。 九、咨詢方式 (一)現場咨詢。東營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219室。
文章TAG:成都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

最近更新

主站蜘蛛池模板: 民权县| 昭通市| 龙游县| 科尔| 大连市| 微博| 英吉沙县| 大方县| 咸阳市| 加查县| 红安县| 九龙城区| 永济市| 桑日县| 周宁县| 板桥市| 辉南县| 靖安县| 桃园市| 昆山市| 开鲁县| 安化县| 仪征市| 建水县| 赞皇县| 凌云县| 正定县| 德江县| 山阳县| 工布江达县| 廉江市| 申扎县| 黑龙江省| 新蔡县| 临桂县| 许昌市| 四会市| 绥中县| 临江市| 宜宾市| 将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