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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案例,房地產物業糾紛案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14 04:31:34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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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物業糾紛案

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生效。共同共有情形下,一方處置房產必須得到另一方同意,否則就是無權處理,或者效力待定,此外,沒辦理過戶的,所有權還沒轉移。

房地產物業糾紛案

2,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有哪些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由包括:1、物業糾紛的矛盾焦點就是物業費問題;2、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業主正常生活引發糾紛;3、物業服務具有特殊性,對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適用難以界定引發的糾紛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有哪些

3,物業管理與業主發生的法律糾紛有哪些案例

主要是合同糾紛,有無數案例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拖欠物業費糾紛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賠償損失案例、業委會要求解除與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案例、物業公司要求業委會支付專項維修資金案例、前期物業管理物業公司要求開發商支付拖欠的空置房物業費案例、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公司合同到期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亂收費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權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案例、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公司修改物業服務合同不合理的條款案例等等非常多的案例。

物業管理與業主發生的法律糾紛有哪些案例

4,物業常見的法律糾紛

物業常見的糾紛如下:1、無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服務,除應辦理有關企業登記外,還應具備相應的等級資質、收費資質,并領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證書;2、物業費用標準問題,物業費用的收取應遵循合理、公開及與服務相適宜的原則,收取標準應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政府指導價,確立費用時應以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以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進行綜合測算,而其他住宅,必須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協議約定;3、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糾紛,按照約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但實踐中此類糾紛的發生原因十分復雜,因此,處理此類糾紛要從實際出發,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4、物業管理企業違約,對于物業管理企業違約將物業共用部位自營或出租他人經營或安裝廣告牌的,應責令其立即恢復原狀,給業主或使用人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企業理當承擔賠償責任;5、物業管理企業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等措施引發的糾紛,如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對業主欠費的可以采取停水、電、氣等措施的,應從其約定。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5,常見的物業糾紛的都有哪些

您好,一般有以下常見物業糾紛:一、無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實踐中有不少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甚至是房地產開發商派自己的“人馬”管理樓盤,未辦理委托物業公司管理手續,未與業主訂立物業管理合同等等。二、物業費用標準問題物業費用的收取應遵循合理、公開及與服務相適宜的原則,收取標準應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三、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糾紛按照約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但實踐中此類糾紛的發生原因十分復雜,因此,處理此類糾紛要從實際出發,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四、物業管理企業違約物業管理企業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在:對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不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未盡管理職責,造成物業環境惡化;未經業主同意,自己或許可他人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或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他人等等。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有關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案例分析內容詳細一點

被告:史先生、達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辦律師:牛公慶、張由  爭議焦點:物業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案情簡介:  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號902、901室的戶主。901室與902室為同單元相鄰的兩套房子,為了把兩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兩套房子門外的走廊處安裝了一道防盜門。上海S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該公司認為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的行為構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礙,將兩夫婦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雙方主要觀點:  原告方認為:  史先生、達女士開始裝修購置的房屋時,與原告簽訂了一份《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按協議約定,兩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裝防盜門。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礙。  我方認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于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影響到相鄰關系,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沒有起訴權。  二、被告安裝的防盜門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兩套房子之間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兩套房子是一戶人家購買,走廊也實際上是由一戶人家使用,對大樓內其它業主沒有任何影響。此觀點也已得到大樓內的其他業主書面同意,并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與原告簽訂的《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條例,委托合同隨時可以解除。被告當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書》。  訴訟結果:  對于原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這樣一個明顯的事實,一審案件的承辦法官以“辦過三百多個案子,都是這樣判的”為理由,不予采信,判決原告勝訴。我所律師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上訴,二中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上訴。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請再審。再審中,法官認為一審二審對于原告具有主體資格的確認是錯誤的,但是為了維護法院的名譽,建議我方撤訴,并親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裝防盜門。后上海市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了物業公司在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產生的糾紛中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意義: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前,我所律師通過正確理解《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精神,通過不懈努力,為委托人爭取到了合法權利。

