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檢測鑒定單位及其檢測鑒定人員應當對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房屋檢測鑒定單位在檢測鑒定過程中發現房屋有坍塌危險的,應當立即通知檢測鑒定委托人,同時報告區房屋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檢測鑒定監管)
??房屋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檢測鑒定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通過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房屋檢測鑒定單位專業能力、現場檢測鑒定活動、檢測鑒定報告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對涉及危險房屋的檢測鑒定報告,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危險房屋治理)
??經檢測鑒定確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檢測鑒定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治理。
??未按照規定和處理意見進行治理的,房屋不得繼續使用;房屋有坍塌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經檢測鑒定確定為危險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履行治理責任,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報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直接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代為維修養護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二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規定對房屋進行日常維護、安全隱患處理、采取治理措施的,涉及房屋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依法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政府督修)
??經檢測鑒定確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檢測鑒定單位應當將檢測鑒定報告自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送區房屋管理部門。區房屋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告知單,并抄送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他相關部門。危險房屋治理告知單中應當提出具體治理意見。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治理措施的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對于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應當督促治理,設立警示標識、劃定警示區域,并對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房屋信息檔案)
??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檔案,并納入市房屋管理部門的房屋管理信息系統。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檔案應當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檢測鑒定結論、治理措施實施情況等內容,并予以動態更新。
??第二十八條(巡查和排查)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協助房屋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專項排查、安全隱患處理、安全檢查和巡查情況核查等工作。
??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九條(應急處置)
??市、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房屋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房屋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以及發生其他重大險情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做好人員疏散、臨時加固等快速應急處置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對危險房屋應急處置相關工作經費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資金支持)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檢測鑒定、應急防范和治理等責任確有困難的,區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資金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相鄰工程影響的風險防控)
??毗鄰既有房屋進行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采取風險評估、專項防護、檢測監測等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確保房屋安全。
??第三十二條(一網統管)
??房屋使用安全納入城市運行“一網統管”體系,強化城市網格化管理機制,優化訴求響應、數據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流程,提升房屋使用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條(信用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信用管理規定,將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檢測鑒定單位及其檢測鑒定人員等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