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第三十七條本市居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分戶手續:
獨立成套住宅或者違章建筑不予分戶。
第三十八條本市居民在戶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并戶,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并戶手續。
第六章 證件簽發
第三十九條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四十條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期間,居民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后,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條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二條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并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三條《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發,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四條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一)《居民戶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戶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戶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戶口簿》。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臺地區除外)。《戶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本市居民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項目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戶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由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另行下發)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本市居民違反本規定,在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注銷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戶口,并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戶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戶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條本規定中的“新生嬰兒”是指本規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嬰兒。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戶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3. 上海人口居住地詳址查詢
截至2020年10月,上海市全市常住人口總數為2423.78萬人。其中,戶籍常住人口1447.57萬人,外來常住人口976.21萬人。
4. 上海定居人口
2021年的數據現在應該還沒有完全出來,從2020年數據來看,當年上海出生人口數量為12.76萬人,其中上海市戶籍人口出生6.81萬人,占比53.4%;非上海市戶籍人口出生5.95萬人,占比46.6%。據預測,2021年到2025年上海市常住人口出生數量總體應該呈下降趨勢。
這樣估計的話,2021年上海出生人口大概也就是12萬稍微多一些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