7,物業糾紛案例

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是你應盡的義務。依據有三: 一、國家《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主要職責,就是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你雖然沒有入住,但對共有部分,比如:供電設備、供水設備、區內綠化、環境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等等并沒有因為你沒有入住而停止工作。 二、依照建設部購房合同范本。對物業管理費用起繳時限應該有明確的規定,一般都是在開放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開始計收的。(除非因開發商原因未按時交付使用房屋,那么在實際交付使用時間前的物業管理費用由開發商承擔)。 三、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和業主委員會簽訂)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開發商簽訂)相關條款。一般來說,都會明確業主的費用交納義務。 法律支持: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綜上所述:如果進入法律訴訟,你是絕對要敗訴的,甚至有可能要支付合同約定額度的滯納金。 建議:以房屋空置為理由,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協商,就所欠交的物業服務費適當打折。一般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都會選擇協商解決的,除非你遷都強硬并拒不繳納。
一定會輸的,建議庭外和解。如一但開庭物業公司一定會追收滯納金。庭外和解就可以和物業公司協商是否可以灼情減少一點費用。這樣對大家都好,其實物業公司也不愿意和業主搞得太將
你肯定要輸啊 沒住 你沒享受服務 可物業一直在運行啊 公共區域的保潔 外圍保安 綠化 美化 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 你房子在這就要交 物業法明確規定的 但是你可以辦個空置房協議 物業費按70%收取 建議啊 建議你和物業公司協商把物業費補齊 如果打官司你必輸 物業費還要追繳你的滯納金 協商沒有滯納金的 現在不是以前交個衛生費 物業法都是明文出臺的

