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漢勞動仲裁網上申請入口
武漢勞動仲裁當然有用,專門保護弱勢群體。尤其是現在的時代發展飛快,市長熱線就特別好使。和公司簽有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是一告一個準。沒簽合同的就另當別論了,走民事糾紛。當然先打市長熱線是最好用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們!
2. 武漢勞動仲裁網上申請入口在哪
不可以在網上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3. 武漢市勞動仲裁流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書寫規范 一、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信息: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通訊地址(文書送達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2)用人單位信息:名稱、住所(注冊地址)、通訊地址(主要辦公經營場所地址,即文書送達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4)與請求事項相關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證明、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二、請求事項應當明確,涉及期間、數額的均需列明。 三、事實和理由簡明扼要,一般應包括勞動關系起始時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間和理由、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事實、與請求相關的理由、相應證據等。 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必須用鋼筆或水筆填寫;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 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申請日期,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請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20000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2008年1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05年3月8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并為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并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2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寧市沿河大道35號被申請人:武漢新星通信有限公司住址: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關山二路負責人:聯系電話:請求事項: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解除;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4291元;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9600元;4.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6480元;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16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費)6.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6066.67元;7.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2211元;8.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9.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事實與理由:2008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并于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36400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28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9100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后,由于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于2008年1月5日提前轉為正式工并提升為用服部經理。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2009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于2009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此致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人: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附:證據:1.申請人身份證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2.勞動合同,調崗協議;3.工資條復印件;4、律師代理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