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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簡易程序,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什么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序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3 04:13:52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什么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序

1.案件概況過于復雜2.有新的證據增加3.簡易程序三個月期滿,由于特殊情況不能結案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什么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序

2,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規定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流程:1、審理前的準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2、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3、開庭審理;4、宣判與送達。【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規定

3,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一、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1、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如下:(1)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2)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非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這種變普為簡的程序選擇權具有單向性與有限性,并且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須記入筆錄并簽章確認。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二、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如下: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4,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多長時間普通程序多長時間

1、一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2、二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3、特別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簡易程序是3個月,普通程序是6個月,但有例外情況會延長。

5,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便于當事人訴訟,也便于法院審理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法院只限于基層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6,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哪些特點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主要有: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3、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4、審判員一人審理,但不能自審自記。 5、審限不得延長,為3個月,否則應當改為普通程序審理。 6、裁判文書的制作可以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2)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3)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4)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5)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7,簡述民事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便于當事人訴訟,也便于法院審理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法院只限于基層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簡易程序。其他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要求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便于當事人訴訟,也便于法院審理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法院只限于基層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級以上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都不能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還規定了下列案件不得使用簡易程序: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已經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但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拓展資料: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8,什么是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簡單說,就是不必按普通程序那樣每個程序都走,很多的套話都可以省去,舉證較自由,法庭辯論也較自由。
l、立案的方式、手續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眾舉報一一部門移送…一執法檢查一一上級交辦四個不同范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對普通程序而言要簡便,范圍要窄一些。立案手續辦理也不一樣,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檔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后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但對罰款應持慎重態度。 2.調查的內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的內容:一是對案件證據材料需進一步調查取證:二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輕移證據;三是對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有舉證的義務。而簡易程序調查取證比較簡單,只要是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 處罰依據,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否則,對于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的幅度不同。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如果本是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而卻適用簡易程序處罰,違反程序作出的處罰是無效的、違法的

9,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 一審 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 傳喚 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 證據 ,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消極條件 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是以往全國資格考試的考查重點,《簡易程序規定》在《若干意見》的基礎上對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進一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第l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 起訴狀 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并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愿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于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具體可以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其實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多數都是通過普通程序進行的,而只有在符合了簡易程序的條件下,才會通過簡易程序審理。

10,民事審判簡易程序

你好,《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審判簡易程序有如下規定: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第一百五十八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第一百六十條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11,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概念是什么

一、民事 訴訟 簡易程序概念是什么? 簡易程序就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在起訴方式、 傳喚 方式以及 開庭審理 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簡便易行,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進行訴訟。同時,快速、及時審結案件,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提高辦案效率,節省訴訟成本,并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審理好復雜、重大的民事案件騰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二、特征 (1) 訴訟方式簡便。 依據《 民事訴訟法 》有關規定,適用第 一審 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采取書寫 起訴狀 的方式,口頭起訴僅僅是例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口頭起訴,省去了原告人因準備訴狀而花費的時間。 (2) 受理程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須向原、被告分別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還須在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訴狀15日內可以提交 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還要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等等。而在簡易程序中,受理無須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審理也無須進行公告、通知。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則可以同時起訴、應訴和答辯。案情特別簡單的,時間和人力又允許的,還可以當即審理。 (3) 傳喚方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傳喚當事人、 證人 必須用傳票,并且必須在開庭3日前通知。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認為適宜的任何方式進行傳喚,比如打電話、捎口信、有線廣播或口頭約定等方式。當然,通知應以直接通知本人為原則,未直接通知本人的傳喚不能視為合法的傳喚。 (4) 實行獨任制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其組織形式有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于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 二審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獨任制,從開庭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到依法裁判或調解,都是只有審判員一人擔任,不必進行合議。審判員在獨立審理時,必須配備書記員專門負責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5) 開庭審理程序簡便。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其開庭審理程序的簡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不受庭審前通知當事人的手續和時間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3個月,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日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在簡易程序中,法庭審理可在受理后立即進行,無須辦理傳喚手續,即使另行指定開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適宜的方式通知、傳喚當事人,通知和傳喚均不辦理專門的文書手續,只須記錄即可。 第二,法庭調查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順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調查的法定順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實為目的,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隨意選擇程序的先后。 第三,法庭辯論的順序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所規定順序的限制,審判人員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指令或允許某一方當事人或其 代理 人發言。但一般情況下,第一輪法庭辯論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順序,即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適用簡易程序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步驟不必嚴格劃分,可以結合進行,以達到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 (6) 審結期限較短。 依《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結期限為3個,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個月內不能審結,則應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而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為6個月,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次6個月,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還可以延長不特定的期限。 三、 簡易程序的特點 1、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2、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采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4、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5、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6、審限短,從 立案 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 7、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如果適用于簡易程序審理的,可以進行簡易程序審理,一方面可以減少辦案的時間及審理周期提高了審理效率,另一方面也對當事人的工作生產減少了干擾。需要注意的是,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都是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判罰的,避免出現違法行為。

12,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有哪些規定

您好:看了您的問題作如下答復: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和審級1、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2、審級:第一審。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1、適用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2、不適用情形。《簡易程序規定》第1條規定下列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2)發回重審的;(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滿意求接受
現在有許多當事人不了解,無法監督法院審判人員是否超過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于第一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簡單,易于執行、方便群眾。具體來說,有如下特點:1、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2、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3、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采用傳票、通知書形式;4、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5、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6、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7、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究竟哪些屬于簡易的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訴意見》、《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結合長期的審判實踐,一般認為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應該是: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的,應該同時具備才能視為簡易程序。一般來說,下列具體案件可以作為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結婚時間不長,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爭議不大,只是各執己見,在給付金額多少和何時給付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案件。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明確、爭議焦點集中、爭議金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當然,也有一些簡易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要包括: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13,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現在有許多當事人不了解,無法監督法院審判人員是否超過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于第一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簡單,易于執行、方便群眾。具體來說,有如下特點:1、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2、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3、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采用傳票、通知書形式;4、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5、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6、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7、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究竟哪些屬于簡易的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訴意見》、《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結合長期的審判實踐,一般認為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應該是: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的,應該同時具備才能視為簡易程序。一般來說,下列具體案件可以作為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結婚時間不長,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爭議不大,只是各執己見,在給付金額多少和何時給付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案件。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明確、爭議焦點集中、爭議金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當然,也有一些簡易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要包括: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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