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督導事項,按照規定成立督導小組,督導小組由三名以上督學組成;
(二)向被督導單位提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明確督導時間、內容和要求,采取暗訪等方式的除外;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自評的,被督導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自評報告;
(四)審核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確定督導重點,實施現場督導;
(五)征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并采取召開座談會或者其他形式專門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
(六)督導小組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督導情況和公眾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向被督導單位反、饋。
第二十五條 被督導單位對專項督導、綜合督導意見有異議的,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被督導單位對初步督導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初步督導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書面申辯意見;
(二)根據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議;
(三)被督導單位對督導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督導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申請復核,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四)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限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育督導信息化平臺,形成由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支撐的智能化督導體系,提高教育督導的信息化、科學化水平。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制度和體系,完善教育督導評估監測標準和規程,建設安全共享的教育督導評估監測信息化平臺,對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監測。
第二十七條 教育督導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參與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工作。
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教育督導評估監測標準和規程,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監測工作,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的委托開展評估監測,不得向被評估監測單位收取費用、財物,不得向被監測單位泄露影響公平公正的督導評估監測數據、程序、結果等信息,不得出具虛假的評估監測報告。
第四章 督導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八條 經常性督導結束后,督學應當向被督導學校反饋情況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教育督導報告;需要下達整改通知的,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書面建議,由教育督導機構下達整改通知書;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等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并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后,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并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
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督導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發現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督導事項復查制度,根據需要對被督導單位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確保整改成效。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教育督導與監察、審計、督查、考核等相貫通的監督體系,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實現結果共享。
第三十三條 教育督導機構發現被督導單位存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和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辦學不規范、教育教學質量下降、校園安全問題較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導等情況的,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并將約談書面記錄報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教育督導報告作為考核、獎懲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依據;將約談、整改情況作為制定教育決策、改進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
(二)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
(三)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
(四)打擊報復督學的;
(五)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 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督導工作的;
(二)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
(四)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教育督導工作情形的。
督學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
督學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等情況而未及時督促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6. 河南省干部任免最新
河南省的省轄市,行政上屬于河南省管理,包括干部任命,經濟建設方面都歸河南省管理。
7. 河南省委干部任免
河南科技大學(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簡稱河科大(HAUST),坐落于河南省洛陽市,是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與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支持高校、全國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示范高校、河南省重點建設的三所綜合性大學之一、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絲綢之路大學聯盟”理事高校。
學校1952年創建于首都北京。1956年,應國家工業基地建設布局的需要遷至洛陽,后更名為洛陽工學院,隸屬于國家機械工業部。1998年,劃轉至河南省管理。2002年,河南省委、省政府為優化全省高等教育結構布局,報經教育部批準,由洛陽工學院、洛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洛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合并組建河南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