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Property約定要考慮以下問題:1。婚姻Property約定應以書面形式反映,條款應具體明確;2、當事人必須真實;3.婚姻Property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婚姻Property約定其他需要考慮的問題,婚姻財產制中婚前婚后財產有哪些約定 婚姻財產制中婚前婚后財產如下約定: 1,房產所有權約定。
當然管用。這是男女雙方的真諦。只要合同內容不違法,就是有效的。那要看你是什么樣的訂婚合同了。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是很可怕的,在法律上是不會得到支持的。如果該條件用于約束婚姻關系本身,則該條件無效;如果用于約定 property,則有效。以上是總的原則,當然具體問題還得具體分析。約定關于夫妻財產等。只要不違反法律,由男女雙方自己制定的法律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男女經過合法登記后成為夫妻。當一男一女私下約定,夫妻關系不成立。另外:1994年10月1日《登記管理條例》(-1)實施前,未經辦理結婚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覺得男女雙方是夫妻,可以認定為事實(-1)(當然,共同生活時雙方應當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這是事實婚姻,不是訂婚合同。沒有婚約的合同仍然可以構成事實婚姻。
夫妻之間可以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與婚前財產分別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夫妻財產約定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夫妻雙方自愿、平等協商,協商后達成財產分配的書面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夫妻雙方在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時,一定要處理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財產。如果是第三人的財產,就不能訂立協議,比如父母一方的財產。另外,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簽訂,對夫妻雙方都有法律效力。除非能證明一方有欺詐或脅迫行為,否則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3、夫妻可以 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嗎是。根據婚姻 Law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1/對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該是書面的。沒有約定或約定歧義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雙方書面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約定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
約定應該是書面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約定夫妻一方對外所欠債務,第三人知道此事的約定,應當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