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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氣規范條例,上海地區對煤氣表安裝的高度有規定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5-19 11:40:22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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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地區對煤氣表安裝的高度有規定嗎

上海地區對煤氣表安裝的高度、只要不危及使用安全的就沒有限制。這是依據上海市燃氣管理處官網所載明的文件、規定而謂的:其中對于燃氣器具安裝僅出現在《上海市燃氣器具管理辦法》(1994年市政府第77號令)的第二十五條 (安裝時的要求)中,其明確規定只是:安裝單位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燃氣器具應當拒絕安裝。(注:上海地區的所有煤氣表均屬于燃氣公司產權、供給和置換的)安裝單位在安裝燃氣器具時發現該產品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應當暫緩接通燃氣,向用戶說明理由,并在3日內告知市燃氣管理處。

上海地區對煤氣表安裝的高度有規定嗎

2,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2016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燃氣管理,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燃氣供應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燃氣,包括人工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  本條例所稱燃氣企業,包括燃氣生產企業、燃氣輸配企業和燃氣銷售企業。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與建設、配置與調度、供應與使用、設施保護以及相關的管理和服務活動。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燃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上海市燃氣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燃氣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市燃氣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區燃氣管道安全運行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并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業務上受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本市發展改革、交通、規劃、質量技監、安全監管、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本市燃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應、節能高效和方便用戶的原則。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燃氣管理處以及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意識,提高防范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公益性宣傳工作。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和燃氣專業系統規劃,分別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燃氣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審批部門在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八條 本市燃氣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燃氣專業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項目、工業園區項目或者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使用燃氣的,應當同時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燃氣設施,需要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報批的,規劃管理部門在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征求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年度用氣量在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氣建設項目,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本市審批部門應當征求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條 本市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燃氣設施。第十一條 燃氣設施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燃氣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后十五日內,將有關驗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第三章 資源配置與調度第十二條 本市應當按照國家對能源配置的總體要求,建立燃氣供應和需求的調控機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燃氣發展規劃,制定燃氣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組織并監督燃氣企業的生產和采購活動。第十三條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燃氣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和燃氣資源采購量,制定年度燃氣分配計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年度燃氣分配計劃,組織制定月度燃氣分配計劃。第十四條 市燃氣管理處應當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氣分配計劃,組織制定月度燃氣生產供應調度方案。  燃氣企業應當根據月度燃氣分配計劃和月度燃氣生產供應調度方案,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燃氣的生產、輸配和銷售。  燃氣企業之間對燃氣生產和供應發生爭議,可能影響正常供氣的,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以不中斷供氣為原則予以協調解決。第十五條 市燃氣管理處應當建立燃氣資源供求的監測、預測和預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氣資源供求信息,確保燃氣穩定供應。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程序,將燃氣供求信息報送市燃氣管理處。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資源地方儲備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燃氣資源地方儲備方案,確定燃氣資源地方儲備的布局、儲備總量、啟用要求等。  燃氣企業受政府委托,按照前款規定的要求組織實施,確保燃氣資源地方儲備所需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2016修正

3,上海燃氣許可證年審應提前多少時間

根據《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以及《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上海市燃氣管理處組織開展《上海市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上海市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的延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上海市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上海市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被許可人需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指不含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日)前向上海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二、被許可人提出延續申請時,應按規定提交延續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見辦理指南),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重新換發許可證。三、換發新證后,舊證書一律收回。四、被許可人未按規定提出延續申請或經審查不予延續的,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注銷其許可證,被許可人應妥善處理用戶善后事宜,不得無證經營。五、被許可人應真實、完整、合法、有效地填寫和提交許可延續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并作如存在虛假信息,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的承諾。六、上海市燃氣管理處網站(http://www.sh-gas.sh.cn/)提供延續辦理指南與延續申請表的查詢與下載。七、辦理地點:小木橋路683號1樓受理中心燃氣窗口。聯系電話54614788-6068。

上海燃氣許可證年審應提前多少時間

4,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的燃氣管理,維護燃氣用戶、燃氣生產企業和燃氣銷售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等氣體燃料。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生產、銷售、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第四條 上海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上海市燃氣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燃氣管理處)負責本市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并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行行政處罰。  南匯縣、奉賢縣、青浦縣、崇明縣和浦東新區、閔行區、寶山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以下簡稱縣(區))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縣(區)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管理,業務上受市公用局領導。  本市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本市普及燃氣使用,推廣清潔能源,促進燃氣科技進步,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本市燃氣事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公平競爭和多種氣源協調平衡、結構優化的原則。  本市敢行業的管理,實行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規范服務和節能高效的原則。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公用局根據本市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 新建、擴建開發區或者居住區,成片改造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和地區詳細規劃,同時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經市公用局審核同意,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  住宅設計時,應當將燃氣計量表的安裝位置設置在住宅單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關設計條件不具備的除外。第十條 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本市標準。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根據工程規模,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組織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市公用局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燃氣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經營資質管理第十二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應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市公用局頒發的資質證書。  生產企業取得市公用局頒發的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標準的生產、凈化、儲存、輸配燃氣的設備和燃氣質量檢測、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環境保護等設施;  (二)有持續、穩定生產符合標準的燃氣的能力;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與燃氣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銷售企業取得市公用局頒發的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標準的儲存、充裝、輸配燃氣的設備和燃氣質量檢測、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二)有來源穩定和符合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有供應相當于五千戶以上居民用戶正常使用燃氣的經營能力;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與燃氣供應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有經市公用局考核合格的專業服務人員。  市公用局應當自受理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的資質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第十三條 燃氣銷售企業設立燃氣供氣站點,應當取得市燃氣管理處頒發的供氣許可證。  燃氣供氣站點(含燃氣機動車加氣站,下同)取得供氣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標準的固定站點設施;  (二)有符合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制度;  (五)有經市公用局考核合格的專業服務人員。  燃氣機動車加氣站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符合標準的燃氣儲存、充裝等設備。  市燃氣管理處應當自受理燃氣銷售企業設立燃氣供氣站點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5,上海燃氣車政策

助動車嗎?2、3千左右,要看你買什么了。如果說你買燃氣的轎車= =|||我估計你也不會買。。。加氣又不方便。。
為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上海市政府辦公廳近日發布《關于燃氣助動車限期報廢事項的通告》,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駕駛燃氣助動車上路行駛,禁止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充裝鋼瓶。  為平穩有序推進燃氣助動車限期報廢工作,《通告》明確,上海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設立5個集中回收點為市民提供燃氣助動車回收服務。在此期間,車主應當將整車(含鋼瓶)送至集中回收點辦理回收登記,各液化石油氣加氣站發現鋼瓶超出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告知車主將燃氣助動車送至集中回收點,并禁止給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燃氣助動車鋼瓶充裝燃氣。  有關部門還提醒,燃氣助動車鋼瓶中存儲的液化石油氣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如果隨意丟棄鋼瓶將對城市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為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對主動將燃氣助動車送至集中回收點的車主,每個燃氣助動車鋼瓶由相關部門提供200元。同時,市自行車行業協會還將組織部分電動自行車廠家為主動報廢燃氣助動車的車主予以購車優惠,車主可憑燃氣助動車回收憑證在購買電動自行車時享受相應優惠。

6,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有哪些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氣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理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理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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