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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國城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辦法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09 11:10:09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中國城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辦法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_房產頻道_MSN中國http://news.msn.soufun.com/2006-08-08/775058.htm

中國城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辦法

2,出租房屋管理辦法

房產出租用于經營需繳納的稅收: 營業稅=租金收入*5% 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營業稅*10% 房產稅=租金收入*12% 印花稅=租金收入*0.1%

出租房屋管理辦法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介紹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已經廢止。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代替了《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5年5月9日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同時廢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介紹

4,關于房屋的租金問題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55條的規定.關于房屋的租金問題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1、住宅用房的租金,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政策。但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公民租賃房屋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用房,二是公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住房租賃行為。前者的房屋租金由當地政府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的坐落、結構、大小、層位、使用年限等分類統一確定,因而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簽訂的;后者則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共同確定的。2、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就是說,對于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需要租賃房屋的,國家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都不對租金作出范圍的限定,而是完全交由市場決定。3、如果房屋所有權人以盈利為目的,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交國家。這里的理由在于,所謂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53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即將該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5,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指的是房東還是承租人

當事人指的是出租方與承租方。房屋租賃證一般是到當地或小區的物業管理處辦理。費用必須交的。但一般來說。大多數人出租房屋都不會去管理處領房屋租賃證與租賃合同。因為這個是根據租金按百分比來收的。一般除非你的房屋出租用途是用于辦公需要辦理營業執照類的才必須去辦理租賃合同交稅費。目前很多中介介紹的房屋出租都是采用中介自身的出租合同生效。當然上面所說有營業性質的中介的出租合同不生效。因為國家部門不認同,不給予辦理營業執照的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當事人,具體辦理要拿產權證復印件跟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還有你們簽署的租賃合同去當地所屬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一般費用50-200元。
“房屋租賃當事人”指的是房東和承租人。辦理房屋租賃證收取0.5%的交易手續費用,強制收取的,與租房合同相關聯,具體辦理, 出租人:要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個人居民身份證;承租人:要承租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 承租人為單位的,提交有關單位的有效證件; 具體操作程序: 1.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上述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市場領取《 ***市房屋租賃合同》; 2.租賃雙方將《***市房屋租賃合同》逐條進行填寫,雙方簽定后,送交申請單位; 3.區房地產市場派員對租賃房屋進行察看、評估; 4.發給《房屋租賃證》;
房東辦。費用雖然說是房東出,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他漲房租歸根結底還是租房人出。
“房屋租賃當事人”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

6,國家對房屋租賃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有明文規定。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商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向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上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向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扭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擔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賣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7,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出臺 2011年2月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6號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第12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5年5月9日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同時廢止。
公共租賃中住房只是繳納房租的房子,只有買到自己手里才是70年產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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