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4年8月15日修訂)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條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是國務院總理發布的第291號令,屬于行政法規,法律依據:公眾信息服務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二條/經營者發現電信網絡中傳播的信息明顯屬于此電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是國務院總理發布的第291號令,屬于行政法規。它不是國家法律。國務院令屬于行政法規或者行政決定、命令,一般法律(國家法律)高于國務院令。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認為某項國務院令同法律的規定相抵觸,可以責令修改或者撤銷。國務院第29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實施。
非常感謝你的書面回答。具體情況是這樣的。這個電話號碼我用了8年了。因為是沒有月租的號,可以長期使用,沒有問題。但是上次出差時間長,家里人用的時候沒注意,我居然還欠了。60天后,電信雖然有短信通知,但是停止工作了。這個號碼是實名注冊的,家里的固話是這家公司的。如果他們能提前告訴我,我支付費用沒有問題。
現行版本75篇沒有第一段。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4年8月15日修訂)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條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拒不改正、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四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有電信服務中的下列行為: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限電信用戶購買指定電信終端設備或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入網許可證電信終端設備;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暫停電信 user 電信的服務;電信的使用者未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進行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刁難電信 users或打擊報復投訴的用戶電信 users。
4、違反 電信 條例62條法律分析:如果用戶違反了電信 條例的第62條,那么電信公司應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證據并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和監管。法律依據:公眾信息服務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二條/經營者發現電信網絡中傳播的信息明顯屬于此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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