8,請問常見的物業糾紛問題有哪些怎么來解決呢

人們在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就像小區業主和物業的糾紛已成為廣大市民很頭痛的一件事了,幾乎天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事,這類糾紛關系到千家萬戶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引發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或上訪。今天在這里就常見的一些問題從法律角度提出一些解決的方案,供大家參考。讓您對大家處理這類事件有一定的幫助!\r\n案例:1公共設施的主人究竟是誰?\r\n某樓盤的地下停車庫被開發商賣給了個人,使得小區的停車費用漲價,造成車庫有空位而業主卻無法停車的現象,間接侵害了業主的利益。而部分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比如商鋪、會所等被出讓給個人的現象也不在少數,并且出讓之后因為這些公共配套設施的經營范圍和功能的改變,不再作為小區的配套服務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經開始成為物業管理方面的主要焦點之一\r\n[解讀]這類糾紛其實牽涉到的問題就是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人“到底是誰的問題,究竟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條例》中,目前只對停車位作了相關的明確規定,即”小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小區內的業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小區外的單位和個人;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而沒有對共用設施和共用部位的權屬等問題作出規定\r\n同時,目前物業部分在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權屬問題還涉及到維修和費用的承擔問題。比如哪些部位、設施、設備屬于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哪些屬于部分業主共同共有;未分攤共用建筑面積的地下停車庫權屬,應屬全體業主還是屬于開發商,如果屬于全體業主,權證應如何發放、保管、使用,收益應如何處理,維修基金如何籌集、如何分攤。而對于開發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車庫應如何處理,對于開發商建設的地面多層鋼結構移動車位的權屬應如何認定,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是否能對此提起訴訟,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對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處理能否提起訴訟等,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r\n[解決方法]這一系列問題目前有待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法規。不過總的來說,業主們還需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解決。\r\n案例:2簽委托合同還是服務合同?\r\n目前很多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往往對于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定義,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而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則是”委托合同“.\r\n據悉,這方面的混亂使得目前最高法院案由分類中,涉及到物業管理合同的,既有服務合同糾紛,又有物業管理糾紛;而法院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時,部分案件的案由定為服務合同糾紛,部分定為物業管理糾紛,還有定為損害賠償和財產權屬等其他案由。\r\n[解讀]這主要是因為對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認識不同。據分析,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物業委托合同性質的,那么就代表著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r\n如果一旦小區的管理出現了問題,比如遭到盜竊等,那么其后果將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同時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任意終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于小區物業管理的穩定性。)\r\n[解決方法]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會表現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r\n案例:3物業管理費\r\n近期牽涉到物業管理費的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物業管理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費用,由于相關條例出臺后,\r\n”物業管理費“的包含費用項目與以往有所不同,而部分物業公司在給予業主的收據上往往只標明”物業管理費“5個字,所以容易導致業主們對于其概念的含糊而產生糾紛。另一個矛盾比較集中的是物業管理費收不到的問題,造成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r\n[解讀]由于”物業管理費“是個大概念,一般來說是指保安費、保潔費、保綠費、管理費4項,但對于很多業主來說,很容易把這4項內容與額外的日常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費以及電梯水泵運營能耗費等摻合在一起。同時,由于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業管理費用后,有的開發票、有的給收據,使得很多業主對于自己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內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區里其收繳率相當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業管理難以為繼,造成其他已繳費業主的心理不平衡。\r\n《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只講了合理公開收費問題,而基本物業服務費由哪些構成沒有羅列出來,造成應該付的不付,而不該付的也付的怪現象。\r\n同時,造成物業管理費的欠費糾紛,除了物業管理企業服務不到位、開發商遺留問題為主要原因外,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不明確,不能體現質價相符的原則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業主對物業管理費的定價缺少相關知識,物業收費忽高忽低,造成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矛盾重重,這種情況在前期物業管理上尤為突出。\r\n[解決方法]在收費方面,物業公司應該在給予業主的相關物業管理費用繳費收據上,將相關的收費目錄名稱和費用全部羅列清楚,不能簡單地以一個”物業管理費“的名稱來取代其中各類的費用名稱。\r\n案例:4開發商與物業的”父子關系“\r\n如今部分與開發商互為”父子關系“的物業管理公司,很容易出現對于房屋質量等問題不重視,以及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互相”踢皮球“的現象。尤其是在涉及開發商利益時,物業管理企業常對開發商予以袒護,造成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矛盾加重,業主往往以拒付物業管理費來抗拒,加之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遲遲無法成立,前期物業管理時間很長,有的長達七八年,矛盾越積越深。\r\n[解讀]《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出物業管理企業。但到目前為止,大多數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均是由開發商派生出來的,即便實行招投標,由于難以真正建立公平競爭的招投標機制,開發商派生出來的物業管理企業仍處于優勢地位,往往是其中標,這種建設與管理的”父子關系“\r\n依然普遍存在。當物業出現質量或銷售時不切實際的承諾等涉及開發商的問題引發糾紛后,物業管理企業常以其與開發商是兩獨立法人,無任何關系拒絕處理,而開發商往往是項目公司,一個小區成立一個項目公司,建設完成結算完畢后就不存在了,售后服務、保修等矛盾無法解決。\r\n解決方法]人住小區的業主們在符合條件后,也就是說小區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且交付使用已經滿2年的,一定要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來維護自身權益。\r\n案例:5誰做糾紛訴訟人?\r\n由業主大會還是繼續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參加訴訟,這是當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的突出問題。\r\n[解讀]據了解,在《物業管理條例》出臺之前,一般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參加訴訟,解決物業小區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訴訟的問題。而《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后,業主委員會的作用發生了變化,以前,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r\n《物業管理條例》則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r\n[解決方法]在涉及到小區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利益的物業管理糾紛時,必須由業主大會的名義起訴,并且需要得到具有表決權的2/3業主通過。否則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起訴,有可能要承擔敗訴的責。\r\n案例:6物業公司是管理還是服務?\r\n由于物業管理尚未形成規范的市場機制,物業管理企業不嚴格按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按規章制度辦事等忽視業主的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不少物業管理企業將自己凌駕于業主之上,收費標準模糊不清,多收費,少服務,質價不符,任意調價;處理問題和解決矛盾方法簡單生硬,甚至打罵業主也時有發生。\r\n[解讀]《物業管理條例》除規定物業管理的服務義務,同時賦予了其維護物業安全、物業合理使用的一定社會管理責任,但法規并未賦予物業管理企業任何的一點權力。表現在物業管理企業對業主違反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和業主臨時公約僅有告知、制止、報告的權利,并沒有處罰權和措施權;從理論上分析,物業管理企業并非物業所有人,它是受物業所有人委托或合同約定管理小區物業和秩序,其對物業所有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管理權也是有限的,不具有權利源,其是否有訴訟的請求權法律規定不明確,存在較大爭議,造成業主違規搭建、裝修、拆除承重墻等危害其他業主的行為無力阻止。\r\n[解決方法]此類矛盾在近期發生的數量較多,主要解決方法需要物業公司對自身的意識進行調整,物業公司是以服務為主而不是管理為主。\r\n好了,就介紹這么多,以上就是一些常見的物業糾紛問題及其解決辦法,如果遇上類似事件可以參考著來解決的,友情提醒下如果物業答應修復但沒有履行,可以查物業服務合同,如確有相關條款而未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其違約。

