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票據貼現貸款發生后,只占用票據承兌人的授信額度(或對發行人的追索權),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條件如下:(1)在銀行承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商業承兌票據擔保業務一般納入銀行給予票據承兌人或發行人的授信額度管理,Commercial承兌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
Bank 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BA (BA)是商業匯票的一種。匯票由在承兌 bank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行申請并經開戶行承兌批準,保證在規定日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條件如下:(1)在銀行承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2)與承兌 Bank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4)具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5)與銀行信用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7)出票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擔保。
2、商業 承兌匯票的 承兌人是誰?Commercial承兌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商業承兌票據擔保是指以信函形式(或在票據上記載銀行的承諾)承諾對符合銀行授信條件的企業簽發或持有的商業承兌票據進行貼現,即給予擔保金額的信貸業務,申請擔保額度的企業可以是票據承兌人,也可以是票據持有人。商業承兌票據擔保業務一般納入銀行給予票據承兌人或發行人的授信額度管理,商業承兌票據貼現貸款發生后,只占用票據承兌人的授信額度(或對發行人的追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二條,凡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匯票日期并簽名;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注明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前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