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房(地)產權利人尚未確定的,應當征得全體產權繼承人的書面同意;
2、擬落戶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尚未確定的,應當征得戶內全體戶籍人員的書面同意。
3、“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護人出具監護意見書,并提供監護人的關系憑證(即:法院宣告或監護公證或其他有效監護憑證)。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4、委托他人辦理的,可以律師委托,或公證委托。公證委托的應提供:委托公證書(寫明具體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5、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如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遷滬落戶的,還需附審批落戶檔案
6、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及《居民戶口簿》
7、《上海梅山(集團)有限公司原滬籍職工戶口遷回上海審核表》審核表須經**集團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并加蓋“**集團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印章
4. 外地人如何上海落戶
外地戶口遷往上海分為以下八種情況,所需要的手續不同,詳細材料如下:
一、外省市人員投靠本市配偶戶口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并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
委托書應寫明具體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征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特殊情況需出具所有繼承人的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特殊情況需提供辦理申請、變更房地產權證的全部申請審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經民政部門審核過的材料,須附該部門的審核手續;
7、少數民族人員,還須提供少數民族身份的有效憑證;
8、申請人的父母若原為本市知青、支內、支邊外遷的,須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內、支邊的依據及父母子女關系的原始憑證(如:父母結婚證、老戶籍資料、職工登記表、兄弟姐妹來滬審批資料等);
9、申請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注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10、申請人在當地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如: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服務卡等無業憑證、與單位脫離關系的原始憑證及當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出具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及參加社會保險起止日期的證明”和歷年來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清單對帳單等原始憑證、養老保險手冊原件);
11、申請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子女情況的證明,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12、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目前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3、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如:原暫住證,現居住證等);
14、申請人配偶的全戶戶籍資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來滬的需附上來滬落戶的審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準生證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必要時還需出具其母親在醫院的產前檢查、分娩記錄的憑證和與其父母有無血緣關系的司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