9,有關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案例分析內容詳細一點

被告:史先生、達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辦律師:牛公慶、張由  爭議焦點:物業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案情簡介:  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號902、901室的戶主。901室與902室為同單元相鄰的兩套房子,為了把兩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兩套房子門外的走廊處安裝了一道防盜門。上海S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該公司認為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的行為構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礙,將兩夫婦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雙方主要觀點:  原告方認為:  史先生、達女士開始裝修購置的房屋時,與原告簽訂了一份《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按協議約定,兩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裝防盜門。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礙。  我方認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于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影響到相鄰關系,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沒有起訴權。  二、被告安裝的防盜門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兩套房子之間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兩套房子是一戶人家購買,走廊也實際上是由一戶人家使用,對大樓內其它業主沒有任何影響。此觀點也已得到大樓內的其他業主書面同意,并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與原告簽訂的《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條例,委托合同隨時可以解除。被告當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書》。  訴訟結果:  對于原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這樣一個明顯的事實,一審案件的承辦法官以“辦過三百多個案子,都是這樣判的”為理由,不予采信,判決原告勝訴。我所律師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上訴,二中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上訴。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請再審。再審中,法官認為一審二審對于原告具有主體資格的確認是錯誤的,但是為了維護法院的名譽,建議我方撤訴,并親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裝防盜門。后上海市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了物業公司在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產生的糾紛中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意義: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前,我所律師通過正確理解《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精神,通過不懈努力,為委托人爭取到了合法權利。
合理

