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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法,簡述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適用范圍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3 13:54:57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簡述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簡述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管轄的海域之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研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須遵守海洋環境保護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簡述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適用范圍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3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第三條 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第六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第七條 國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負責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工作。第八條 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有關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未能解決的,由國務院作出決定。第九條 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并納入人民政府工作計劃,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管理。第十條 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第十一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傾倒費。  根據本法規定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二條 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或者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污染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3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及資源,防止污染損害,保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海洋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的任何船舶、平臺、航空器、潛水器、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損害的,也適用于本法。第三條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海洋環境,并有義務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出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和海濱風景游覽區,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的確定,須經國務院批準。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主管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開展科學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負責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調查處理,以及港區水域的監視,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港船舶排污的監督和漁業港區水域的監視。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用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軍港水域的監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第六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主管單位,必須在編報計劃任務書前,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第七條 建造港口、油碼頭,興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發電工程,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產資源。在魚蟹回游通道筑壩,要建造相應的過魚設施。第八條 港口和油碼頭應當設置殘油、廢油、含油污水和廢棄物的接收和處理設施,配備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監視、報警裝置。第九條 海涂的開發利用應當全面規劃,加強管理。對圍海造地或其他圍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應當嚴格控制。確需進行的,必須在調查研究和經濟效果對比的基礎上,提出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大型圍海工程并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林、風景林、風景石和紅樹林、珊瑚礁。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第十條 開發海洋石油的企業或其主管單位,在編報計劃任務書前,應當提出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包括防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有效措施,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海洋石油勘探和其他海上活動需要爆破作業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漁業資源。第十二條 對勘探開發過程中使用的油料,應當加強管理,防止發生漏油事故。殘油、廢油應當予以回收,不準排放入海。第十三條 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經回收處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四條 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不得向海域處置含油的工業垃圾。處置其他工業垃圾不得對漁業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損害。第十五條 海上試油時,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并應當確保油氣充分燃燒,防止污染海洋。第十六條 海上輸油管線,儲油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經常保持良好狀態,防止漏油事故。第十七條 勘探開發海洋石油, 必須配備相應的防污設施和器材, 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防止井噴和漏油事故的發生。  發生井噴、漏油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國家海洋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國家海洋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第四章 防止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第十八條 沿海單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質,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排放標準和有關規定。  在海上自然保護區、水產養殖場、海濱風景游覽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7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第三條 國家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公開海洋環境相關信息;相關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公開排污信息。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第七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保護和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第八條 國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負責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工作。第九條 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有關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未能解決的,由國務院作出決定。第十條 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并納入人民政府工作計劃,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管理。第十一條 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  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重點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暫停審批新增相應種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文章TAG:海洋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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