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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管理辦法,居住證管理辦法

來源:整理 時間:2022-09-20 15:36:43 編輯:成都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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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證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制定辦法。法律依據:《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范圍,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居住證管理辦法

2,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等相關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等相關管理。  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第二章 《居住證》一般規定第四條 (居住登記)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第五條 (主要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險、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第六條 (載明內容)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和簽注有效期限等。第七條 (簽注時限)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第三章 《居住證》辦理第八條 (受理機構)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第九條 (申辦條件和材料)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受理與補齊)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第十一條 (材料移送)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于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申辦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就業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核定)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第十四條 (簽發、制證、領證)  《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簽發。  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制作,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申請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  《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第十五條 (信息變更)  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第十六條 (辦理簽注)  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3,無錫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口管理,保障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提高人口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來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管理與服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外來人員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本辦法所稱居住證是指《無錫市居住證》和《暫住證》。第三條 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服務便捷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的組織協調,確保本辦法得到有效實施。第四條 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是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的主管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發放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房產、人口和計劃生育、財政、衛生、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為本辦法的施行提供保障。  其他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應當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第二章 居住登記申報與居住證申辦第六條 外來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第七條 需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不滿30日已滿16周歲的外來人員,應當于居住之日起3日內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居住在用人單位或者由學校等提供居所的外來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學校等負責統一申報居住登記。第八條 居所發生變更的,居住登記申報的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新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變更手續。第九條 下列外來人員按照如下規定申報居住登記:  (一)居住于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居所內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二)住院就醫人員辦理住院登記;  (三)流浪、乞討等居無定所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負責登記。  按照前款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除與居住信息服務系統實行實時聯網的單位以外,登記單位應當在辦理登記后3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情況提交公安行政管理部門。第十條 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滿16周歲的外來人員,應當于居住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未滿16周歲的外來人員不申領居住證,由監護人負責為其申報居住登記并承擔管理責任。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聘)用外來人員并統一安排住宿的,由用人單位負責統一申領居住證。  在錫高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專、職高、技校等)的全日制在校學習的外來人員,由學校負責統一申領居住證。第十二條 已滿16周歲,在本市有合法固定居所、穩定收入、參加社會保險,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來人員,可以申領《無錫市居住證》:  (一)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投資者在本市興辦實業投資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并連續兩年年納稅3萬元以上的;  (二)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個私企業業主連續兩年年納稅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并在本市已有自購住房的;  (三)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務工人員被本市企業合法招(聘)用并按照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2年以上的;  (四)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務工人員具有中專或者技校畢業以上學歷、被本市企業合法招(聘)用并按照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  (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務工人員在本市擁有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下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房屋產權并有穩定職業的;  (六)屬本市引進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及各類技術人員但達不到人才引進入戶條件的;  (七)獲得本市市(縣)、區以上黨委、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流動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表彰、嘉獎或者榮譽稱號的;  (八)取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  (九)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戶口遷入規定而本人不愿意將戶口遷入本市的;  (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符合申領《無錫市居住證》條件的外來人員應當申領《暫住證》。第十三條 領取《無錫市居住證》的外來人員的配偶可以申領《無錫市居住證》。第十四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和固定合法居所證明,并填寫申請表格;已滿20周歲,不滿49周歲的已婚育齡婦女還應當提供經其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以上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查驗的婚育證明。  申領《無錫市居住證》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無錫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4,巴中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本地戶籍人員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三條 居住證申領條件: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即可申領。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之外的縣(區)政府所在地城區,不含常住戶口在巴州城區與巴中經濟開發區城區之間的跨行政區域,但本縣(區)內戶籍在其他鄉鎮的人口到縣(區)城區居住的,可以按條件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或“一標三實”流動人口信息申報登記已滿半年。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錄(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各縣(區)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第四條 居住證信息申報登記項目及方式:  (一)居住證信息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入職(學)日期、入職(學)單位、近期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住址和居住證、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二)居住證信息登記方式:申報人可書面向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區警務室申報;或編輯成固定格式短信向10639900免費發送申報;或通過掃描“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微信申報;或登錄互聯網“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平臺”申報。第五條 居住證申領需交驗材料:  (一)填寫居住證申領表;  (二)申領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三)申領人近期(三個月內)照片;  (四)現居住地址或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申領人及證明材料出具人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六條 戶籍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及省級以上政策明確規定應當遷移登記為居住地城鎮戶口的,不予受理居住證的申領。第七條 申領居住證原則上由本人提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在巴中市全日制辦學機構接受教育的人員,由辦學機構統一申請辦理居住證。第八條 受理居住證申領一般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有條件的社區警務室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負責,受理機關接到申請材料后,通過全省警務綜合應用平臺審驗相關信息,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制作發證;不符合申領條件或提供證明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補充的材料。第九條 全市居住證實行每年簽注制度。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社區警務室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第十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社區警務室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居住證持有人有關情況發生變化后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核實后應注銷其居住證。第十一條 居住證收費。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居住證簽注不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標準執行,堅決禁止超范圍、超標準收費或搭車收費。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我市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權利,即:  (一)可在居住地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人員創業擔保貸款、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等扶持政策;符合就業困難認定條件的,享受扶持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相應的崗位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  (二)有穩定勞動關系的,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從事靈活就業的,可自愿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社保關系可順暢轉移接續;  (三)凡合法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有穩定收入的,可使用住房公積金在我市貸款購房;  (四)符合申請條件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
文章TAG:居住證管理辦法居住居住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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