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判決與書面成立的區別在于,書面審理僅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不會再次開庭審理,對于完全不同程序的事物,直接判決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不經法院審理而作出判決(如同判決),強制執行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審查后會直接判決,不做任何考慮直接行動。
法律分析:1。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通過判決、裁定予以變更、撤銷或者變更;2.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可以在查明事實后改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三)發現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后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缺席判決違法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一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再發回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的,在查明事實清楚后,才可以適用直接判決。直接判決只是審理上訴的一種補充方式。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后,如果事實仍不清楚,必須開庭審理。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可以判決下列案件:一是一審作出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案件;二是當事人提出的上訴明顯站不住腳;(三)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四是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
3、徑付還是逕付直接付款。它是二審的一種審判形式,與公開審判相對應,即法律規定的幾個案件可以結案,比如事實清楚,當事人的請求明顯不能成立,其他案件可以由合議庭直接判決。直接判決與書面成立的區別在于,書面審理僅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不會再次開庭審理,法院審查后會直接判決,不做任何考慮直接行動。對于完全不同程序的事物,直接判決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不經法院審理而作出判決(如同判決),強制執行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