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學派從社會本位出發,將法學的傳統方法與社會學的概念觀點和理論方法結合起來研究法律現象,自然法學派:第一,關于法的本質,學派理想社會法學派認為法律是社會管理的手段,是效率分配的方法,古典法學學派對現代法學影響深遠,至今仍在現代法學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自然法學派當今世界哪個是主流的法學派,社會法學派。
古典法學學派是法學理論之一,代表人物主要集中在18、19世紀的歐洲。古典法學學派認為法律是社會關系的秩序,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古典法學學派認為法律是由上帝或自然的內在規律所決定的,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礎。古典法學學派強調法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認為法律應該是普遍適用的、確定的,不應該受人的意志和立法的影響。古典法學的代表人物學派有亞當·斯密、克勞德·費爾德曼、愛德華·霍布斯、歐文·哈特。古典法學學派對現代法學影響深遠,至今仍在現代法學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法是公意的體現,是自然法學派觀點。法律是公意的體現,公意即人們的共同意志和普遍意志。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是對自然法的一種看法學派。自然法學派當今世界哪個是主流的法學派。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潘恩、杰斐遜等。自然法學派:第一,關于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本質上是客觀規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依據,是宇宙、自然、事物、人的本質,體現“合理性”。其次,法律來源于永恒的自然性、自然性、社會性和合理性。真正的法律應該與之相一致,特別是與理性相一致,或者以理性為基礎,是永恒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第三,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是實現公平正義。第四,法律及其概念應該與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追求正義的絕對標準的結果。
社會法學派。社會法學派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現象,強調法律對社會生活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律的影響;人們認為,法律或法理學不僅應該像19世紀那樣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還應該強調社會利益和“法律的社會化”。社會法學派從社會本位出發,將法學的傳統方法與社會學的概念觀點和理論方法結合起來研究法律現象。注重法律的社會目的和效果,強調不同社會利益整合的法學流派。學派理想社會法學派認為法律是社會管理的手段,是效率分配的方法。法律發展的關鍵不在于立法、判例和司法判決,而在于社會本身。人是社會的一員,就像組成物質的原子上的電子一樣,圍繞著原子沿著一定的軌跡旋轉。社會秩序和原子的內部秩序一樣,是自然規律,是事實上的真實規律,是法律的主要部分。總的來說,這個定義太寬泛了,法律變得有些漫無邊際,賦予公權力太多的權限必然會對私權利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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