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于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以及歷史風貌區范圍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監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確保安全,責任明晰、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財政、公安、消防、國資、教育、衛生健康、文化旅游、體育、交通、商務、民政、民防、機關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區和街鎮職責)
??區人民政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綜合協調、處理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事務,并加強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指導和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行業管理要求)
??教育、衛生健康、文化旅游、體育、交通、商務、民政、民防、機關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督促落實其行業管理范圍內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并可以根據需要,制定行業管理范圍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特定規范。
??第七條(保險)
??本市鼓勵投保房屋使用安全相關責任險、財產險,增強抵御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的能力;鼓勵保險公司設立與房屋使用安全需求相適應的險種。
??第八條(宣傳普及)
??房屋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識,增強市民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第九條(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將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直接向相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條(使用安全責任人的確定)
??本市實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制度。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政府授權經營管理的公有房屋和房屋管理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十一條(使用安全責任人的義務)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義務: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不動產登記簿和公房租賃憑證記載的用途或者依法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定進行日常和緊急情況下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
??(三)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按照規定進行房屋裝修活動;
??(五)按照規定對房屋進行檢測鑒定,并對危險房屋采取治理措施;
??(六)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七)配合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義務。
??第十二條(房屋使用人的義務)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使用人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七項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義務,并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執行機構履行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義務和管理責任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責任)
??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管理規約等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事項予以明確。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義務;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三)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籌集、安排資金用于房屋共用部分的安全檢查、檢測鑒定、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