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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至倉條款,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倉至倉是什么條款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06 22:30:31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倉至倉是什么條款

“倉至倉”條款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的保險條款,意思是:貨物的保險責任從發貨方的倉庫開始到收貨方的倉庫為止,覆蓋整個運輸過程。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倉至倉是什么條款

2,倉至倉條款是

法律分析:是指就保險期限而言,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處開始,包括正常運輸過程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到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的倉庫為止。法律依據: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倉至倉條款是

3,什么是倉至倉條款

保險法中的“倉至倉條款”:指的是貨物運輸中,貨物從賣家的倉庫運出,經過水陸運輸,到達買家的倉庫后,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終止的財險中的險種的時限。

什么是倉至倉條款

4,倉至倉條款是指

法律分析:“倉至倉”條款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后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離海輪滿60日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并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條 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5,貨運險倉至倉條款

這段路程不屬于倉至倉條款的!~!要修改到濟南的,要不改的話不出事則出事了他們推卸責任的話 那就你得自己 承擔了!~!
要修改為到濟南的,這種情況下從青島港到濟南這段是不屬于“倉至倉”條款之內。必須在保單上注明目的地是在濟南。 那就標明即墨??!

6,倉至倉條款是指

法律分析:“倉至倉”條款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后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離海輪滿60日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并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條 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7,什么是倉至倉條款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或W/W Clause) 倉至倉條款是指就 保險期限 而言,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 保險 單 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處開始,包括正常運輸過程的海上、 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 直到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的 倉庫 為止。

8,保險法中的倉至倉條款是什么意思啊

“倉至倉”條款的意思是:“倉至倉”條款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在貨運物流實用手冊中指出倉至倉條款是海洋貨運保險單背面保險條款內的保險專用術語。它是保險人負責保險責任起訖的條款,既不是承運人負責運輸責任起訖的條款,也不是發貨人負責交貨起訖的條款。目前常見的兩大類倉至倉條款都在保險條款內列明,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1/1/81(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簡稱CIC 條款。 英國倫敦保險業協會貨物險條款、協會貨物險(A)條款1/1/82,簡稱ICC(A)。擴展資料:“倉至倉條款”的應用范圍: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倉至倉”條款是關于責任期間的最常用的約定期限的條款:保險單上載明的啟運地倉庫至目的地倉庫。倉至倉的責任期間?!皞}至倉條款”是指:1、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起,至該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為至。2、如果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貨物在最后卸貨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60天為止。3、如果在上述60天內貨物被轉運至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外的地點,則保險責任從貨物開始轉運時中止。以上三個哪個先滿足就以哪個為準。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倉至倉條款

9,國際貿易實務倉至倉條款

“倉至倉”條款其實就是說的保險公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后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離海輪滿60日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并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FOB是從裝運港船上到買方倉庫

10,倉至倉條款是什么責任起訖條款

法律分析:“倉至倉”條款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它是保險人負責保險責任起訖的條款,既不是承運人負責運輸責任起訖的條款,也不是發貨人負責交貨起訖的條款。法律依據:根據《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中附錄《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簡要說明》的第二部分規定:原水陸空通用的貸運保險條款,其責任范圍共三條七款六大項,而這個航空貸運險條款的責任范圍,針對空運特點,刪掉了無關內容,并作了充實和改進。(一)現行貸運險款只限于基本險責任,而對運輸中常見的破碎、滲漏、雨淋、盜竊等責任均采用附加險的形式,這給我們的工作,尤其是代理工作帶來的麻煩。而參加貸運險的一些單位對基本險的要求并不迫切,而對附加險有要求。因此,我們參照國外做法,根據空運中的常見事故,采取了綜合責任。這一較大的改革,不僅大大簡化了承保手續,更能使保險人蕕得全面切實的保障。(二)現行水、陸、空通用的運險條款責任中還包括“在裝貸、卸貸或轉載時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據各地反映,在執行中對“意外事故”很不好掌握,故在空運條款中明確屬“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這種定法,對“意外事故”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便于各地掌握,也一利于制止野蠻裝卸的宣傳。(三)關于責任起訖期也作了原則修改?,F行貨運險條款責任是“倉至倉”。空運險條款采取從民航部門收貸簽發貨運單開始至空運目的地收貸人在當地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提取為止。這一改變,既適應了民航空運的特點,又基本符合保險習慣作法。

11,什么是倉至倉條款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后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離海輪滿60日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并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皞}至倉”條款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倫敦保險人協會已于1982年1月1日將此條款內容列入“運輸條款”中。 (申浩然)
保險法中的“倉至倉條款”:指的是貨物運輸中,貨物從賣家的倉庫運出,經過水陸運輸,到達買家的倉庫后,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終止的財險中的險種的時限。