10,物業怎樣處理好與業主之間的關系

物業服務在我國發展有十幾年了,雖然積累了不少的管理經驗,在相關制度和經營方面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在處理和業主的關系上卻并未隨之有多大的進步,甚至業主對物業管理的反對聲音還不斷升高,那么應該怎樣妥善的處理好物業和業主之間的關系呢?一、加強對員工和業主的宣導不少人對物業管理還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有的人認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有的則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是“主人”與“仆人”之間的關系。這些誤解導致物業管理工作難以開展。其實,物業管理企業受托對物業實施管理,主要是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務,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是平等的合同關系,應依照合同和相關法律各自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并沒有主次之分。因此在處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關系時,要著眼于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要以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種合同關系的約定為基本準繩來分清雙方責權,并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充分采用人性化、靈活性的方式處理具體問題。案例1:某住宅小區的劉女士家中被盜,損失達3 萬元,雖向公安機關報案,但一直未破案,于是周先生便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理由是:物業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沒有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律師認為:(一)物業公司收取的費用,應用于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二)《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不得參與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調查處理。其主要義務是協助公安機關提供巡邏、安全檢查和安全防范咨詢等服務。因此,物業公司只要提供案發時小區保安的值班情況,證明已經盡到了維持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義務,從法律上講物業公司既可免責。這個案例提醒物業公司和管理人員,一定要加強管理特別是基礎工作的管理,值班記錄、基礎臺帳等一定要詳細齊全。二、找準定位,明確服務職能在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了物業管理人員屬于社會服務人員,雖然有時物業管理人員需要履行管理職責,但服務是物業管理的根本屬性。因此,要處理好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關系。首先要以誠相待,用良好的服務態度拉近與業主之間的距離。當業主提出正當要求但又超越物業服務范圍時,這說明我們提供的服務還存在瑕疵,應該立即糾正,如果因條件或人力限制難以滿足需求,應向業主坦誠交待不能解決的原因。要通過溝通取得業主的諒解和信任,并做到于細微之處感化業主,讓業主充分感受到你的善意、誠摯。其次,要有積極進取、永不言敗的良好心態。在實際工作中,物業管理人員肯定會遇到麻煩,甚至是個別業主提出的無理要求,感到委屈、困難而打退堂鼓,往往于事無補,倒不如以積極的態度去面對,終究會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再次,要充分理解,高度負責。由于文化、知識等差異,業主可能會對物業管理規定或服務不理解,提出一些不正當要求,甚至強詞奪理、惡語相加,作為物業管理人員,不論業主反映的問題對與錯、大與小、都必須以高度負責的態度來處理。案例2:去年9 月10日,某居民小區實施市場化管理,由于宣傳到位,物業公司順利進入小區服務,但有個別業主,習慣于過去的福利型政策,對物業管理“誰受益、誰付款”的原則不理解,以各種理由拒交物業管理服務費。對于這樣的業主,物業管理員堅持以寬廣的胸襟去包容,經過周到細致的服務和持續不斷的溝通和改進,努力為業主提供正確認知和交流的平臺,最終解決了這一問題,營造了積極和諧的氛圍。三、有效溝通,化解矛盾在實際工作中發生的矛盾糾紛,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缺乏有效溝通。物業從業人員服務意識不強,溝通能力欠佳,將導致業主對物業服務的認同度不高。物業管理人員掌握一定的溝通技能,無疑會使與業主的交往變得更順暢,將許多可能發生的問題與矛盾消滅于未然。成功有效的溝通,在于充分把握溝通對象的特點,因人而異,采用不同的溝通技巧,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以下是物業服務四種基本的溝通技巧:(一)不和業直接主爭執“對錯”。業主因為不滿才向物業公司反映問題、尋求解決,此時業主的情緒往往容易失控,但作為物業管理人員,不應受情緒影響,要站在業主的立場考慮問題,盡量幫助業主解決難題,哪怕業主有些行為失當,也要把“正確”留給業主,不要與業主爭議而導致對立。(二)規范用語。在受理業主的強烈投訴時,物業管理人員忌作“我不知道、我不清楚、我需要請示領導”等推脫之辭;面對業主的咨詢求助,忌以“沒時間”、“這是公司規定”等為由對業主置之不理;在業主要求上門服務時,忌以“這事不該我們管”、“你自己想法解決”等方式回絕。往往物業管理人員一句不恰當的話、一個不經意的舉動,會為一件小事激化矛盾,這既破壞了和諧,更不利于工作。因此,物業管理人員應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通過落實“首問負責制”、規范用語與業主建立良好溝通。(三)主動傾聽,及時反饋無論是在生活中還是在工作中,善于“聽”乃是一個人應有的素養。