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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保局文件,我的車不是黃標車但是沒有環保標志怎么辦在上海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6-11 13:15:00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我的車不是黃標車但是沒有環保標志怎么辦在上海

6/27 上海環保局發了一個文件。外牌車可以在車檢機構辦理環保標識了。你需要持一個注冊地同意在上海進行環保檢驗和申領環保標識的委托書。

我的車不是黃標車但是沒有環保標志怎么辦在上海

2,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1997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轉移、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實行管理與控制的危險廢物種類,根據本市危險廢物管理名錄確定。  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定義)  危險廢物是指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方法鑒別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之一性質的,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第四條 (防治原則)  危險廢物實行預防為主、集中控制,全過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擔治理的防治原則,促進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五條 (主管部門和協同部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全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轄區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關、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交通、港務(航)監督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職權范圍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規劃、土地、工業、衛生、環衛、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實施本辦法。第六條 (處理處置沒施的規劃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設施建設資金應當通過國家資助、引進外資和企業、事業單位集資及社會集資等形式籌措。  處理處置單位接受委托為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處理處置危險廢物時,可以實行有償服務。第七條 (危險廢物產生者的責任)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產生者),負有防止和治理危險廢物污染的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八條 (危險廢物管理目錄的制定與發布)  本市危險廢物管理名錄,由市環保局依據國家危險廢物管理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第九條 (建設項目管理)  產生或可能產生危險廢物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報告評價制度和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專項建設項目,在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經過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第十條 (申報)  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設施和廢物主要去向等資料,同時抄報市環保局備案。  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變更時,應當在變更的三個月前進行重新申報;難以確定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履行補報手續。第十一條 (經營許可)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并經審核批準、取得許可證。  危險廢物產生者自行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報市環保局備案。第十二條 (轉移報告)  危險廢物轉移實行危險廢物運輸貨單制。  危險廢物產生者在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由運輸者將《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隨同危險廢物運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與運輸者驗收簽章。  危險廢物產生者、接受者在運出和收到危險廢物后,應在一周內將《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報送市環保局備案。  《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由市環保局統一編制。第十三條 (禁止進口和控制輸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境外進口危險廢物。  嚴格控制從本市以外地區輸進危險廢物,確需從本市以外地區輸進危險廢物作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單位,應當在雙方簽訂供貨合同的三十日前向單位所在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環保局審核批準。

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1997修正

3,排放量國四標準是什么

據悉,按標準規定,中國內地最晚于二0一一年全面實施“國四標準”。   據上海市環保局副局長吳啟洲介紹,研究表明,滬上機動車排放的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和顆粒物在中心城區所有污染源中的“貢獻”比例已高達百分之六十六、百分之九十和百分之二十六,機動車污染排放已成了影響城區環境空氣質量和居民健康水平的主要污染源。   吳啟洲表示,上海實施國四標準后,相對于國三標準,輕型汽車單車污染物排放將進一步降低五成左右,重型汽車單車排放可進一步降低三成左右,顆粒物排放更可降低八成以上,上海環境改善成效由此進一步顯現。   目前,上海尚有二十萬輛達不到國一排放標準的高污染車輛,其保有量僅占汽車的百分之十四,排放量卻占到百分之五十。為加快淘汰高污染車輛,上海市政府近期將出臺對排放低于國一標準(含國一標準)的老舊汽車實施淘汰更新給予補貼以及擴大對高污染車輛限行范圍等舉措。初步預測,如果高污染車輛有百分之十五(約五萬輛)的老舊車輛得以更新,上海污染排放總量有望降低八個百分點。

排放量國四標準是什么

4,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201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本市環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市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并重的方針,實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環境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每屆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規劃,制定任期內的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保證一定的財政資金投入環境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以及任期內的環境保護目標實現情況。  街道辦事處根據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轄區內有關的環境保護工作。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是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業務上同時受市環保局的領導。  市環保局和區、縣環保部門(以下統稱環保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負責征收排污費。環保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環保部門應當建立檢舉、控告制度,公布投訴電話。對屬于環保部門職責范圍的檢舉和控告,應當依法處理;對屬于其他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檢舉和控告,應當按照規定轉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并告知當事人。第六條 市環保局應當加強對區、縣環保部門的監督。對區、縣環保部門作出的違法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其他決定,市環保局應當責令其改正;對區、縣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事項不予處理的,市環保局應當責令其改正。第七條 公安、交通、港口、海洋、海事、漁政、鐵路、民航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環境污染危害時有權要求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規劃、區劃和標準第十條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結合本區、縣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區、縣環境保護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市環保局的意見。  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市和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  經批準后的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由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編制本市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區劃、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劃、城市區域噪聲環境功能區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二條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編制土地利用、區域開發建設等規劃以及進行城市布局、產業結構調整時,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區域開發建設時,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凡不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環境質量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應當進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實際,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章 環境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本市對水、大氣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市環保局應當根據國家核定的本市不同時期水、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本市環境容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擬訂本市水、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市環保局也可以根據本市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國家未作規定的其他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的水、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擬訂本行政區域水、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在批準后十五日內報市環保局備案。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其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5,如何查詢上海車輛排放標準

