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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衛部門的職責,上海市垃圾處理是由哪些部門負責的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6-04 06:54:36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市垃圾處理是由哪些部門負責的

我是來看評論的
上海的環衛部門啊

上海市垃圾處理是由哪些部門負責的

2,浦東新區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局的機構職能

(二)根據本區環境建設和城市管理的實際需要,制訂環境保護、水務、綠化、林業、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城管執法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三)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區環境保護、水務、綠化、林業、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管理、城管執法等專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四)負責本區環境保護、水務、綠化、林業、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城管執法等的行業管理。(五)負責本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包括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環境監測管理;環境質量調查;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科研等。(六)負責本區的水務管理工作,包括水資源管理;水文監測;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農村水利;城市供排水行業管理;防汛防臺工作等。(七)負責本區的綠化、林業管理工作,包括綠化、林業資源管理;公共綠地和公園建設管理;林業建設管理;群眾綠化管理;野生動物保護;古樹名木管理;森林植物檢疫;有害生物防控等。(八)負責本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包括市容景觀的建設管理;水域環境衛生管理;固體廢棄物管理;環衛設施管理;戶外廣告管理等。(九)負責本區的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包括城市道路管理;公路管理;燃氣管理;電力、通訊等公用事業的協調等。(十)負責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權擴權范圍,組織實施城管執法。(十二)負責有關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應訴工作。(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浦東新區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局的機構職能

3,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職能部門的名稱是什么其主要功能是什么

環衛隊主管城市環境衛生,主要從規劃排廢減量,包括垃圾及空污,水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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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職能部門的名稱是什么其主要功能是什么

4,上海市奉賢區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

上海市奉賢區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1.根據管理權限,負責審批本區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書)。2.統一監督轄區內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標準,技術規范。3.統一監督管理轄區內廢水、廢氣、固廢、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監督轄區內執行國家公布應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負責轄區內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4.參與本區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組織實施本區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5.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并監督檢查農村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及珍稀瀕危物種保護工作,指導轄區內生態農業建設工作,監督轄區內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6.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7.負責管理本區環境監測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護工作。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發展本區環境保護產業,進行環境科技研究工作。8.組織本區環境質量調查,對本區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協調環境污染糾紛。9.負責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積極推廣先進環保治理技術,培育和管理本區環保產業。10..加強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組織本區內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知識更新。11.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上海市奉賢區環境保護局的機構設置1、辦公室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局各部門的日常工作,貫徹實施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檔案、安全保衛、財務、統計、審計、衛生、后勤管理等工作。兼管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勞動工資、老干部等工作。負責人:唐軍 職務: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邱江梅、宋慎2、開發管理科主要職責: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審批轄區限額以內建設項目及市環保局委托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負責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擴初)的內部征求意見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生產(試運行)審核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審查;組織重大資源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負責編制本區中長期環境保護規劃和近期環保工作計劃。負責人:方衛 職務:科長工作人員:徐文軍、張艷3、污染管理科主要職責:組織本區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監督管理本區廢水、廢氣、固廢、噪聲等污染的防治;推行清潔生產;組織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負責環境統計年報等工作;負責有害化學品的管理;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預防和緊急處置。負責人:顧偉杰 職務:副科長工作人員:湯暖蓉、沈潔4、法制宣教科主要職責:開展環境保護法制宣傳和科普教育;負責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宣傳和咨詢;負責環保系統職工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草擬和審核局各種法律文書;組織本區環境保護行政復議和應訴等工作。負責政治宣傳工作,安排局系統政治學習活動。負責人:鄭廈 職務:科長工作人員:邵衛華5、奉賢區環境監察支隊主要職責:l、貫徹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2、受上海市奉賢區環境保護局的行政委托,依法直接對轄區內環境污染單位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按規定進行處理。3、負責污染單位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征收工作。4、負責對轄區內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繳納實施統一管理,參與年度收入預、決算的編制以及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工作。5、參與環境污染單位涉及的對海洋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并參與處理。6、參與環境污染單位涉及的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7、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8、承擔上海市奉賢區環境保護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負責人:翁振華 職務:支隊長6、奉賢區環境監測站主要職責:根據區環保局統一安排,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對本地區大氣、水質、土壤、生物、噪聲、振動等各種環境要素進行監測分析,收集各級環境質量的數據資料,及時向同級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監測機構呈報。同時,對轄區內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健全污染源檔案,為各級環保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劃和決策及時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http://www.fxhb.gov.cn/fa/cms/fxhb/index.htm

5,物業負責收集小區內的垃圾嘛那環衛部門負責什么

物業只是負責管理區域內的路面、樓道等地方的保潔。垃圾也是清運到指定的垃圾站。環衛部門負責將垃圾集中處理,同時負責市政道路、橋梁、胡同等地方衛生清潔,包括北方冬季的掃雪鏟冰工作
第一個問題是生活垃圾清運,關于居民生活垃圾清運每個地區的具體規定不同,有些地區規定由物業公司按照每年給環衛部門多少錢,環衛部門來清運,需要物業公司與環衛部門簽訂合同,物業管理費中包含垃圾清運費,有些地區就不需要,你要咨詢當地環衛局或物價局,根據他們的規定執行;第二個問題是建筑裝修垃圾清運可以讓環衛部門清運,但是價格比較貴,也可以給社會清運公司承包,價格比較便宜,不能找沒有資質的運輸公司,可能會偷倒垃圾在不應該倒的地方,你們當地如何規定的還是要咨詢當地環衛局,一般城市建設管理部門都有具體要求。

6,上海市實行垃圾分類

上海市民,垃圾分類。人人參與,愛國愛家,利國利民。
[法規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單位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單位生活垃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別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市容環衛局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重復利用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在采購產品時應當優先購買可重復利用產品。  本市生產、銷售的各類商品應當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限制包裝目錄的產品,其包裝物比例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體限制包裝產品目錄以及包裝物比例要求由市經委會同市市容環衛局等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各農貿市場、超市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凈菜上市的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六條(資源化)  本市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工作中廢棄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廢品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利用。  市經委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廢品回收網絡建設。  第七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產生單位負責;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設置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十條(產生申報)  新產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委會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局申報。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內的收運單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頒布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運。  第十二條(收運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三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作業服務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運生活垃圾;  (二)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收運,車輛、船舶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四條(中轉站)  市、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對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中標單位頒發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六條(處置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投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市容環衛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七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每季度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領取本市最低社會保障金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減繳、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和數量。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局。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停業。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四條(設施關閉核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丟棄、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三)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需要時,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遵守情況;  (二)具備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被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通知的15天內向市市容環衛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15天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之申請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收運單位被連續兩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收運生活垃圾。  處置單位被連續三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處置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協議或者處置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招標。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72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置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位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運、處置擅自停止收運、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收運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垃圾不分類,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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