“聽”是了解業主的需求,從而為其解決問題的重要手段,一個不會“聽”業主說話的物業管理人員,不可能為業主解決好問題。要想了解業主真正的需求,我們最應該做的就是仔細聆聽業主講什么,想得到什么,從而與業主之間架起一座有效的溝通橋梁。如果想讓業主理解并配合你的工作,作為物業管理人員要養成一個良好的工作習慣―“反饋”。就是說,應該將業主所反映問題的處理情況及時向業主報告,物業管理人員特別是小區管理員,要把當天業主反映的所有事情記錄下來(要注明日期,作為基礎資料存擋),然后擺放到辦公桌上,分清責任逐一解決,并將解決的結果及時通報給業主,對于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也要對業主說明原因。(四)豐富業務知識,提高業務技能。物業管理人員應具備豐富的物業管理行業知識及實際經驗,這不僅能夠及時解釋業主提出的各類問題,與業主有效溝通,更重要的是幫助業主解決實際問題。特別是在推進物業管理市場化的過程中,物業管理人員必須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這就需要物業管理人員具備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自身素質。案例3:某小區有一對老夫婦,去外地住了三個月,回來后拒交這三個月的物業管理費,理由是這三個月沒有享受該小區物業服務。小區物業管理員耐心地向他們講道理:第一、造成房屋空置的責任在于業主本身,而非物業公司;第二、部分業主將房屋空置,但整個小區的公共設施依然要正常運行,保潔綠化等工作也不會減少;第三、雖然房屋空置,但業主依然享受著物業管理服務及其帶來的物業建筑保值增值成果。老倆口聽明白后心悅誠服地交納了物業管理費,并向物業管理員表示歉意。本案例中如果一個物業管理人員不清楚物業管理收費的標準和相關條文,是無法講解清楚物業管理的收費組成的。四、學法用法,積極宣傳法律常識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如何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如何制定規章制度,如何處理對內對外關系,如何開發物業管理中的服務項目,如何收取各種費用,安全保衛中遇到的問題怎樣解決,這些問題應當以我國的法律、法規為根據做出正確回答。作為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人員,應該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如《物業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勞動法》、《民法》、《合同法》、《稅法》、《物權法》等,遇到問題時一定要有法律觀念,處理問題時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只有這樣,簽訂的合同才有效力,制定的規章制度才能實施,處理問題才會恰當。現在有的業主對于自身權益的了解不夠清楚,認為只要交了物業管理費,什么事情都要物業公司來負責。在這種錯誤意識的支配下,家中的電燈不亮、水龍頭漏水,個別業主都要求物業公司馬上修理,稍有怠慢,便會招來非議。究其原因,是業主并不了解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是對服務區域內公共、公用部分的設施、設備進行管理,對公共秩序進行維護,而不是向業主提供包羅萬象、全方位的服務。案例4:在一個封閉式管理小區,一男業主和一位女朋友回家,到小區門口時,因為兩人發生爭執,男業主跑進小區大門,并“命令”保安攔住女友,因為保安沒有攔住,女友追了進去,第二天,男業主就投訴保安不不作為。這個案例從表面上看,是個別業主的非理性“維權”行為。但通過對事件進一步剖析,可以看出,物業公司的管理工作存在不足,主要是宣傳不到位,應該讓小區內的每位業主都清楚自己與物業公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了解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種類和范圍。五、積極走訪業主,誠意交流在實際工作中,作為物業管理人員經常會去業主家中走訪處理問題。走訪時,既要講究實際,又要講究藝術,才能實現良性互動,達到最佳效果。在走訪中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事前要做好充分準備。要建立盡可能詳細的業主檔案,在變化中學會收集和運用業主信息。針對要解決的問題,搜集相應資料,在業主提出問題時,能夠做出詳細的解釋。為提高服務水平,要提前思考相關問題,如:該如何處理規范之外的特殊服務;該如何規避風險;該如何重視和滿足業主的個性化需求;該如何對待找茬的業主;該如何做好服務的延伸而不是服務的圈定,等等。2、見面問候時最好點名道姓。邁進業主家門,你的第一句話可能是:“你好,見到你很高興。”但這卻不如說:“王先生,你好,見到你很高興。”據測,后者比較前者要熱情得多,一下便拉近了你與業主之間的距離。3、主動開始談話,珍惜時間。盡管對方已經了解到你的一些情況和來訪目的,你仍有必要主動開口,再次對某些問題進行強調和說明。4、時刻保持相應的熱情。在談話時,你若對某一問題沒有傾注足夠的熱情,那么,業主會馬上失去談這個問題的興趣,當業主因為某些問題,出現憤怒,并難以抑制時,應提早結束此次走訪。5、避免不良的動作和姿態。如玩弄手中的小東西,用手不時的理頭發,攪舌頭,清牙齒,掏耳朵,盯視指甲、天花板或盯視對方身后的字畫等,這些動作都有失風度,也會影響到走訪效果。6、要誠實,坦率,有節制。若在一件小事上做假,很有可能使你的整個努力付諸東流,對方一旦懷疑你的誠實,你的各種不同凡響的作為都將黯然失色。7、要善于“理亂麻”,學會清楚地表達。講話不會概括,敘事沒有重點,常常引起他人的反感甚至回避。一般來說,你若從沒有擔心過別人會對你的話產生反感,就意味著你可能已經引起他人的反感了。8、走訪結束時,告別語應適當簡練,克制自己不要在臨出門時又引出新的話題。9、最后關鍵的一條是微笑。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說過:“在這個世界上,除了陽光、空氣、水和笑容,我們還需要什么呢!”可見微笑對人來說非常重要,而物業管理人員的微笑更能展示個人素養和公司對外的整體形象,當物業管理人員面對業主微笑時,就是向業主表示出善意、尊重和友好,這樣能夠讓業主降低陌生感和心理差距,進而與物業管理人員產生溫馨和諧之感。歡迎各位關注本號,共同學習探討。望大家不吝賜教!

