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起訴派出所怎么起訴
調解的程序一般是,由一方先提出要求,另一方提出意見是否接受,然后,再由雙方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出讓步,最后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解決。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調解程序。法律規定,因為鄰里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輕傷害案件才適用調解程序,調解以一次為限,調解不成就按法律程序走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具體內容為“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 民事糾紛派出所怎么處理程序
警察處理民事糾紛流程是什么?
(一)及時出警
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后,接警部門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1)制止傷害行為;
(2)組織救治傷員;
(3)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4)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5)保護現場;
(6)收集、固定證據。
對已經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1、組織救治傷員;
2、了解案件發生經過和傷情;
3、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4、追查嫌疑人;
5、保護現場;
6、收集、固定證據。
(二)調查取證,了解案情
第1, 應當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
第2, 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
第3, 有證人的,詢問目擊證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雙方當事人人數及各自所處位置、持有的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后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衣著、體貌特征,目擊證人所處位置及目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
(三) 做傷情鑒定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同時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以便根據鑒定結果來確定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1、 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2、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3、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于警察處理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
9. 個人如何辦理起訴
公安起訴流程主要是:
1、偵查: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對公安機關授予的職責和權力來看,公安只能在發現犯罪事實后進行初步的調查而不能直接將嫌疑人作為被告起訴的,因為公安機關只是在調查完畢之后將其交給具有公訴權力的檢察院,因為只有檢察院才有資格代表國家來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