上海市查詢車輛排放標準方法:方法一:通過查看汽車的車輛環保年檢標志來進行查看車輛的排放標準。方法二:通過查看“汽車燃油消耗量標識”登陸“機動車環保網”進行查詢。方法三:上海市民可登錄市環保局網站查詢國五機動車達標車型。擴展資料:汽車排放標準網上查詢的具體方法1、首先要知道所要查詢車輛的整車型號,在汽車的銘牌上面會標注有整車的型號。如下圖,該車的整車型號為“TV7161GLD”。2、進入機動車環保網,在網頁的輸入框中輸入整車型號,再輸入正確的驗證碼,點擊查詢即可查到該車的相關信息,包括排放標準。如下圖標記處的“階段”是4,說明這輛車是國四排放標準的汽車。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如何一秒鐘查到你的車是國五還是國四參考資料來源:機動車環保網-公眾查詢平臺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上海30日起實施國五排放標準
方法一:通過查看汽車的車輛環保年檢標志來進行查看車輛的排放標準。方法二:通過查看“汽車燃油消耗量標識”登陸“機動車環保網”進行查詢。方法三:上海市民可登錄市環保局網站查詢國五機動車達標車型。
一、最簡單直接的就是看車輛的環保標志,標志的后面都有明顯的標記的:二、登陸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中心網站查詢。三、拿著機動車登記證(原件或復印件兼可)到車管所查詢四、是新車的話,可以找車輛出廠合格證,在里面找找看。但是一般的車的合格證都在車管所放著。所以在買新車的時候,建議復制一份留著用。五、根據車子上牌的年份進行粗略的區分。2008年之后的車大部分是國四;2007年上牌的車,有的是國三,有的是國四;2007年之前的車基本都是國四以下,也就是國三、國二車;2005年之前的車基本都是國二車;掌握了這些方法就可以判斷自己的車是什么排放標準了。
上海市實施機動車尾氣排放“國四標準,“國四標準”實施以前購買的車輛,是不需要改裝成達到“國四標準”的,實施“國四標準”,并不意味著已經辦理了車輛注冊登記的“國三標準”機動車就此汰,而是遵循“新車新標準、老車老標準”的管理要求,外省市轉籍車輛必須達到“國四標準”才能辦理上牌手續。
1、百度汽車公告查詢2、選擇中國汽車網公告查詢3、輸入車輛型號:如:bj1037v3mx6-a1,查詢點開,找到公告技術參數表,看排放標準一欄即可。底盤排放標準: gb18352.5-2013 這個是京v的排放標準,2013年出的標準是京v的。

6,上海市實行垃圾分類

上海市民,垃圾分類。人人參與,愛國愛家,利國利民。
[法規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單位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單位生活垃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別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市容環衛局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重復利用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在采購產品時應當優先購買可重復利用產品。  本市生產、銷售的各類商品應當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限制包裝目錄的產品,其包裝物比例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體限制包裝產品目錄以及包裝物比例要求由市經委會同市市容環衛局等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各農貿市場、超市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凈菜上市的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六條(資源化)  本市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工作中廢棄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廢品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利用。  市經委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廢品回收網絡建設。  第七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產生單位負責;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設置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十條(產生申報)  新產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委會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局申報。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內的收運單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頒布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運。  第十二條(收運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三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作業服務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運生活垃圾;  (二)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收運,車輛、船舶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四條(中轉站)  市、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對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中標單位頒發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六條(處置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投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市容環衛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七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每季度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領取本市最低社會保障金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減繳、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和數量。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局。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停業。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四條(設施關閉核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丟棄、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三)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需要時,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遵守情況;  (二)具備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被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通知的15天內向市市容環衛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15天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之申請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收運單位被連續兩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收運生活垃圾。  處置單位被連續三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處置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協議或者處置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招標。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72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置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位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運、處置擅自停止收運、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收運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垃圾不分類,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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