11,求物業管理糾紛的案例

車輛在消防通道上丟失物業公司應否賠償【案情】原告訴稱:原告系亞洲花園的業主,自購房以來一直入住該花園。2006年3月1日,原告購買一臺雅閣小汽車共花費282000元。自購車之月起,原告每月向被告某物業公司繳納停車服務費100元,每日將車停在小區內。2009年3月9日凌晨左右,原告駕車回亞洲花園,刷卡進入停車場尋找車位停車,因車位不夠,原告又刷卡駛出停車場,將車停在小區大門內消防通道上。當時原告問值班的保安廉某將車停在此處有無關系,廉某回答說一般沒事。3月10日下午2時許,原告發現車輛被盜,當即報警。車輛被盜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原告認為,其按月向被告交納停車費,被告為原告辦理了停車卡。雙方已構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現原告車輛在被告的停車場損失,被告應當賠償車輛被盜損失人民幣226600元。被告辯稱:被告從未承諾為原告車輛提供保管服務,原告交納的是停車費而非車輛保管費。被告已在停車場入口公示僅供車輛停放不負責車輛的保管。原告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之外的小區消防通道上丟失,應當自行承擔損失。法院查明:亞洲花園小區內停車場有車輛出入的道閘,小區出入口無道閘。車場外公開張貼的《停車場管理規定》第5條提示規定:車輛必須停放于指定的車位上,不得亂停放,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嚴禁停車。一、問題1.被告對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車輛是否有管理的義務?2.原告是否應當自行承擔車輛丟失的責任?二、解析(一)被告對原告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車輛有管理的義務本案原告作為住宅小區的業主按月向被告交納停車費,被告為原告的車輛辦理了住宅區月停車卡,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為車輛保管關系,則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車輛停放管理法律關系。依該法律關系,被告對停車場內車輛的出入具有查驗的義務。如果被告未履行該義務,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原告將其車停在車場外的小區消防通道上是否獲得了被告的允許。如果未經被告的允許,則應視為原告未將車輛實際交付給被告管理,雙方的車輛停放管理法律關系不成立。從案情告知,原告車輛曾駛入小區停車場,但因車位不足又駛出,最終選擇了停車場外的消防通道上。原告停車后詢問被告保安人員廉某,廉某回答說一般沒事。可見,被告對原告的停車行為并未提出反對、制止或警告在該位置停放車輛所生的嚴重后果。被告工作人員的行為表明,被告默許原告的車輛可以停放在停車場外的小區道路上。被告的默許行為應當認定為小區道路可以作為停車場范圍的臨時延伸。因此,被告對原告在該處停放的車輛具有與停車場內車輛相同的管理義務。原告的車輛未經查驗駛出小區,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原告未對其車輛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原告作為小區的業主,每天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停車場內,其應當對小區停車場的設施及車輛出入制度十分清楚。車場外公開張貼的《停車場管理規定》第5條明確提示:車輛必須停放于指定的車位上,不得亂停放,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嚴禁停車。對該內容原告也應當知悉。案涉小區內停車場有車輛出入道閘,停車場外小區出入口無道閘,被告無法對停車場之外的車輛進行刷卡查驗的情況是明知的。對案涉地點停車可能導致丟失的風險,其停車時應當能夠預見。保安員廉某說一般沒問題,即暗示特殊情況下可能有問題。此外,原告3月9日凌晨左右停車,但其遲至3月10日14時才發現車輛丟失。可見,原告對其停放在停車場外的車輛并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違反小區停車場管理規定,是導致車輛被盜的原因之一,其應當為自己的過錯承擔部分責任。請參考!希望能幫到你!

