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六、帕金森病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帕金森病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七、癲癇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癲癇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八、支氣管哮喘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支氣管哮喘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九、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肺動脈高壓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肺動脈高壓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一、肝硬化(失代償期)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下列第1-2項標準中任一項,且同時符合第3項標準的:
1.有肝硬化的并發癥。出現腹水,肝性腦病,感染,肝腎綜合征或門靜脈高壓癥引起的食管胃底靜脈曲張或破裂出血、脾功能亢進等。
2.有明顯肝功能異常及失代償征象。血清白蛋白<35g/L, A/G<1.0, 膽紅素>35umol/L,血清AST和/或ALT升高,凝血酶原活動度<60%。
3.B超、CT或MR檢查顯示肝臟有肝硬化的聲像。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二、慢性乙型肝炎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慢性乙型肝炎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三、丙型肝炎(HCV RNA陽性)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丙型肝炎病史。
2.HCV RNA持續陽性。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四、艾滋病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艾滋病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五、活動性肺結核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活動性肺結核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1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六、耐多藥肺結核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耐多藥肺結核(含利福平耐藥肺結核)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七、類風濕關節炎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類風濕關節炎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八、強直性脊柱炎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強直性脊柱炎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九、多發性硬化
(一)準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多發性硬化臨床診療規范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準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