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醫生)對患者本人檢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證明;未經醫師或者助產士親自接生,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產報告,但急診病人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甚至事后補辦手續,勞動者請病假,應當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后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和休息的;由醫師開具病假條,員工持有病假條,請假手續按用人單位規定的程序辦理,病假條顯示您因病休假。
病假條顯示您因病休假。勞動者請病假,應當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后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和休息的;由醫師開具病假條,員工持有病假條,請假手續按用人單位規定的程序辦理。但急診病人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甚至事后補辦手續。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醫生)對患者本人檢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證明;未經醫師或者助產士親自接生,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產報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