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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什么是投毒罪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06 19:36:30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什么是投毒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投毒罪。 舊刑法中叫投毒罪。新刑法(通過司法解釋)把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品罪了。現在已經沒有投毒罪了,一律叫投放危險物品罪,那些沒改過來的書就是太老了,那些沒改過來的人就是太久不看書了。 當然改投放危險物品罪外延有所擴大。如挽弓射虎所言。

什么是投毒罪

2,投毒什么罪

法律分析: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將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沒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釋將之推及刑法第17條第2款。那么對于該條文的理解就會有疑問,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為,還是涉及包括投毒行為在內的投放危險物質行為。2004年4月改名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投毒什么罪

3,投毒罪會被判多久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將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投毒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個要看具體的情況定,沒有造成后果的,情節不嚴重,一般會從輕處理,但能判多久這個就不知道了。

投毒罪會被判多久

4,投毒罪立案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刑法早已取消了投毒罪,將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品罪。投放危險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是:1、毒害性物質的投放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投毒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構成本罪;3、在主觀方面,行為人具有直接故意。《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投放危險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須是投放的危險物質足以危害社會不特定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才可以比如:一是將危險物質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二是將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且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了。如果投放危險物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5,投毒罪很嚴重嗎

很嚴重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并不影響定罪。 根據本條規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很嚴重的重罪
是的,是比較嚴重的幾大罪行之一了,不管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都不會被寬恕的,一旦造成了嚴重的后果,自己也性命難保啊,未成年人犯這個罪都不會被免罪的
你好! 1 非常嚴重 2 14歲到16歲的人犯罪要受懲罰的只有8種包括投毒
嚴重

6,什么是投毒罪

法律分析: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2004年4月改名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投毒罪的界定

(二)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別 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毒罪論處。 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并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范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甲為低價購買村民的生豬銷售牟利,行為指向的是為低價收購,而不是蓄意謀殺人或牲畜的命。不符合前面部分。且只有向10戶農家投放,范圍不廣,才15頭豬,不是特定多。損失7000也不大,故應該屬于后者。但我也覺得100人中毒也算危害公共安全了。。。。。。。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毒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一種,其主觀方面是以投毒的方式達到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故意,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客體。而甲的投毒行為僅是為了低價購買從中牟利,并不是為了危害公共安全
也想知道 路過不過這答案明顯選D
投毒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8,投毒罪判多少年

投毒罪判處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投毒犯罪現在叫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里的“投投放危險物質”是指向公共飲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類的飲水池、飲料等投放能夠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毒物的行為。不論投毒行為的具體方式怎樣,也不論使用何種毒物,只要投毒行為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就可以構成罪;3、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相關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間接故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請問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現在不叫投毒罪了,叫“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了投毒罪。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所謂毒物,是指含有毒質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脫、1059劇毒農藥等。鴉片、大麻、嗎啡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場所很多。為了毒害群眾,有的在公用的自來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飯鍋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場的飲水池和牲畜飼料中投毒;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飼料中投毒,等等。  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投毒罪。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屬安排等問題與領導龍某發生矛盾,由對龍的不滿情緒發展到投毒報復。某日,左某從家里存放的三種農藥中選擇了毒性較低的殺蟲咪,用青毒素瓶裝了一瓶,趁龍家元人之機,投放在龍家的飲水缸里。由于龍的妻子及時發現,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滿發展到投毒報復,主觀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將農藥殺蟲咪投放到龍家水缸內的行為,由于龍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親友等。這些人(還包括家禽、牲畜等財產)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為雖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財產的安全,已構成投毒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并不影響定罪。

10,投毒怎么判罪

1、投毒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本條增加了投毒這種行為方式。對投毒行為直接適用本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則應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罰。2、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別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毒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并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范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3、投毒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違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但這種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過失構成;而投毒罪則不受這個范圍的限制,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4、投毒罪與環境污染行為的界限環境污染,是指工廠、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任意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在規定的期限內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危害后果,有時雖與投毒罪相似,但行為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與投毒罪是不同的。投毒犯罪活動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其與故意殺人罪是不同的。新刑法對于投毒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乃至死刑不等。

11,投毒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其一,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類、水產養殖物安全的危險物質。其中,毒害性物質是指含有毒質甚至腐蝕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脫、硝酸、硫酸、1059劇毒農藥等;放射性物質是指通過原子核裂變時放出的射線發生傷害作用的物質,如鐳、鈾、鈷等放射性化學元素;傳染病病原體是能夠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蟲的統稱,如炭疽、霍亂等傳染病病菌、病毒。鴉片、大麻、嗎啡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其二,投放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該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嚴重損害后果。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屬安排等問題與領導龍某發生矛盾,由對龍的不滿情緒發展到投毒報復。某日,左某從家里存放的三種農藥中選擇了毒性較低的殺蟲咪,用青毒素瓶裝了一瓶,趁龍家元人之機,投放在龍家的飲水缸里。由于龍的妻子及時發現,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滿發展到投毒報復,主觀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將農藥殺蟲咪投放到龍家水缸內的行為,由于龍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親友等。這些人(還包括家禽、牲畜等財產)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為雖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財產的安全,已構成投毒罪。 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一是將危險物質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二是將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并不影響定罪。

12,什么是投毒罪投毒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怎么處罰

投放危險物質罪。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并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投放危險物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擴展資料案例: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新化工公司”)系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被告人胡文標系標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丁月生系標新化工公司生產負責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被告人胡文標、丁月生在明知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含有苯、酚類有毒物質的情況下。仍將大量廢水排放至該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任其流經蟒蛇河污染鹽城市區城西、越河自來水廠取水口,致鹽城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長達66小時40分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43.21萬元。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胡文標、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含有毒害性物質,仍然直接或間接地向其公司周邊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結果的發生。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且屬共同犯罪。胡文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胡文標系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予以數罪并罰。據此,撤銷對被告人胡文標的緩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標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與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
您好,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飲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類的飲水池、飲料等投放能夠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毒物的行為。不論投毒行為的具體方式怎樣,也不論使用何種毒物,只要投毒行為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就可以構成本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刑法典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間接故意。根據本條規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造成極端嚴重損害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根據本條規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造成極端嚴重損害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首先,現在不存在投毒罪,投毒罪已被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很多年了。 其次,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首先,現在不存在投毒罪,投毒罪已被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很多年了。   其次,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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