12,物業與業主的矛盾案例社區怎么做

物業服好務多溝通,業主多理解不抗拒,建和諧小區不是難事 ??“各種原因導致業主拒交物業費,以此對抗物業的事件,近期成為社區新聞集中報道的焦點。業主拒交物業費是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物業公司又該如何經營才能化解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業主、物業、律師,三種不同身份的代表就這一問題,進行了一番理性討論。 ??【事件閃回】 ??事件一: ??2005年,何先生在夢圓小區購買了一套頂層房。入住三年,陽臺開始漏水,他多次找物業,對方卻說沒有維修資金。何先生認為物業沒有盡到服務業主的職責,一怒之下,2012年3月他開始拒交物業費。可當何先生去交電費時,物業卻以拖欠物業費為由,拒絕賣電。雙方僵持多日,后經過協商,物業決定退讓,出資修復房屋。 ??何先生稱,不交物業費只是自己對物業服務表示不滿的無奈之舉。而物業表示,遲遲不維修是因為真的無法拿出維修資金,物業費收取率低,所收的費用主要用于支付看門人、維修工、清潔工的工資,物業員工自己的工資還時常“亮紅燈”,根本沒錢提供其他服務。 ??事件二: ??“前面有車,后面有轍。我們并不是有意去賴這點物業費,關鍵是物業一些做法讓人感覺不能接受。”盛世天驕的業主陳先生說。 ??陳先生介紹,業主入住以后,物業在小區道路兩側規劃了不少車位,收取私家車停靠的車位費。“小區道路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物業圈業主的公共用地,進行營利,讓我們感到不滿。”陳先生說,此事物業之前并沒有征求全體業主的意見,因此業主就通過拒交物業費,表達對物業的不滿。“我們并不是差這點錢,拒交物業費也是沒有辦法的事。如果物業服務到位,誰也不會故意拖欠物業費。” ??【業主聲音】 ??研究服務合同 ??理清物業的責任與義務 ??■水木青城鄭先生 ??很多業主疏忽了在入住時,與物業簽訂的管理服務合同。我覺得應該把服務合同好好看一下,看看合同中,哪些是屬于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與義務。如果是在物業公司規定的范圍,物業沒有服務好,那么從合同法上看,應該是物業違約在先,所以業主可以選擇不交物業費,即便是雙方打官司,業主也有正當的理據。 ??如果業主所訴求的,不在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之內,拒交物業費就不算是明智之舉。具體問題還應該具體分析。 ??物業費收支透明 ??讓業主消費個明白 ??■北郡小區袁女士 ??業主的滿意與物業的精心服務分不開。試想一下,當業主看到自己所交的物業費被用來整修社區景觀、添置健身器材、修繕停車位等等,當業主生活中遇到難題,給物業打電話總能夠及時趕到,而且態度也特別好,業主們真正得到實惠,物業與業主之間何來矛盾?我在想,物業費使用是否能夠公開透明化呢?比如業主每個月能夠在樓道里的公告上看到物業公司關于本月的工作計劃,以及詳細的物業經費使用明細,業主能真正看到物業費都用在哪些社區管理服務上。當然,物業費公開后由誰來監督使用也是個很重要的問題。 ??【物業觀點】 ??多些理解,少些誤會;多些服務,少些糾紛 ??住建集團物業管理分公司副經理劉蘭峰:《石家莊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物業公司服務有明確規定,主要是四大類: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公共秩序的維護、保潔綠化、代收費。但現在許多業主對物業公司的管理范圍并不熟悉,認為凡事都該由物業公司負責,一旦物業沒有管好,就會引發情緒以拒交物業費表達不滿,這種做法并不可取。業主要理解支持物業工作,自身也要維護小區環境。作為物業一方,要注意溝通技巧,切實為業主的利益著想,管理到位,服務貼心,才能博得業主滿意。 ??【律師觀點】 ??尋求第三方介入,比拒交物業費效果好 ??河北誠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潤奇:拒交物業費現象一般是如下流程。先是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然后拒交物業費。接下來物業公司就會喪失服務積極性,雙方不斷博弈,惡性循環,最后的結果往往是兩敗俱傷。有的物業公司收不齊物業費最終選擇退出小區,整個小區維護陷入癱瘓,傷害的還是整個小區業主的利益。王潤奇說,在實際操作中,業主在表達自己訴求,維護自身權益時,可以向物業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正當反映自己的情況,由主管部門出面遠比業主自己處理效果好。也可以申請像業委會、居委會等第三方進行斡旋,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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