12,倉至倉條款的內容

保險法中的“倉至倉條款”:指的是貨物運輸中,貨物從賣家的倉庫運出,經過水陸運輸,到達買家的倉庫后,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終止的財險中的險種的時限。
找到了沒有 沒找到的話給你說 即保險單位所承擔的責任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時開始,直至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為止。但最長不能超過被保險貨物卸貨海輪后60天。
倉至倉條款是海洋貨運保險單背面保險條款內的保險專用術語。它是保險人負責保險責任起訖的條款,既不是承運人負責運輸責任起訖的條款,也不是發貨人負責交貨起訖的條款。目前常見的兩大類倉至倉條款都在保險條款內列明,如: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1/1/81( 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簡稱CIC 條款。 英國倫敦保險業協會貨物險條款、協會貨物險(A)條款1/1/82<INSTITUTE CARGO CLAUSES(A)>,簡稱ICC(A)。   海運進出口貨物運輸險的保險責任起訖,不是象財產、人身等保險險種規定從什么時候開始到什么時候終止,它是從貨物“運離”保險單上列明的裝貨港發貨人倉庫開始,直到“送交”保險單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貨人倉庫時終止,中間包括:多次的轉運、海輪與港口間的駁船運輸責任、港口與倉庫間的陸上運輸責任、存放在港口碼頭庫場待運期間的責任。上述“運離”是指貨物一經離開發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即開始,如貨物裝運車運離發貨人倉庫后發生翻車、落水、或失火等貨損貨差,在保險險別的責任范圍內,保險公司就應負責,上述“送交”是指貨物一經送入收貨人庫場,這里要明確的是以保險單內載明的最終港口或目的地的收貨人庫場而言,保險責任即告終止,在收貨人庫場內發生的貨損貨差,保險公司是不予負責賠償的。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一般為: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后倉庫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離海輪滿60日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并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也即“倉至倉”條款,它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 ?倉至倉條款"是運輸貨物保險中較為典型的條款,它具有充分性、嚴密性和普遍性的特點。所謂充分性,是指貨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的保障程度貫穿于貨物運輸全過程的各個環節,涉及各種運輸方式,整個運輸過程無一漏洞。   所謂嚴密性,是指條款將一切可能發生的情況都一一作了規定,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章可依,無疏漏之處。如:除了將空間的"倉至倉"復以時間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還對以下幾種情況作了規范:   1 若貨物運抵被保險人用做分配分派的處所,或在非正常運輸的情況下運抵其它儲存處所,保險責任也告終止。   2 若貨物在卸離海輪后60天內被運往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當開始轉運時保險保險責任也告終止。   3 若發生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延遲、繞航、被迫卸貨、重裝、轉載或承運人終止運輸契約等航程變更的情況,使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條件下,保險責任的有效性又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若貨物在當地出售,則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無論如何均以全部卸離海輪后60天內為止。   第二種情況,貨物在60天內繼續運往原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保險責任仍按前述期限終止。所謂普遍性,一是指"倉至倉條款"對每一張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單都毫無例外地加以限定和規范;二是指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都采納了"倉至倉條款",它早已成為國際貿易中規范運輸貨物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責任起訖的國際性條款;三是指國際貿易中其它運輸方式,如航空、集裝箱、火車等所涉及到的運輸貨物保險,也大都效仿了海上運輸貨物的"倉至倉條款"的原則來限定各自保險責任期間。   值得注意的是,"倉至倉條款"具備如此性質,往往使一般人產生誤解,認為只要采用了此條款,無論在任何階段發生的保險風險,其損失都可由保險公司賠償。這種認識的局限性往往導致進出口企業的經濟損失,使得運輸貨物在某階段的損失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究其原因,主要是人們忽視了因貿易風險的轉移引起的保險利益的變化。其中的主要問題是:首先,進出口公司要得到運輸貨物的保險賠償,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所發生的風險是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第二,所遭受的損失與發生的風險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第三,在保險標的遭受風險時,索賠人對其具備保險利益,即貨物損失與索賠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第四,依照"倉至倉條款",被保險貨物遭損的時間和地點是在保險期間之內。這四個條件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索賠人都不會得到賠償。   其次,依照國際貿易習慣,買賣雙方在海上運輸中的風險,一般是以貨過船舷為界限來劃分的。即貨物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裝船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貨物在裝船前對賣方具有的保險利益,裝船之后轉移到對買方具有保險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備保險利益則得不到保險賠償,因此,盡管"倉至倉條款"涵蓋全部運輸過程,若損失在裝船前發生則索賠權僅在賣方,若損失在裝船后發生則索賠權大都轉到了買方。   再者,依照國際貿易習慣,不同的貿易價格條件,買賣雙方所承擔的權利義務也不同。僅就辦理保險而言,CIF和CFR價格條件成交的業務,由賣方依照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辦理保險。但如果保險公司出具的貨物運輸保險單是以買方為被保險人,盡管采用"倉至倉條款",賣方在裝船前的貨物風險在此保單項下因不具備保險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另外,根據我國習慣做法,進口公司往往采取與國內直接用戶訂立銷售合同的方法將進口貨轉賣并由直接用戶到港口提貨。若該購銷合同規定為艙底或港口交貨,如處理不當就會使得因貨物所有權的及早轉移,本來可以依照"倉至倉條款"一直使保險責任延續至內地倉庫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失去可靠的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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